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我朋友2年多前因吸食海洛英被判決6個月的強制戒治
而勒戒人也於2年多前完成2個月之觀察勒戒...
出來後也沒有再接觸任何毒品...
經過了2年多....為何還要被強制戒治..??
據法警說法是....因為之前有判6個月強制戒治未予執行....所以要"補"執行...
這是啥法律....
就是說勒戒人自觀察勒戒後至今已不再吸毒
那麼.....到底去戒啥....??
強制戒治...不應是治療性的嗎....?? 那如今勒戒人要治療....啥 ??
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這樣嗎...?
只要檢察官依據認為勒戒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就會送戒治處戒治六個月到一年
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 奇怪的公權力 ??
請教各位知識達人....如今...我朋友....可有脫身之法...?
2007-10-02 11:16:46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原來....我朋友遺漏一事沒說
就是....當初的評估是...不合格....應送強制戒治
但因他們....陳情...結果先釋放
重點是.....後來法院有寄"駁回"一文
他們卻.....沒處理
所以.........這樣就沒啥不合理了
唉~~~~~~~~
2007-10-04 09:53:08 · update #1
**施用海洛因去觀察勒戒,送強制戒治的機率本來就很高,因為
海洛因的成癮性很高。
會送強戒治是檢察官聲請,法官裁定。當初裁定戒治收到裁定
書時,如有不服,應該提出抗告。如沒提出抗告,就表示接受
裁定。
**當初沒有執行強制戒治,現在要執行,這是合法的,因為已經
裁定的案子,又沒提出抗告,當然一定要執行,這和現在很久
沒碰毒品無關。
**經評估有繼續施用傾向,要送強戒治,這是觀察勒戒處分執行
條例所明文規定的。這也是有關毒品法律的一種。
**當初沒抗告,現在就一定要執行了。
2007-10-02 12:48:1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海王子~ 7 · 0⤊ 0⤋
說白話 你朋友兩年沒施用了
這個就白關了
只能說倒楣或法律程序沒處理好
2007-10-04 10:02:0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
這可能是因為漏執行了,所以欠國家的就是跑不掉,等還完了就好了,至於要不要提出救濟,依我認為還是不妥,戒治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認為無強制戒治必要,最長期間不超過一年,也就是說,只要期間超過六個月,戒治所評估認為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必要就可以函報檢察官停止戒治,如果你因為尋求救濟方法,使得檢察官心裡..........的話,是不是可能就會影響到停止戒治與否的判定,這是必須考量的。
至於脫身之法,應該是沒有了。
2007-10-04 05:12:2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RT 3 · 0⤊ 0⤋
應該這段期間會有公文說去醫院
檢查看有沒有
還在施用毒品。
是不是沒去檢查。
2007-10-03 04:17:4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初學者一級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