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他16歲...我17歲.......(目前我18歲)......跟他在一起之後發生性行為...當然是雙方自願的....發生之後...他父母也知道....當時我有跟他父母保證過...我會很愛她...之後他父母也答應她搬來我家住...住了差不多半年...可是發生了某些事情...所以分手...分手後他母親打電話到我家說要告我...請問....可是我經濟能力不足可能無法達成女方要求的賠償.....
以妨礙性自主的條例....我會被判拿一種罪名??
2007-10-11 20:01:19 · 1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發生第一次時,到底她有沒有滿”16足歲”啊?!
這個很重要喔
只要她滿16歲就沒事
她父母也不能告你
刑法第十六章 妨礙性自主罪
第233條(引誘未滿十六歲男女與人姦淫猥褻罪):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與未滿16歲性交就觸犯了妨礙性自主罪不管對方有沒有自願一樣
依據妨礙性自主罪的【兩小無猜條款】:
未滿十八歲之人對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性交者
除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仍屬於告訴乃論罪。
也就是說只要女生的家長不告,就沒事
若是滿18歲之人對未滿16歲之男女性交
就是公訴罪了
所以囉
她到底有沒有滿16歲啊
2007-10-11 20:34:2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5 · 0⤊ 0⤋
阿浩的回答很重要,是否滿16足歲,
確實滿16,就不會有未成年性交罪(刑227)的問題,
只要你們的性行為,不是因為你強暴她,也不會有強制性交罪(刑221)的問題,
另外,她來你家住半年,會有妨害家庭的可能,
和誘還是略誘罪,要看她是否滿16足歲,
是否成立,對方家長同意的情形之下,
你又沒有故意做出什麼行為,讓對方家長聯絡不到她,
如此,也是不會成立的...
以上,純粹是理論,還是要看對方家長,是否有心限你於罪,
而在某個環節誇大或者說謊,接著就要看證據力了
2007-10-12 00:18:2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披絲 4 · 0⤊ 0⤋
根據妨礙性自主條例
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為你們都過了十六歲,又是雙方自願 除非你串共
不然男方絕對是無罪的!
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2條
司法警察機關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
將少年事件移送少年法院 (庭) 處理時,應將該少年、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出生地、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電話號碼,
及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或虞犯之事實、證據,分別詳為記載,
並附具該少年之素行調查表,連同贓證物品,隨案移送。
司法警察機關對於觸犯刑罰法律之少年,於其滿十八歲後,
二十歲未滿前,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
中華民國刑法
第240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
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007-10-12 04:03:06 補充:
不管是否為雙方合意之下而發生性行為的話,
都是觸法的,但是不一定只有男方有刑責喔,
因為在妨害性自主罪章中不只處罰男生哦,
也是處罰女生,所以這個還有轉還的餘地,
如果這一個糾紛進入到司法程序的話就有事了,
因為是公訴罪,所以年青人做事還是要考慮一下了。
2007-10-12 00:01:3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5 · 0⤊ 0⤋
1.只要他們父女親想告你...你跑都跑不掉...
2.去跟他們父母親拉好關析..
2007-10-11 23:28:30 · answer #4 · answered by 月亮-水果行 5 · 0⤊ 0⤋
因為妨礙性自主為非告訴乃論(就是一般人俗稱的公訴罪)
只要對方父母一經提告,檢察官一定會起訴
要怪就怪你自己老二不聽話。
2007-10-11 20:34:35 · answer #5 · answered by 吉尼斯 4 · 0⤊ 0⤋
刑事責任基本上是無法必免的
因為這是公訴罪(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
你可能以妨害性自主罪被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 四 章 罰則
第 22 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
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
第 35 條
犯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之罪,經判決確定者,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輔
導教育;其輔導教育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不接受前項輔導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
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007-10-11 20:26:20 · answer #6 · answered by 宗宗 7 · 0⤊ 0⤋
按照你的題意,再行為時,女方是16,男方是17,按刑法229-1,是告訴乃論之罪.但未滿18得減刑(刑227-1),但目前已滿18可能無法減刑,
依照刑法82第二款,追訴權時效20年,故20年未過被害人皆可提告訴.
到下列網址觀看會清楚點喔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406011809343
2007-10-11 20:08:34 · answer #7 · answered by 諸葛震龍 3 · 0⤊ 0⤋
我想....
以民事來說...超過半年的話有可能躲過追訴期......
但是...妨礙性自主的條例...如屬於公訴罪...說不定會成立喔....
只是我的想法尚未求證過...
2007-10-11 20:08:02 · answer #8 · answered by Ben 4 · 0⤊ 0⤋
ㄊ如果告妳的話 你會慘喔 根據法律未滿18歲有發生性行為的話
都會有責任喔 雖然你18歲ㄌ一樣 你們私底下和解也是一樣
ㄊ告你們ㄉ話 你可能要罰錢 嚴重點就是關
我看妳趕快跟女生那方面談和解
2007-10-11 20:05:43 · answer #9 · answered by 笨蛋 1 · 0⤊ 0⤋
妨礙性自主
誘拐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係
猥褻
性騷擾
........以上都可以告你(只要有證據的話),看他們怎麼告
2007-10-11 20:05:34 · answer #10 · answered by NONO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