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死亡負債累累
請問
兄弟是否要辦理放棄財產繼承權?
拜託囉
2007-10-02 03:50:52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耶耶耶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ㄆ~每ㄍ人ㄉ說法都不同
........
歐買嘎
怎麼辦
2007-10-03 20:31:46 · update #1
如果你弟沒有任何財產,那麼就拋棄繼承吧,限定繼承還是有很多要善後,而且債權人都會找來,很累。
至於兄弟要不要辦拋棄繼承?要看兄弟是不是繼承人囉?依我國民法規定,以下之人有繼承權:
1.配偶--就是你弟的老婆(前妻 未婚妻和女友都不算喲)。
可和以下各順位繼承人一起繼承(只是可得分配比例不同)
2.以下繼承人則是按順位繼承,必須前一順位都沒有繼承人,才會輪到下一順位來繼承: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就是你弟的子女 孫子女(應該沒有吧)
二. 父母。--就是你弟的父母親。
三. 兄弟姊妹。--就是你啦,還有你的兄弟姊妹
四. 祖父母。--就是你弟的祖父母。
拋棄繼承是要在繼承人得知開始繼承時起2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聲明(配偶和第一順位繼承人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起算,其他順位繼承人則是從收到前一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通知時起算)。
以你弟的狀況來看,最好全部順位的繼承人都辦拋棄,這時可以全部順位的繼承人一起辦(就是用同一份狀紙辦就好了,全部順位繼承人都列聲明人就好了,這是執行面了,就不細說)
另外,順便列一下辦拋棄繼承要準備的東西:
一:被繼承人(就是你弟)死亡證明書及除戶謄本正本各壹件。
二:遺產清冊壹件。(可以到稅捐稽徵處申請你弟的全國財產總歸戶資料)
三:繼承系統表壹件。(可以上司法院網站或國稅局網站找,都可格式)
四:拋棄繼承通知書影本壹件。(如果你是全部一起辦,那就用家族會議決議代替,全部繼承人簽名就可以了,不然要寄存證信函通知喲)
五:聲明人戶籍謄本正本壹件。(如果全部一起辦,就附全部人的戶謄,去戶政機關申請就可以了)
六:聲明人印鑑證明正本壹件。(因為拋棄涉及權益重大,所以法院堅持要有印鑑證明,聲明狀後面蓋的章要和印鑑證明相符)
以上是簡單說明,如果還有問題,歡迎來信問,我的YAHOO信箱fish-watch@yahoo.com.tw
2007-10-11 06:23:2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水中的魚 3 · 0⤊ 0⤋
可以去辦,但因為你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建議你先找第一順位繼承人(子女、孫輩),提醒他們要辦拋棄繼承
因為他們屬於「當然繼承」,時效兩個月過後就不能辦了,到時換成他們負債累累
等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都辦拋棄繼承後,輪到第二順位(父母)
以此類推
直到全數有繼承權人皆拋棄繼承後
負債會由債務人自行吸收
2007-10-02 06:04:0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Keiu C 6 · 0⤊ 0⤋
1請第1順位繼承人辦-限定繼承 其他人都有效
問地院或請代書辦
2勿辦拋棄繼承 會害到下1個
2007-10-02 08:55:01 補充:
依據民法1156條規定
2007-10-02 04:44:4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玉山 6 · 0⤊ 0⤋
你好~
我國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有當然有繼承權以外,其餘親屬分成四個順序: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二. 父母。三. 兄弟姊妹。四. 祖父母。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後,同一順序都沒有繼承人,則輪給下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在我國民法上,並沒有規定繼承人一定要全盤接受繼承,如果繼承人估計一下,被繼承人留下來的財產,是否足夠償還債務,若債務的數額遠超過財產,繼承結果不但得不到好處,反而要負起替被繼承人還債的義務。這時候就要考慮要不要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拋棄繼承。繼承被拋棄以後,便與繼承人的財產劃清界限,不會因為繼承的事情惹上麻煩。不過拋棄繼承,要在知道有繼承這回事開始,二個月內用書面也就是書狀向當地的地方法院聲明,說自己願意拋棄繼承就可以了。過了期限就不能拋棄,必須把繼承的後果接受下來!
所以以你的個案,你是屬於第三順位繼承人 ,需等到第一順位、第二順位繼承人都拋棄繼承權後,你才能提出拋棄繼承權的聲明。
~希望這樣的回答能夠幫到你~
2007-10-02 04:10:2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sunny 4 · 0⤊ 0⤋
死亡日起ㄧ個月內要去法院辦拋棄繼承,避免債務上身。很多人以為只有父母配偶子女才會有這種問題,其實兄弟姐妹祖父母都有可能會繼承到負債哦!時間很短要趕快去辦。
2007-10-02 04:00:43 · answer #5 · answered by mei 4 · 0⤊ 0⤋
兄弟之間沒有直接的繼承權.就無所謂放棄繼承的問題
要是在不放心.打去問律師吧.
2007-10-02 03:57:28 · answer #6 · answered by 薇綾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