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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很多文章
可是我想問一下
我知道請立委辦的特見 一個人只能使用一次為限?
還是一個人可以2.3位 辦理2.3次

那未婚妻證明 是要找里長辦理
那麼 這個證明 也是只能去看他一次嗎?
還是 視同三等親 身分 可以自行去看他
不需要他媽媽的陪伴呢?

麻煩有懂得人可以幫忙回答

2007-10-10 13:03:24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請問一下 有制定的格式嗎?
還是去里長那邊 在填寫就可以...

正常接見 那就是說 我是同三等親
我可以帶兩位朋友 進去看他囉!

不好意思 再請問一下
因為他是在高雄 我人在台北 那我辦了未婚妻證明
我可以申請遠距離接見?
可是 我看到 他的的遠距離接見室 是會經過 他們的福利社 那從那邊出來的話 會帶上手銬嗎?

2007-10-11 07:07:02 · update #1

2 個解答

用特見很麻煩~接見次數過多~獄方通常會禁止[妳]再接見[黑名單]


帶著你的身份證去找里長 ~ 他就會幫你開了~拿到證明後交給獄所~你的身份就等同直係血親了 不須人陪 照正常接見!!

所謂未婚妻證明就是...有男女同居之事實!!![看男方住那~就找那里的里長~以戶籍地為準 或男方父母戶籍地也可]

很簡單的!

2007-10-11 11:58:10 補充:
里長會弄的!
勒戒朋友不行看!
不會帶上手銬!
我印象中不像海王子講的 那樣嚴格!
~我當初也是在高雄~
其實你可以打電話去問~看未婚妻是否可接見~這樣比較確實!

2007-10-10 13:25:2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n1122 2 · 0 0

**勒戒收容人的接見對象是>直系血親(父母,子女),配偶。
兄弟姐妹,未婚妻,同居人,這都不能去接見。就是和他媽媽
去也不行,因為資格不符。
**勒戒收容人不同於被告或受刑人,資格限制很嚴。
**請立委辦增加接見是可行,但是不要常辦,這是非正常接見
程序的。勒戒五十幾天就可出所了,最重要的是父母要常去
接見比較有幫助,因為這是家庭支持系統的一項,有算分數的

2007-10-10 16:03:4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海王子~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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