上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
認為宜有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級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XXX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下午一時三十四分許,在
台北縣XX市XX街XX巷XX號XX樓,以電腦連結至『U
Thome 網際空間-北部人聊天室』,以暱稱:『台北-欠房租
急需一比錢』張貼具有暗示性交易訊息,並以行動電話
09XXXXXXXX 號作為與不特定人聯絡性交易之用。
二、案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縣檢察
署檢察官呈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XXX對於上揭事實坦承不諱,復有該網站聊天室
網頁一份在卷可資佐證,是被告知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
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XXX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
九條罪嫌。請審酌其無前科素行,且飯後態度良好,因一時
失慮至罹刑章,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請判處有期徒刑三
月,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所犯法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
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
交易之訊息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百萬元以下
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以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為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
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以上是我本人今天10/26號中午收到掛號信的,21歲男性
有些地方不懂如下:
1.我這樣會有留下紀錄(會有前科)嗎?
2.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這樣我要被關嗎?
3.如果是易科罰金 我要被罰多少?
4.我會收到傳票,要上法庭審理嗎?
5.這樣的判決書(公文),我有罪嗎?
6.我這樣的情形會很嚴重嗎?
請懂法律的各位,麻煩替小弟解答 謝謝。
2007-10-26 09:43:09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 ° ╮彌月星空╭ ° ☆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1.我這樣會有留下紀錄(會有前科)嗎?
請據犯罪事實二:.........其無前科素行,且飯後態度良好,因一時失慮至罹刑章,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請判處有期徒刑三
月,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緩刑」詳規定於中華民國刑法第74條,詳網址請自行參閱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0000174
雖然該法第75條及第75-1條有撤銷緩刑的規定,如果未經撤銷緩刑就不會留下前科,詳第76條規定: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2.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這樣我要被關嗎?
因解答受到字數限制,緩刑規定請自行點選上述1.解答中華民國刑法字幕或所提供網址,如果未經撤銷,當然不要被關。
會被撤銷的情形,第75條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第75-1條: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3.如果是易科罰金 我要被罰多少?
有一個大前提是,刑罰是由法院所裁判的,並不是檢察官職權,如果法院依據檢察官所聲請而判決,三個月有期徒刑,仍要看法院依據刑法第41條規定〈略以〉,..........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如果法院亦有「緩刑」判決,就必須你有因為法定原因被撤銷,才會去執行易科罰金,如果未被撤銷,連罰金也不必去執行,詳法定理由及聲請簡易判決之以啟自新。除非有其他法定原因者外,通常法院會依據檢察官請求去判決,如果法院有判決緩刑,請你好好把握,改過向善,做每一件事之前好好的考慮。
4.我會收到傳票,要上法庭審理嗎?
依據聲請簡易判決書後述說明:「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得不傳喚被告﹞意思就是可以不用傳喚你出庭,也可以傳喚你出庭,視狀況案情需要,如果你有意見要陳述請盡快以書狀陳述。
5.這樣的判決書(公文),我有罪嗎?
聲請簡易判決書,係採簡易程序由簡易庭審判,如同檢察官起訴書,由普通法院普通程序判決程序相同,但尙非屬於判決書,如果法院未將本案改列重罪以普通程序審判,已會再收到該管地方法院簡易庭判決書的。法院簡易庭即使判決得易科罰金並有緩刑,仍屬於有罪判決,除非你未違反法律規定被撤銷,如果你未被撤銷緩刑,依據刑法第76條規定,本罪失去效力。
6.我這樣的情形會很嚴重嗎?
違反刑事罪名,沒有什麼好恭喜你的,唯一可慶幸的是代表國家追訴刑責的檢察官給你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每件刑事案件都要視個案不同,由法院依據事實去用法審判,當然也有檢察官起訴具體求刑死刑的,卻被法院判決無罪的,都說是個案了,你的這件案件依據目前看來,檢察官是依輕罪處理,所以聲請簡易判決,而未依普通程序提起公訴。
2007-10-27 07:31:0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風雲再起 7 · 0⤊ 0⤋
不是什麼特殊案件,法官都會尊重檢察官的意思,
你只要緩期的兩年內不要做壞事,
就什麼事情都沒有了...
仔細研讀 風雲再起 的回答吧
2007-10-27 18:25:0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披絲 4 · 0⤊ 0⤋
你被判的算重的耶,一般這種網路援交的都被判緩起訴而已阿,你也頂多是緩刑,不用易科罰金也不會被關,但是重點就是在緩刑2年之內不得再犯有期徒刑之罪,不然這件會一起再被起訴再判一次,如果你安全無事過完這緩刑2年,你就沒事了,簡易判決就是案子會到法院的簡易庭,一般都是小案子,你還會再收到法院傳票也還要再出庭,這還不是判決書,這只是因為是小案子,檢察官認為只要用簡易庭審理就夠了,不需要用到合議庭,你頂多算是被起訴,還沒確認有罪,之後判決確定的話還是會有前科,緩刑也會有紀錄,所以奉勸你行事還是要小心,你這種情形要說嚴重也嚴重阿!雖然只是緩刑...
2007-10-26 18:42:5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Nicki 2 · 0⤊ 0⤋
1.目前你是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書(與起訴書其實相同),法院還未判決,所以還未有前科,不過法院應該會判有罪,這樣是會有前科的.
2.如上,法院還未判決,所以不知會不會被關,不過既然檢察官都以聲請簡易判決,且請求緩刑,原則上法院會依此判決,應該是不用擔心被關.
3.如果被判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只要在這二年內不再故意犯罪,是不用繳罰金的.
4.簡易判決法院是不開庭的,只是書面審理.
5.檢察官聲請書上面都說你承認了,應該會有罪吧.等你收到法院判決書,如果不服,認為沒有犯罪,在十日內提起上訴.
6.依案情來講是不嚴重,不過會留下紀錄,對於要服公職可能會有影響吧.
2007-10-26 11:40:0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阿伯 5 · 0⤊ 0⤋
你被判的好重呀!!怎麼會這樣勒?
被判有期徒刑三個月,緩刑兩年,前科基本就會維持個兩年,關是不用關啦,只是在緩刑期間,不要再犯之外,就是前科的問題,有很多事會不方便的,如果是易科罰金,一天,有的一千元,有的是三千元.
我猜想啦,如果沒有意外的話,就是這樣判了.
2007-10-26 11:12:22 · answer #5 · answered by 大汗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