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6歲就被別人認養當養女,經過將近60年,沒有終止認養關係,身份證上面的父母欄姓名仍是養父母的.
最近生父往生,兄弟姐妹們因為擔心生父的債務繼承問題,要我一起辦理拋棄繼承,有需要嗎?
若有需要,我的子女在國外,是否辦理我去辦限定繼承最方便?省事?
我在生父那邊的子女順位是上有二長兄,他們都去辦拋棄繼承,是不是我就不能去辦限定繼承呢?
2007-09-27 18:26:10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綿羊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依據民法1077: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你與生父母的關係依法已經停止,所以並無繼承的問題,包括限定與拋棄繼承。
2007-09-28 21:41:0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送報的 6 · 0⤊ 0⤋
認養當養女,經過將近60年,沒有終止認養關係,身份證上面的父母欄姓名仍是養父母
答非所問
2007-10-20 19:42:3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1趕快去地方法院辦限定繼承
你子女和所有繼承人都有效
可請代書辦
2拋棄繼承會把債務推給別人
你或兄弟只一人辦限定繼承
全體有效 一定要辦限定繼
承
3你仍可辦限定繼承 要把握
時效 請代書較快
2007-09-28 12:26:0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玉山 6 · 0⤊ 0⤋
不用~你跟原來的家庭已經沒有關係了
民法親屬篇
第 1083 條 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2007-09-27 18:39:30 · answer #4 · answered by 橘子妹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