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年間<被判決七個月>,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未去執行而遭通緝,今遇減刑..請問~
1.可以先提出減刑的申請,待收到法院裁定後再去自動歸案嗎...?
2.或者是要先自動歸案後才能提出聲請減刑呢..?
3.能否在自動歸案的同時~一併提出聲請減刑.. ?有可能當場就裁定下來嗎?
4.如不可能當場就裁定下來...大概要等多久呢?是否會在自動歸案後~先發監(或是看守所)執行,待申請減刑的裁定下來後再去繳納易科罰金(因減刑後剩三個半月)..
請教各位法律達人幫忙解答....(麻煩就各項回答..拜託了..)
2007-10-25 21:46:32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傳奇 4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減刑條例第 8 條第一項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
第 5 條
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
2007-10-26 09:24:15 · update #1
1.應先依該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減刑 (七個月減刑之後剩三個半月是否能一併聲請易科罰金 )
答:不是依第8條,因你是通緝到案,要依第5條自動歸案後,執行檢察官才會依職權聲請減刑(條文是「應」)。
2.等減刑的裁定下來~依該條例第五條須於96年12月31日前自動到案執行(繳納易科罰金的錢)
又如要聲請減刑,應該向哪個機關(檢察署或法院)提出聲請呢 ?
答:不用你去聲請減刑,執行檢察官須依該條例並依職權聲請減刑(條文是「應」);另外繫屬的是最後判決法院:例如最後事實審為高等法院,就由高檢署的執行科聲請,如果是最後事實審為地方法院,就由地檢署的執行科聲請。
3.我們內部有就辦理減刑案件開會並作成決議:對於「通緝中」的受刑人有規定,大致是這樣:原不得易科罰金而依本條例第9條規定於減刑後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檢察官經審核」結果,認得易科罰金者,於發給歸案證明書後飭回,並撤銷通緝,俟聲請裁定減刑確定後,再通知辦理易科罰金。
4.建議你早點歸案並有好理由可以說服檢察官當時為何被通? 如果沒意外,應可獲得如「回答3」的禮遇。
備註:執行檢察官會審核是否讓你回去等「減刑裁定」確定後再通知你來易科罰金,所以祝你如運。
2007-10-31 04:48:4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文邦 4 · 0⤊ 0⤋
**如同郵件回答,要先自動歸案服刑,入監後,檢察官會向法院
聲請減刑裁定,等法官的減刑裁定下來,檢察官才會開減刑後
的執行指揮書,這時就依指揮書的刑期,請家人去繳易科罰金
即可。在收到減刑後的指揮書之前,法院會送達減刑裁定書給
受刑人簽收。
**記住,要快去歸案,要不然被警察抓到,是不能減刑的。
2007-10-27 06:34:4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海王子~ 7 · 0⤊ 0⤋
這個問題我幫我朋友問過了,她男友被通緝我之前幫她問過了。如果他沒去服刑減刑根本就跟他沒扯上一點關係。反正要減刑就要先去服刑然後申請。至於什麼時候會有答案那就要看她們的作業程序了。我記得沒錯的話要減到刑就要在2007/12/31之前入獄服刑超過了這個時間就沒有了
2007-10-26 04:40:1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熊熊寶貝 1 · 0⤊ 0⤋
未到案執行裁決發監又哪來減刑ㄋ。律師朋友說ㄉ。當然是已投案警察局有案底送地檢署發函至監所才符合減刑條例,罰金同上。
2007-10-25 22:24:4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SP 4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