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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大大~
我是個未婚ㄇㄇ,有一個兒子~
我跟兒子ㄉ爸爸在兒子出生後就分手ㄌ~
但兒子ㄉ爸爸有跟我一塊去報戶口~
也就是有生父領養~
就代表我兒子ㄉ父親欄上有他爸的名字~
但他爸爸從他出生後沒有養過他~
也沒出過半毛錢在兒子身上~
兒子ㄉ爸爸也欠我錢沒還~
現在我家人擔心兒子ㄉ爸爸死後~
因為都沒有聯絡也不知他在外是如何~
家人擔心他若哪一天死了我們都不知道~
也怕他在外有欠錢~
到時候我兒子會莫名ㄉ繼承他ㄉ債務也不一定~
所以我家人要我去問是否可以先拋棄他ㄉ繼承權咧~
不知可以不可以先拋棄繼承權???

2007-09-25 16:40:27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傻瓜那他死後我不知道ㄉ話~
也來不及拋棄繼承權~
若他有債務~(一定有只是不知多少)
那我兒子不就要繼承他ㄉ債務~
這樣對我們一點保障都沒有內!

2007-09-25 16:47:02 · update #1

3 個解答

非婚生子女 有被生父認領(不是認養) 
那孩子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就跟婚生子女一樣
日後有這生父繼承權;
重點不是生父有沒有扶養這小孩而牽涉到有無繼承權
是孩子身份 只要他有被生父認領 地位就跟婚生子女一樣
直系血親卑親屬是繼承第一順位;
人死之後才有繼承的事
人還沒死 當然無法預先拋棄繼承
生父既然有認領過小孩 生父的戶籍內也會有認領相關紀錄
若生父死後 等通知到妳們這邊的時候 
到時再辦拋棄繼承就可以了(知悉兩個月內)
http://tpd.judicial.gov.tw/02-01-02.htm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首頁 > 禮民便民 > 訴訟須知 > 民事業務類
家事法庭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一、拋棄繼承之意義:
繼承開始後,依法有繼承權之人依法定方式所為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也就是說應該繼承的人,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遺留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包含:全部財產、債權及債務)。
二、拋棄繼承之規定:
(一) 管轄法院: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 144 條)
(二) 繼承順序:
1.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
(2) 父母(不含繼父母)。
(3) 兄弟姊妹(1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2其子女無繼承權)。
(4) 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2.補充說明:
(1) 配偶與各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由配偶單獨繼承;配偶拋棄繼承權者,由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繼承。
(2)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即須子女輩全部拋棄繼承時,孫輩始有繼承權。
(3)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
(4)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後順序繼承人在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前,因尚無繼承權,並無拋棄繼承可言。
(三) 辦理期限: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為之。所謂知悉得繼承之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時;後順序之繼承人因先順序之繼承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人者,則於知悉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事實起算。
(四) 辦理方式: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可載明「被繼承人雖有其他應為繼承之人,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
(五) 應備文件:(各一份)
1. 拋棄繼承聲請書:請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2.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 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4. 繼承系統表。
5. 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
※拋棄繼承權聲請狀、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通知書、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本院服務中心備有例稿。
※在國外住居之拋棄人,如無法在國內戶籍機關取得印鑑證明,也無法到法院陳明拋棄確為其本人真意時,則可將其拋棄之意思表示作成書面(拋棄繼承權書及授權書)至中華民國駐該外國使領館或相當機構公證或認證後,隨拋棄繼承權聲請狀附交或另補陳法院。
三、法院之調查:
拋棄繼承為非訟事件,由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以明管轄權之有無、拋棄人有無繼承權、是否為拋棄人之真意等,並將調查結果函知拋棄人,不另製作裁定。
四、拋棄繼承之溯及效力:
拋棄繼承經法院函准備查者,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亦即被繼承人死亡時,拋棄人即非繼承人而不繼承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
五、費用:
聲請拋棄繼承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非訟費用新台幣 1,000 元。
※相關法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至一千一百七十六條之一
*所以妳們多少要留意生父那邊的”動靜”
若生父過世的時候 孩子還未成年 
那妳就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 千萬要記得去幫孩子辦;
若那時候孩子已成年 那孩子就可以自己去辦(最好妳也提醒孩子)
※我也是未婚生子的單親媽媽
孩子有被生父認領過 孩子戶籍上的父親欄有他生父姓名
這種相關問題我也很謹慎

2007-09-25 19:09:2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
拋棄繼承之規定:
管轄法院: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繼承順序: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 (外曾孫)子女)。
(2)父母(不含繼父母)。
(3)兄弟姊妹(1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2其子女無繼承權)。
(4)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
辦理期限: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為之。所謂知悉得繼承之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時;後順序之繼承人因先順序之繼承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人者,則於知悉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事實起算。

辦理方式:
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可載明「被繼承人雖有其他應為繼承之人,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

法院之調查:
拋棄繼承為非訟事件,由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以明管轄權之有無、拋棄人有無繼承權、是否為拋棄人之真意等,並將調查結果函知拋棄人,不另製作裁定。


拋棄繼承之溯及效力:
拋棄繼承經法院函准備查者,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亦即被繼承人死亡時,拋棄人即非繼承人而不繼承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


事前拋棄繼承權,可以嗎?

依據民法1174條第二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並應自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因此,行使拋棄繼承權的時間點,必須發生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且應自知悉被繼承人死亡開始起二個月內,向法院正式提出聲請拋棄繼承,才具法律效力。

換句話說,繼承權的取得,是自被繼承人死亡時才發生,既然尚未取得的權利,當然無從拋棄,因此,如果想拋棄繼承權,應該要等到取得繼承權時,才可以拋棄。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任何拋棄繼承聲明,由於繼承事實尚未發生,所以一概不具法律效力。

所以你不用擔心繼承債務問題..因為他若往生時你都不知道..何來繼承之說..根據法律走即可...
若有疑慮再提了!!希望對你有幫助!!

2007-09-25 17:52:1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大智若魚 7 · 0 0

要辦理拋棄繼承,一定要在債務人"死亡後"才可以辦理,不能夠事先、先辦理拋棄。

2007-09-25 16:44:4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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