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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都是用掛號寄的
那如果對方故意不簽收怎麼辦?
就是對方明明就再但不簽收結果郵局以招領逾期退信
那這樣不就是未送達?

2007-09-29 17:36:15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 7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那只要看到存證信函的字樣都不收信
比方說要發一封存證信函解約
結果對方一直不收,那約不就永遠解不了
如果改用公示送達又不知道要再拖多久
這樣要怎辦?

2007-09-30 11:11:06 · update #1

5 個解答


存證信函都是用掛號寄的
那如果對方故意不簽收怎麼辦?
就是對方明明就再但不簽收結果郵局以招領逾期退信
不論是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都不具備任何法律效率,它只是一紙聲明已盡告知義務,的存證文書而已,一點效率都沒有,我們稱它們為 紙老虎,嚇唬不懂法的老實人好用而已。
假設:你要告某一個人,先寄出存證信函,只是預先告知,要對方接到信函後,限期出面處理,讓他有緩衝時間而已,而不是只要對方有收到存證信函,你就一定會取得勝訴。
法律講求的是證據,不論是刑事ˋ民事案件,都是以證據為裁定判決的基礎,存證信函根本不算證據,對方可以拒收,縱使家人已經代收,也可以將它視同垃圾郵件,扔進垃圾桶。
存證信函它絕對不是萬靈丹,沒必要花冤枉錢去寄一份毫無法律效率的紙張,當作禮物般寄過來ˋ寄過去。
那這樣不就是未送達?
同以上說明:

與是否送達根本無關。

2007-09-30 15:11:06 補充
那只要看到存證信函的字樣都不收信
比方說要發一封存證信函解約
存證信函已遭退回沒關係的,它的功用僅止於,表明已盡告知義務而已,並不具備任何其他法律效率存在,假設真要進入訴訟,不管你寄出幾次存證信函,都可將所有遭退回的存證信函,信封正ˋ反面影印附卷[信封上會有郵戳章ˋ和退回原因],在訴狀證物欄述明:名稱ˋ份數,以利顯示你已盡告知之義務,如此一來就達到告知義務之功能。
結果對方一直不收,那約不就永遠解不了
如果改用公示送達又不知道要再拖多久
這樣要怎辦?
所謂公示送達,更不是[拒領 貼在門口請他去派出所領 不領 即已送達]這是完全錯誤的。

稱為公示送達,因為被告不知去向或拒領,傳票無法送達,所做的救濟法定程序。
完成公示送達法定程序之後,會開辯論庭,被告仍無法到庭者,得一造辯論逕行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 152 條: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聲請公示送達:書記官會寄登載內容給原告,原告再照書記官所記載內容登載於報紙登出後,買二份報紙將登載的地方,用筆框起來,一份寄回給書記官,自己留下一份[以防萬一信件遺失]。

2007-10-01 02:45:5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各位說的都沒錯...不過寄發存證信函並不是為了證明任何事....而是為了以後到了法院能夠提出自己是多麼的想要和平解決事情可是對方又是多麼的惡劣而已....簡單的說就算到了法院要裝可憐給法官看,事前總是要先佈置一下,至於能不能贏看的就是當時的口才和演技了....所以說存證信函是沒用的東西這樣就有點太苛刻了

2013-07-15 19:37:2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天天 1 · 1 1

加油站君說的對
先聲請調解 調解不成 就進入訴訟
提起民事訴訟才可公示送達 拒領 貼在門口請他去派出所領 不領 即已送達

2007-09-30 14:21:5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玉山 6 · 0 0

存證信函並非公文書,也不是郵局寄存送達公文書,並無公告送達效力,存證信函最多只是通知書而已,通知對方出面處理相關事情。
招領逾期退回,當然就是未送達。

2007-09-30 06:32:1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加油站 7 · 0 0

存證信函屬於公告送達,縱然對方不籤收亦不損原來告知之效力,畢竟副本已經存證在郵局,故而對方不簽收並不損內容之效力。

2007-09-29 17:50:16 · answer #5 · answered by 小蓮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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