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的姐姐因為未婚生子.小孩出生後.男方不聞不問.
可以告棄養嗎?當初女方不願意.讓小孩報戶口時讓男方辦領養.
所以父親欄是父不詳...這樣可以告嗎?
2007-10-12 21:37:38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基福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首先說明,現在的戶政出生登記,未經生父認領的非婚生子女的出生登記,只會在父親欄空白而不會出現父不詳三個字。
生父未認領的非婚生孩子,即表示在法律上孩子與生父間並無法律親子關係,不祇生父沒有權利爭取對孩子的親權,也沒有義務扶養這孩子。
所以在生母未同意生父認領下,未建立父子親子關係的情況,孩子或其監護人是沒立場可以告孩子的生父棄養的。
以上說明請參酌^^
2007-10-13 09:03:0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hsiehpp 7 · 0⤊ 0⤋
【小孩出生後不聞不問?】
這樣算是有自知知明嗎?
把自己講的這麼無恥
都不會不好意思嗎?
"不聞不問"是你最擅長的不是嗎?
推卸責任也是你最厲害的!
女方不會告你棄養
將來也不會因為這個小孩跟你要任何一毛錢
因為她不像你這麼卑鄙,請你放心
你想要逃避責任,
還要看看自己會不會有什麼法律的責任
要讓自己站的住腳嗎?
如果你要什麼切結書
要讓自己安心一點的話
她會簽給你!
她會簽給你!
她會簽給你!
繼續當你的受害者吧!
2007-10-14 00:17:2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父不詳者只有生母沒有生父,男方與小孩法律上並無關係,男方當然沒有扶養義務!
女方應該先打確認親子關係之訴,勝訴後再打請求子女扶養費之訴。
惟確認親子關係之後,男方亦可爭奪監護權,慎之慎之
2007-10-13 04:07:2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袁崇煥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