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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親2年前因為中風變成植物人~(目前以往生了所以延伸出以下的問題~)
1.我父親有一個同居人.在一起大約有20年了.還生了一個女兒~(也就是我妹妹)但是他們一直沒有辦理結婚...妹妹用養女的名義跟方式.跟著我爸姓..母親欄空白!!

2.我有一個哥哥.是我的媽媽未婚生子時生的.再嫁給我爸爸~然後生了我~哥哥也是跟我爸姓.因該也適用認養的方式~~
(也就是說~我媽帶著一個兒子嫁給我爸.跟我爸生了我~然後我爸媽離婚了.我哥的父親欄也都一直還是我爸.......接著我爸有跟一名女子同居.生了我妹..*接1的解釋*)

現在因為人走了.為了*錢*大家槓上了~~~~~

因為我爸是植物人2年.這2年當中我哥沒有出面看過他.也沒給他錢.
我有回去看過.但是也沒給錢.(因為我爸是公務人員.在上班的地方突然昏倒.中風.送醫...所以算是公傷.在這2年當中公司有給基本底薪~~)
還有我爸中風的時候再2年就可以辦理退休了.所以有退休金~

不料!!

我爸退休金退下來第十天(同居人領走了)..我爸就走了~~

我哥法院申請"限定繼承".現在同居人卻要求我們放棄一切~
所有債務.房子.等等他要全權處理~~~

不然就要告我們棄養!!

想請問懂法律的大大們~~

我爸都走了.他能夠告嗎??

我爸有基本底薪.也有退休金~這樣能成立嗎??

希望真的懂的大大來回答我~不是想賺點數!

因為真的很急!!

2007-10-24 07:06:55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不要問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我的父親2年前因為中風變成植物人~(目前以往生了所以延伸出以下的問題~)
1.我父親有一個同居人.在一起大約有20年了.還生了一個女兒~(也就是我妹妹)但是他們一直沒有辦理結婚...妹妹用養女的名義跟方式.跟著我爸姓..母親欄空白!!
 這是表示這個妹妹已為其生母(即您父親的同居人)出養,由父親單獨收養,故而其父親欄登記為父親的名字 ,而母親欄為空白(因為母親已出養,故而中止她們的親子關係)。

2.我有一個哥哥.是我的媽媽未婚生子時生的.再嫁給我爸爸~然後生了我~哥哥也是跟我爸姓.因該也適用認養的方式~~
(也就是說~我媽帶著一個兒子嫁給我爸.跟我爸生了我~然後我爸媽離婚了.我哥的父親欄也都一直還是我爸.......接著我爸有跟一名女子同居.生了我妹..*接1的解釋*)
 這個哥哥不管是父親的非婚生子經父親認領,或是父親收養配偶的孩子(登記結果您哥哥的父親欄為您父親大名,母親欄為母親大名),您則為父母之婚生子。哥哥、妹妹在法律上亦均視同父親的婚生子女。
 所以在法律上您和您哥哥、妹妹都為被繼承人(父親)的第一順位繼承人,而您父親之同居人在法律上無繼承權。但因其是父親生前所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民法 1149 條)。

現在因為人走了.為了*錢*大家槓上了~~~~~
我哥法院申請"限定繼承".現在同居人卻要求我們放棄一切~
所有債務.房子.等等他要全權處理~~~
 依法而論,您父親與同居人僅係同居關係,而無法律所保障有繼承權的配偶關係,依法並無繼承權,亦無權要求您們放棄一切而由她全權處理父親之遺產、債務。
 即使其女兒,在為您父親收養之同時也已中止了他們的母女親子關係,如該女尚未成年,依法,父親的同居人亦已非其法定代理人,無權代理處理其所繼承之遺產與債務。總言之同居人對您父親之遺產或債務並無處置權。

不然就要告我們棄養!!
 你們與父親的同居人之間並無法定的親子關係,並無扶養之義務,應無棄養之說。但若其生命處於危急狀況下您們仍有義務加以急難救助,不得遺棄不顧。

想請問懂法律的大大們~~
我爸都走了.他能夠告嗎??
 您父親的同居人並沒有法律上的立場告您們,至於親情倫理要看您們之間的協議了。

我爸有基本底薪.也有退休金~這樣能成立嗎??
 法律並不代表一切,在法律上合法的情況,未必在親情良心上站得住腳,一切只能說,人在做天在看。依法而論,父親若生前有受到合理的醫療照護,當然不能告您們遺棄。因為您父親有足夠的底薪與退休金支付其生活照護與醫療費,當然沒有遺棄不顧之說,即使提出告訴亦不致成立。但精神上的遺棄,則要看個人良心與看法了。
希望真的懂的大大來回答我~不是想賺點數!
因為真的很急!!
以上說明請參酌^^

2007-10-24 08:18:2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hsiehpp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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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連結, 請複製網址到瀏覽器 → yam8

2014-06-21 11:46:5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項明定,子女應孝敬父母


子女對於父母負有法令上扶養義務。是否構成遺棄罪依不同情況而定。


父母身體硬朗,可以自己照料自己,又或是有其他人照顧,則可認定父母根本非無自救力之人,縱使未與父母同住,仍不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之直系血親尊親屬遺棄罪。雖未與父母同住不至於達到刑法上之不法,但若逾越合理之標準,仍是有民事上之責任。惟基於道德上,子女偶而探望問候父母,盡點孝道,始符人倫。

父母老邁臥病在床,根本無法照料自己之生活起居,"又無其他人照顧,子女為"免照顧之責而搬離使其獨居,此時,子女對於父母缺乏照顧自己之能力屬無自救能力之人有所認識,又積極離開父母住處使其生命陷於危險",仍可能有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之直系血親尊親屬遺棄罪。


限定繼承乃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意思表示。其責任僅限於遺產而已,雖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亦無須以其自己之固有財產為清償。(民法第1154條)以「遺產」為限度之「物的有限責任」。

申告遺棄扶養必須由被遺棄者也就是您的父親向法院申告子女遺棄。


再者兄長申請之"限定繼承"須附上遺產清冊


遺產清冊」乃記載非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之一切權利義務之簿冊,亦即就遺產所編製之財產目錄包括動產不動產其中還包括存款等。

而其尚有所得。另有同居人照料故而並無缺乏照料之疏失。況且其退休金亦屬遺產而非同居人之應得財產其行為或許已介入盜領或私吞霸佔財產之嫌。



如提:(同居人卻要求我們放棄一切~ 所有債務.房子.等等他要全權處理~~~不然就要告我們棄養!!)這句話有恐嚇之嫌況且無法成立刑法遺棄罪。
父親同居人並非您父親本人亦非其婚姻中配偶故無法告訴已過世之子女遺棄扶養。除非已過世父親無收入即無人照料並且親簽告訴遺棄扶養之委託書。



另外勞保中當構成植物人時可申請勞保傷殘給付,身故也有一筆身故金,所以該向公司問清楚退休金是否含帶勞保身故金還是另外向勞保局申請.(可請公司開薪資所得明細或向稅捐處調資料以資證明其父親有經濟收入,而領取這筆薪資者是否就是其同居照料人。


若還不明白可諮詢法律諮詢.




2007-10-24 13:04:45 補充:
法規 .倫常.
若以親倫當思得饒人處且饒人.
若以權利當分析輕重.
利益當頭難人公堂對薄,哀呼.
冷靜多思索多問提供法律諮詢的律師最為清楚.

2007-10-24 08:47:3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fei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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