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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一下

持刀搶劫算是公訴罪

那持刀強劫+性侵呢 警察說 因該會判7年左右

性侵也算公訴罪ㄇ

假使請律師會有用ㄇ

2007-10-19 21:15:01 · 8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不是我...

是我一個朋友的哥哥

他71年次的

在某一天的夜晚 對夜歸下班的女生

搶劫 然後還拿刀要那個女生幫他**

所以我想請問 性侵也算公訴罪ㄇ

他爸說要請律師 降子有用ㄇ

2007-10-20 09:09:38 · update #1

忘記說 他前科很多...


在這之前 還有一條妨礙性自主

原因是他交了一ㄍ未滿18歲的女生

那女孩還是逃家的

結果對方找到家裡來 一狀告上法院

也被判刑了 在入獄服刑前 又犯下了這條罪...

2007-10-20 09:11:42 · update #2

8 個解答

「性」事一事,本來就是全人類最好奇的諸多事情之一,人類因它而能成就繁衍後代的目的,也因它來達到生活的一種圓滿。然而,當部份不成熟的人們,利用不正當、暴力強迫的手段脅迫他人以滿足自己的性需求時,這就是違反了「性侵害防治法」,我們實在不希望見到類似的事件發生,但願相關法令真的只是備而不用。

第 一 條  為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



二十九條及第二百三十三條之犯罪。
何謂性侵害犯罪?(妨害性自主罪)

係違反刑法第221~229條及第233條之犯罪
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2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 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三、 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



者。



四、 以藥劑犯之者。



五、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



之機會犯之 者。



七、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



其內犯之者。



八、 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4條之一: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5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6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26條之一: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7條之一: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228條:



對於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9條之一: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2007-10-19 21:39:0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佳雯↙↗★ 3 · 0 0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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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1 16:51:5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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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9 22:58:0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複製貼上不會累
看的人就很累了,要貼法條,排一下版面會比較好

2007-10-26 21:36:5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披絲 4 · 0 0

雖是朋友,這種人值得幫嗎,
三思
1樓大大po那麼多條文做什,
不累啊

2007-10-23 21:42:32 · answer #5 · answered by 火麒麟 7 · 0 0

大頭管不好小弟
搶劫還+性侵
被害者真是可憐
最後大頭跟小弟都要坐牢
青春白白蹉跎掉
要坐牢很久吧
小不忍则亂大謀

2007-10-23 21:33:46 · answer #6 · answered by ? 6 · 0 0

這種**應該要判死刑!!

2007-10-23 21:25:38 · answer #7 · answered by 廣宥 7 · 0 0

妳好~針對你的問題!!!
你所說的請律師有用嗎??
是什麼意思???有點不明白??你有前科嗎??幾歲??
性侵是屬於公訴罪!!!
歡迎討論~~

2007-10-20 07:18:32 · answer #8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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