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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酒駕被判公共危險罪,判決下來是說處拘役肆拾五日,易科罪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的意思是45.000嗎?但又聽別人說不是這樣算法,還要乘三,我不太懂,可以告訢我嗎

2007-09-29 05:16:52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4 個解答

若罰金的單位是「銀元」的話,再乘以3就是「新台幣」的金額了。例如「處300銀元罰鍰」意思就是「處新台幣900元罰鍰(300×3=900)」。你被判拘役45天,並得易科罰金(新台幣$1000元×45天=45,000元),所以你的算法是對的。

2007-10-01 04:41:0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2 · 0 0

X3是針對銀元算,判決書上已註明新台幣,所以不必X3。

2007-09-29 05:55:1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海王子~ 7 · 0 0

酒醉駕駛行為,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2007-09-29 09:40:35 補充:
為遏止酒後駕車行為,汽車駕駛人酒後駕車,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同時對累犯者加重其處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對肇事拒絕接受測試或無法實施測試之檢定者,為求採證,亦增訂其強制檢測之規定。

酒後駕車最高可處六萬元,拒絕酒精濃度測試者,處新台幣六萬元罰鍰,並吊照,再做強制檢驗。
酒後駕車者,當場禁止駕駛及吊扣駕照一年;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駕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照且終身不得再考照。
因酒後開車被吊扣駕照期間,再度酒後駕車,處新台幣六萬元罰鍰,並吊銷駕照。

2007-09-29 05:40:0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3 · 0 0

我酒駕被判公共危險罪,判決下來是說處拘役肆拾五日,易科罪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的意思是 45.000 嗎?
刑法 第 185-3 條 (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您沒有前科又不是累犯、犯後態度誠懇應該就是左邊上述之罰金不須乘以三啦!

2007-09-29 05:35:2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TIGER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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