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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已在知識看過其他有關於本票裁定的回答
大致上的流程也有個概念
但仍有幾個問題想請教一下
1. 向法院聲請裁定時需要債務人的戶籍謄本
但目前債務人已失去聯絡也避不見面了怎麼辦?
這樣仍可聲請成功嗎?
2. 若本票裁定已下來, 但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怎麼辦?

2007-10-05 17:29:02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 3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4 個解答

一、提出本票裁定聲請狀時,只要附上本票原本即可;裁定下來後,可持裁定的正本及影本,帶著自己的身分證與印章,申請債務人的戶籍謄本;必要時,法院也會以書面通知債權人提出債務人的戶籍謄本。本票裁定屬於非訟事件,其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不必擔心債務人避不見面。
二、本票裁定確定後,法院會付與確定證明書,屆時可向國稅局申請查閱債務人財產狀況,或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法院調查債務人的財產及所得資料,擇其合適者聲請查封或扣押,經拍賣或收取程序,滿足自己的債權。如果債務人無財產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法院民事執行處會就債權人未受清償的債權金額發給債權憑證,債權人日後發現債務人名下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可隨時以債權憑證向執行處聲請再次強制執行,但要注意時效問題,在請求權消滅時效屆至前,要聲請換發債權憑證

2007-10-13 23:52:27 補充:
本票裁定,如果送達不到債務人手上,法院會要求債權人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戶籍地若未遷移,法院會通知債權人聲請公示送達,刊登於報紙,取代郵務送達。所以不用擔心對方收不到或不收,一樣可以取得確定的本票裁定

2007-10-05 18:32:1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其弘 6 · 0 0

一 法院需要戶籍謄本是要確定戶籍地,因為如果你寫的地址無法送達,法院會再向戶籍地送達,如戶籍地也無法送達可聲請公示送達,這樣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仍可聲請成功。

二 無財產只能先換債權憑證,記得每5年再換發一次,以免失去效力。再不定期至國稅局查調財產所得,只要查到即可強制執行,用債權憑證去執行就不用再繳納執行費了。

以上,希望對你有幫助

2007-10-09 17:28:1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eric 4 · 0 0

本票裁定如果相對人行蹤不明,依法可聲請公示送達,也就是在報紙刊登裁定公告之,如此一樣可以完成裁定。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可換發債權憑證,待日後債務人有財產時,再聲請執行。

2007-10-06 06:27:2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訟棍 7 · 0 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我答覆如下:
1.如果債務人確實住在戶籍地只是拒收,送達仍然會合法(這叫做寄存送達),但是如果債務人不在戶籍地而行蹤不明無法送達,那本票裁定可能會下不來。
2.債務人沒財產時,您也沒辦法。只能拿債權憑證等過一段時間再去查他有無財產,有時再強制執行。

2007-10-05 18:24:2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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