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被告94年7月15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均緩刑二年.那是指到何年何月何日...?
2007-09-21 13:03:48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兩年的緩刑正確的時間確實是
94.715~96.7.14期間
不過檢察官撤銷安件還有一個六個月的緩衝期
這是一般人不知道的
也就是96.7.14往後算六個月到97.2.14才算安全
提醒您要特別注意
以上提供參考
樓上的提供緩刑條例似乎沒說到重點
2007-09-21 16:33:5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心語 7 · 0⤊ 0⤋
**94年7月15日宣判,就從那天開始算緩刑,至96年7月14日止,
所以現在已是過了緩刑期了。
2007-09-21 16:06:3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海王子~ 7 · 0⤊ 0⤋
你只說收到判決書,而案件確定了嗎?若確定了的話,從案件確定那天起算兩年即可。
2007-09-21 15:33:1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hsiehpp 7 · 0⤊ 0⤋
刑法 ● 第 74 條 (緩刑要件)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2007-09-21 13:25:5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TIGER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