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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都不看判決書嗎?

(四)就「被害人主觀之感受」而
言:強制猥褻罪構成要件中,所謂「猥褻」之意義,應指對
人之身體有所侵害,使人感到性羞恥,並引起他人之性慾或
滿足自己之性慾,而對個人性自由之決定權有所妨害,始足
當之,若加害者雖係對被害人施予輕微暴行,然於瞬間即已
結束,因時間甚為短暫,被害人尚未及時知覺有侵害發生,
來不及反應時,該施暴行為即已終了,此時被害人之心理尚
未有遭受強制之感受,因認不構成強制猥褻。綜上所述,本
院認從立法意旨、法條文義、罪刑相當原則及被害人心理感
受觀之,刑法第224 條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應
指與條文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相類之其他非法
方法而言,諸如以酒將被害人灌醉等等,而為猥褻行為。參
以被告行為後,於94年2 月5 日修正公布,95年2 月5 日生
效施行之「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規定:「意圖性騷
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
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之罰金」,亦足以反證刑法第224 條
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應係指與條文列舉之強暴
、脅迫、恐嚇、催眠術相類之其他非法方法而言,而立法者
為彌補上開立法疏漏,擴大保護被害人,遂增訂性騷擾防治
法第25條第1 項之規定。經查,本案依證人A女於本院審理
中所證:「(檢察官問:妳如何察覺到被告有捏妳胸部的行
為?)因為剛開始人很多,我看到我前面都是女生,我以為
只是媽媽一類的人在拿內衣,我剛開始以為只是人多不小心
碰到我的胸部,但是因為一直有人伸手會磨擦到我胸部,後
來我察覺到有人故意從我腋下穿過去要拿前面的東西。(檢
察官問:後來你如何察覺到你胸部被捏的感覺?)被擦過的
感覺有2 至3 次,但是後來我發現有人將整隻手5 個手指頭
包在我的胸部上,並有捏的動作。(檢察官問:妳一開始是
覺得有人擦到妳的胸部?)擦到左胸,而捏我胸部也是摸我
左邊的胸部,因為我有低頭發現確實有人5 根手指頭在我的
左邊胸部上,我一回頭就看到是被告。(被告問:如果我有
摸妳的胸部為何沒有逃跑?)因為現場有請便衣警察,我本
來還在生氣,沒有什麼反應,但是30秒後,我覺得不能讓他
隨意走開,所以我有跟會場人員說,會場人員就帶我去找現
場的警衛,我們就在會場裡去找被告。(被告問:如果我摸
妳的胸部為何沒有當場被抓?)你有馬上被現場的警衛抓,
並沒有離開會場。(審判長問:妳剛提到被告用5 根手指頭
罩住妳的左胸部?)有。(審判長問:被告的5 根手指頭罩
住妳的胸部時,有無覺得妳的胸部被別人揉捏?)有。(審
判長問:當時妳覺得被告的手在妳的胸部停留有多長?)從
我有感覺被按壓的時候開始應該有10秒以上,並非馬上摸到
手就離開。(審判長問:妳在警訊說『用力摸我的胸部』是
何意思?)不會痛,但是會感覺到手指在運動的感覺,也不
是輕輕滑過去。」等語(見本院96年2 月15日審判筆錄第4
頁至第7 頁),足見被告是利用告訴人A女不及防備與抗拒
時,靠近告訴人A女身後,自告訴人A女腋下伸手以5 指觸
摸、抓捏、停留告訴人A女之左側胸部約10秒鐘許,行為雖
非瞬間,仍屬短暫,且在告訴人A女發覺後,隨即報請會場
人員陪同現場的警衛前來處理,被告亦縮手並遭斥責。換言
之,告訴人A女遭被告觸摸胸部之際,尚未及感受到性自主
決定權遭妨害,侵害行為即已結束,且接觸時間甚短,客觀
上並無足以引起他人之性慾,與刑法強制猥褻罪之行為人出
於猥褻之故意,主觀上滿足自己情慾,客觀上足以引起他人
性慾之要件尚屬有間。被告顯係意圖性騷擾,乘告訴人不及
抗拒之際,而為襲胸之行為,惟本案被告行為時性騷擾防治
法尚未實施,依罪刑法定原則,自不得另論以性騷擾防治法
之罪責。

2007-09-30 14:07:45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袁崇煥 7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4 個解答

肯..又不是女法官被摸...如果是女法官被摸的話來判個無罪的話那才叫做爽歪歪.大部分的女法官頭殼都是裝屎的..幾乎每個都是乾草零兩的...所以勒..只能說這個社會的女法官除了吃飽等死之外還有蝦米功能.沒用的啦..因為沒錢講話要小聲一點....在說被害者跟女法官又不熟....怎可能會會判贏呢....也只能說自認倒楣就好了.說真的我對台灣的女法官真的是不知要怎樣說了.可以當上法官真的是很不簡單...但是勒...很多人情事事都看不清楚..也不知道受害者的心理是怎樣想的...只單存隨便判一判...反正省事事省就好了..努力混到領錢日才是重點...真的是以台灣的女法官為恥阿..唉

2008-05-08 21:15:0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阿貴 1 · 0 0

只要個人主觀感覺不舒服就是性騷擾

可是社會的現實面
1.男生看女生被女生告性騷擾,會被有關機關處裡,但最後不會有事 (女生看男生亦同)
2.語言文字大多不會被罰錢,也不會成案 (不觸摸身體時)
3.對方觸摸妳非隱私處,和解金額大多是十萬元內或被地方政府罰十萬元內罰緩
4.對方觸摸妳隱私處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十萬元內的罰金及巨額的精神賠償
(註:第四項檢察官習慣以強制猥褻罪起訴)

罰緩無前科
罰金有前科

以上是律師說的

2007-10-18 18:41:2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6 · 0 0

他的"且"不是重點
重點在"強制"的要件並不符合
刑法只要有把強制性交這一條學好 基本上不會有這樣(淪於感情評價)問題
這就很像是法條規定了強盜罪 卻漏定了竊盜罪
然後行為人剛好就是在竊盜的範圍 依罪刑法定 不能處罰 縱然竊盜會造成人的損害是一樣的
(把強制 和平等等方式不變 在把財產法益換成性的法益)
竊取一樣是違反意願 但就是沒有強制
依照該條的法益保護(性自主+自由)
並沒有辦法把任何的行為都列入(不及抵抗也沒有自由侵害的問題)
依照文義性 目的性解釋 都沒有辦法包含

2007-10-02 23:43:30 補充:
我也不懂 何來牽強之有
妨害性自主罪章
除了保護性自主 有大部分的法條必須是在強制(也就是說必須以妨害他人自由為手段所達成的犯罪) 單單只有違背本人意願 是難以構成的
很多學者(如甘添貴)交到這條時候也直跳腳
當初參予修法 非強制行為的猥褻 並沒有通過

2007-10-03 09:09:35 補充:
目前的"強制" 雖然有"是不是要達到不能抗拒程度"的爭議
但是學界 實務都認為要有強制行為 也就是使他人自由程度遭到破壞為手段的行為 不是僅違反意願即該當強制行為的要件(黃榮堅 林山田 甘添貴 林鈺雄 曾淑瑜 李聖傑 蔡墩銘 許玉秀 目前我都還沒看過有不用到這範圍的)
(而且是一致說 沒有所謂的少數說)
都會認為沒有強制行為(並沒有侵害到他人的自由決定 只有性被侵害而已) 不該當強制性交的構成要件(不管有無所謂不能抗拒)
以責任之非難 去扭曲不法構成要件 實不可採

2007-10-02 19:37:0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梅語訴情 6 · 0 0

個人覺得法官的理由很奇怪,首先
壹、「告訴人A女遭被告觸摸胸部之際,尚未及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遭妨害,侵害行為即已結束」
一、文中既稱「侵害行為即已結束」不就表示被告已著手?
二、犯罪之成立與否應論及犯人的主觀意識還是被害人的主觀意識?
三、強制猥褻罪「…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只要是違反其意願且為猥褻之行為,即可成立本罪,文中有提及被害人發現時有生氣,且其後找警衛抓人,應可認為被害人主觀意識到被襲胸時是違反其自身意願的。」
貳、「且接觸時間甚短,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他人之性慾,與刑法強制猥褻罪之行為人出於猥褻之故意,主觀上滿足自己情慾,客觀上足以引起他人」
足不足以引起他人之性慾及滿足自己情慾,應是審酌行為情狀及行為方式,而不是時間長短的問題吧?
個人拙見,請多包涵!

2007-10-01 12:39:18 補充:
我覺得爭點應該在於「強制」的認定吧!「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究為「不願意」、「不同意」即屬違反其意願,抑或須達難為抵抗之程度?
倘若為前項解釋,那麼個人認為偷摸亦應成立強制猥褻罪(除非被害人渾然不知);若為後項解釋,則變成被害人不及反抗,而非難為抵抗。
而案中論及「因時間甚為短暫,被害人尚未及時知覺有侵害發生,
來不及反應時,該施暴行為即已終了,此時被害人之心理尚
未有遭受強制之感受,因認不構成強制猥褻。」,個人以為若以「來及不反應」既論「心理尚未有遭受強制之感受」甚屬牽強!

2007-12-10 11:31:05 補充:
前陣子翻閱林山田教授的刑法各罪論,文中確實提及須有強制行為,不應僅從文義上認定「違反其意願」即屬該當,此為小弟不當的錯誤認知,深感抱歉 ,還請包涵!

2007-10-01 08:01:46 · answer #4 · answered by Tony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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