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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的前夫目前在土城看守所執行勒戒,雖然我們在法律上是沒有婚姻關係,但共育有一子,且於日前為小孩復合共同生活,但沒有重新辦理結婚登記.
在前夫勒戒期間.去辦理會面時,才知悉所裡規定需是"親屬"身份才可以會面.但是有告知辦理人員.我是小孩的母親,且小孩因未滿3歲無法自行會面,但仍是無法會見,辦理人員告知可請立法委員寫增見涵,我去申請後已順利可會面.非常感謝,但是接著辦理人員說只此一次!實際是親屬關係,但礙於法定關係又不能會面.帶小孩去也不行,想請問那我到底可不可以會面呢?

2.上次會面時,聽前夫說前幾天有新人入所,不明就裡的就遭該名不明人士挨了兩拳,所裡只是將該名收容人隔離,請問是不是勒戒就沒有人權呢?因為無法再會面,身為親屬實在很擔心所裡的安全問題.
難道長官都不能以同理心體諒身為一個母親及妻子的心!!
不曉得有沒有人知道可以如何處理被打事件,真怕我去投訴會影響前夫的分數...

2007-10-17 09:30:46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阿嬌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to:海王子..

不好意思再請問一下..我已辦增見會面過.而立委也願意幫我再送件,但現在是看守所裡的經辦人員說.前夫的家人都有正常會面,所以我就不能再辦增見了.
既然可以辦增見,但怎麼又要限制次數呢?立委都是向法務部送公文核准下來的.為什麼法務部核准,到了看守所卻又不能看呢..

2007-10-18 06:10:36 · update #1

1 個解答

1。依法勒戒收容人只限父母,配偶,子女接見,您雖然是孩子
母親,但是已不是勒戒人的配偶,所以是以朋友身份算,因
此是不能接見的。
請立委辦增見,辦一次只能看一次,這是確定的。要再去接
見,只能再請立委辦增見了。
2。在看守所裏,打架常發生,這和人權沒關係,因為收容人之
間常為小事有所衝突。
如果被打的人有受傷,當事人有權對對方提出控告。
打人的一方會被送違規的,因為打人有暴行之虞,除了送違
規,還會釘上腳鐐,這算是很重的處罰了。
3。在裏面要守規定,如果犯錯太多,分數超過,會送戒治的。

2007-10-18 10:17:58 補充:
**立委的增見公文並沒有經過法務部核准,是立委服務處自行發文
給看守所的。增加接見本來就是非正常的接見程序。

**增見本來就有限制的,這是避免被濫用,而且勒戒人已有正常接
見,能同意增見已屬不易,一個月一次增見就算很多了。除非他
都沒人接見他。

2007-10-17 15:55:1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海王子~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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