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滿18歲,我女友已滿16歲,在雙方都是自願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請問這樣的我有觸犯什麼法規嗎(不分刑法、民法)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18歲以上之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0萬元以下之罰金)這一條法適用於我的情況嗎?? 還是他只限於((性交易))
2007-10-09 20:15:35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狗狗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請直接針對我的個案幫我回答就好
2007-10-09 21:52:17 · update #1
我已滿18歲,我女友已滿16歲,在雙方都是自願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請問這樣的我有觸犯什麼法規嗎(不分刑法、民法)
若要告你刑法第 227 條的妨害性自主罪則的話,因為你女友已年滿十六歲,是不會成立的。你說你們是兩相情願而發生性行為的,在其他妨害性自主罪則也不致構成犯罪的成立。
不過這些是說沒有人存心要入你於罪的情形,如果有人存心要說他是在被脅迫下非他的意願,或是酒醉,或是無意識狀態下,甚至說他是有推拒而你硬來....就成立了刑法第 221 條的罪責了。在實務上這些狀況常見卻又是很不易舉證,常會造成啞吧吃黃蓮的狀況,自求多福囉。
另外,因為你們都未滿二十歲,雙方都有可能可以告對方妨害家庭罪則中的和誘(刑法 240 條)或略誘罪(刑法 241條 ),要件在是否有誘使害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的情形,你提問中敍述不清,請自行判斷。
至於民事方面,則要待刑事罪則成立後,被害人有主張認為你的犯罪行為有造成被害方的損害(含精神損害)而求償,依你提問中所陳述不明的狀況,目前無法給你這方面的資訊或回答。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18歲以上之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0萬元以下之罰金)這一條法適用於我的情況嗎?? 還是他只限於((性交易))
這條罪則是以性交易為要件,若你們曾有性交易之意思表示,或有議價(即使你自認為是開玩笑)或是有給予金錢之情形(即使你說該人是你朋友你只是資助金錢)在實務上都有可能會成罪的,否則即不成立。
以上說明請參酌^^
致樓上回答者隆隆:
你的回答已完全的複製引用了本人在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7090708282
中的回答,而且引用內容與本題提問人所需的回答完全無關,而且在參考資料中並未曾說明引用出處,反而以自己與知識+帶過,你已嚴重侵犯了本人的智財權,在此嚴聲明,除非出自善意,且註明出處,否則謝絕任何人引用本人的回答。
務請隆隆在本問結束前提出說明,否則本人將予以檢舉你的侵權行為,請勿自誤。
來自hpp的聲明^^
2007-10-10 08:42:1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hsiehpp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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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1 21:27:5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可盈 1 · 0⤊ 0⤋
1.沒有
2.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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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的回答,應是出自於hpp回答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7090708282
兩個問題的情況完全不同
2007-10-10 03:39:0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披絲 4 · 0⤊ 0⤋
依刑法第 227條的規定,你滿十四歲未滿十六歲,若你男友也是年滿十四歲未滿十六歲,那麼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此,我要強調的是,男女並論,也就是你們兩位的性行為,不管是不是雙方自願,都已觸犯了刑法第 227條的妨害性自主罪,你母親可以對他提出告訴,同樣的,他的父母親也可以對你提出告訴。
而若是你男友已年滿十六歲而未滿十八歲,那麼,他的行為使他只有挨告的分了,若是如此,你當然就免於被告,你也不必擔心自己會被送感化教育了。只是因為你們都未滿十八歲,你們的行為依刑法第 229-1條後段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是屬於告訴乃論的罪則,建議儘速達成和解。
即使未能達成和解,而你母親提出告訴,案件也將是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而刑法 227條第三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是最重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非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當然少年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7條),依實務經驗,只要經由少年法庭調查該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並非情節重大,參酌其人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以及其他必要之事項(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9條)無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之情形,是會以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的。
少年保護事件的裁定不是只有感化教育一種,別擔心!若是在案件移送少年法庭後達成和解,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8 條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為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或以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者,應為不付審理之裁定。若未能達成和解或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第一項處分之期間,毋庸諭知。
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少年法院依第一項為保護處分之裁定情形準用之。
依實務經驗,除非在少年調查官調查該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其人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以及其他必要之事項,所提出的報告中,指明少年偏差行為嚴重,已達家長無法約束管教之情形,附具有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之必要之建議,並經法官認為有理,才會裁定該處分。
希望以上說明對你有幫助^^
參考資料 刑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
2007-10-09 20:20:56 · answer #4 · answered by 阿佑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