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刑法二七七條判刑九個月確定〈九十五年〉,未去報到執行現通緝中,是否十二月底前到案執行就可獲得減刑?剩餘四個半月刑期必可易科罰金?
二:到案執刑是否可以申請交保?
三:如果不能交保必須收押執行,那需多久時間才能辦好減刑手續而獲釋?
2007-10-17 10:41:29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謝謝回答!
因多方詢問後由一、兩天到一、兩週及一兩個月都有,實在有點搞混了,難道沒有實例可供參考嗎
2007-10-18 07:12:06 · update #1
1。是的,通緝中的人要在 96年 12月 31日前歸案執行,才能減刑
,但是,如果在這期間被警察抓到,就不能獲得減刑。經減
刑剩四個半月,是可以易科罰金的。
2。<交保>,是被告在用的,受刑人沒有交保問題,只有執行
或易科罰金。
3。通緝歸案執行一定先要入監,入監後檢察官會向法院聲請減
刑裁定,減刑裁定下來後,檢察官才會開減刑後的執行指揮
書,這時才能繳易科罰金。時間要看檢方及院方的進度。
2007-10-18 12:53:20 補充:
的確,減刑作業沒有一定的,每個案子,每個檢察官,每個法官,我們真無法預知他們的進度,只是見過十幾天的。
2007-10-17 15:40:1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海王子~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