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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很多網友關於這個問題的討論,小弟還是有很多疑惑?
請大家來解說一下?我用舉例的方式

1:假設我在網路上援交妹的個人部落格看見她有提說需要幫助,也說明了她是再做援交的,並留下她的msn或即時通帳號,我加入了,她也主動密我問我要不要援,談了價錢也約了時間,她說她是76年2月的,我是75的,雙方都滿20歲,如果我真的去找她 (先不論是否為詐騙集團 ),並載回我住處進行性行為,也有付錢。我們這樣到底有沒有犯法??犯了甚麼法?有沒有罪?

2:如果這是網路警察釣魚,我們的通話紀錄是不是會被當成證據?如果我沒有赴約是不是就不能抓我?如果我去了但卻沒有交易(沒有載她走)這樣還有罪嗎?(都不考慮是否為詐騙)

先這樣,我如果想到再補充,謝謝唷!!

(若雙方都成年,滿20歲,約出來性行為,錢不是以援助為名,我用借她或送她的名義,這樣是不是就不叫因為金錢而發生性行為?我們自己可以說好是我借她,但我不要她還,這樣可以嗎?)

我被法條弄迷糊了,所以有很多疑問。

2007-09-20 23:06:58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嗯€~我越看越迷糊了~~

2007-09-21 08:39:57 · update #1

6 個解答

我國對色情行業是禁止的,所以以提供性服務來換取金錢或可變現等值的物品是犯法的喔。
1. 犯法,不管地點為何,只要是在中華民國的國土上,我國的法律都適用。

援交-刑法第321.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十條 (妨害善良風俗之處罰1)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八十一條 (妨害善良風俗之處罰2)

媒合暗娼賣淫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花錢援交-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八十條 (妨害善良風俗之處罰1)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前項之人,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 習藝,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2:如果這是網路警察釣魚,我們的通話紀錄是不是會被當成證據?如果我沒有赴約是不是就不能抓我?如果我去了但卻沒有交易(沒有載她走)這樣還有罪嗎?(都不考慮是否為詐騙)

答:如果沒有發生關係,警方當然沒有辦法抓你。因為沒有任何可以構成上面條件的直接證據。但如果有發生關係,警方也是要有一定程度的証明還能定你的罪。(交易前的通聯記錄,你用過的保險套,現金,還會盤查妳們對彼此是否認識,會問你對方名子住哪還有家裡有幾個人等等!當然你花錢去爽,怎麼可能會問他那麼多。反之,你也不會告訴他你那麼多的私事)。
其實,很好分辨男女朋友與性交易的差別的。

2007-09-20 23:27:0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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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3 03:41:4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1.
性行為發生前,對方放棄交易,你仍強迫,就是強制性交罪
在性行為發生後,
以實際年齡論,對方未滿18歲就觸法(兒少性交易防治或刑法)
以實際情況論,對方已婚,就是妨害家庭罪
若是事後你不讓對方回家,引誘或限制其行為自由,又要另外討論

若是你所說的這種情形,再加上對方真的成年,未婚,且性交易並無違反雙方意願,事後各自閃人,是沒有法可以辦你的

(反觀女方,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並且會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罰鍰)

2.這不是警察辦案的方式,實在很不想討論
好,假設警察用這種方式辦案來討論,
你去赴約會被抓,你沒有赴約也會想辦法通知你到案(約談),
但是你仍是沒有罪的,抓你不代表你有罪,
警察職權行使法中,禁止引誘教唆人民犯罪,

(在此之前,請先分清楚是否為引誘,警察上網張貼性交易訊息,
你才是被警察引誘的)

用這種方法,就算抓到你,
到最後,反而會是警察要接受調查,而你是無罪的
-------
我的語文程度不好,說話雜亂無章,請自行編譯...

2007-09-21 15:24:3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披絲 4 · 0 0

ifire99所述:滿20 雙方自由 家人同意 無罪釋放~
真的是這樣嗎?那社秩法第80條的規定,是不是要當面交易在網路上議價就不會成立囉?詳法條內容如下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
前項之人,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併宣告於
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
以下。

2007-09-21 06:57:57 補充:
ifire99所述:2.沒錯~會被電信局紀錄下來就連我現在的打的字體都會被紀錄
真的是這樣子嗎?電信局紀錄的是通聯,也就是哪一電話在何時打給另外電話及通話時間而已,如果通話內容會一五一十記錄下來,那幹嘛還要即時聲請監聽,又如凶殺案發生後,那就調出來最後通話的內容,對於案情不就很快可以釐清嗎?

2007-09-21 07:04:17 補充:
SCOTT所述:如果沒有發生關係,警方當然沒有辦法抓你。但兒童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本罪構成要件一定要有發生性關係嗎?

2007-09-21 07:12:08 補充:
城市遊俠所述:如果對方不是警察.而是真的只是網友之間的性約會.何罪之有!除了也有上述該法第29條構成要件不符之迷思,另外哪有是警察在釣魚就構成犯法,反而一般民眾卻不違法,這樣子有符合該法立法本意嗎?第二點論述亦無罪,第三點反而卻說只要談到錢就犯罪了,如此論述過於簡略無法看出你陳述的是依據哪法律條文規定,網友們要知道,我國刑法第一條所標示的罪刑法定主義,沒有規定就不違法,要處刑罰就要有法律明文規定。

2007-09-21 07:23:12 補充:
大汗所論述的:1.如果撇開道德和法律的藩籬,這不就是一件,你情我願的商業行為嗎?請問,那到底是不是違法?所附兩個重點(1)如果,警方是以電話通知,請不要直接去警署落口供,要等警署寄正式的通知信函來,在去警署落口供.事實上國人均以警局、警所、警隊、刑事組〈現已更名為偵查隊〉很少以警署稱之,至於電話通知亦為警察犯罪偵查規範所規定的方式之一,有明文規定喔!

2007-09-21 07:30:17 補充:
(2)如果,是在赴約時被逮捕,如果沒有出示拘票或是逮捕狀,你可以在這時馬上連絡律師到場,可以立刻打電話給法律扶助基金會,請律師趕來.
刑事訴訟法的現行犯逮捕、逕行〈緊急〉拘提都是不要式無令狀的逮捕拘提,依本問題而言也是,並不需要拘票,我國並無逮捕狀此法律名詞,我想你可能不是本國人!逮捕或拘提到案告知罪名及選任辯護人卻是必要的程序,但國人普遍收入不高,通常無法立即打電話給律師叫律師到場!

2007-09-21 07:36:07 補充:
至於有罪無罪,是檢察官的權責,至此之外,誰都無權論有罪無罪。此句有更大的問題,檢察官與被告同為當事人在法院審理時,居於同等地位在法庭內針對行為事實攻防,由法官去審判,國際刑事會議含我國均認為在法官未判決之前為無罪推定,檢察官哪有權責去認定有罪無罪,甚至連檢察官開偵查庭傳喚證人不到要庭處罰金罰,都要由法官去裁判!

2007-09-21 07:43:16 補充:
至目前已有五位網友解答本問題,但均為本人提出意見所批評,俗語說:「互相漏氣,求進步」〈不知,大汗您是否懂本句話涵義〉一起研究法律問題,以增進彼此法學素養,事實上在網路上散布性交易訊息,甚至帳號代名有使人陷入援交之虞就可能構成該法第29條之罪,不少網友就是因為這樣子被警察通知到案,移送地檢署檢察官偵辦的。

2007-09-22 12:58:42 補充:
釣魚是願者上鉤,不願者回頭,意思就是警察給原有犯意者的犯罪機會,教唆犯罪是本無犯意,經由警察教唆後始決意犯之,本案對方主動密傳她是在做援交行為,若是警察偵辦刑案以此手段,當然很有可能涉及教唆犯罪,「頑石」這部份論述沒有錯,但法律問題仍須看個案情節,依據事實去用法,並非可直斷。

2007-09-21 02:49:3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風雲再起 7 · 0 0

(1)如果是你這樣的敘訴,全台灣或是全世界,每一秒,每一分,每一時,每一天,每一週,要發生多少這樣的金錢交易呀?如果撇開道德和法律的藩籬,這不就是一件,你情我願的商業行為嗎?
(2)如果是網路警察,電腦的談話紀錄就夠了,通聯紀錄或是通話內容,警方不會大費周章去查的,沒赴約,就以電話通知約談,如果赴約了,就直接逮捕.
附註:在這裏有兩個重點.
(1)如果,警方是以電話通知,請不要直接去警署落口供,要等警署寄正式的通知信函來,在去警署落口供.
(2)如果,是在赴約時被逮捕,如果沒有出示拘票或是逮捕狀,你可以在這時馬上連絡律師到場,可以立刻打電話給法律扶助基金會,請律師趕來.
至於有罪無罪,是檢察官的權責,至此之外,誰都無權論有罪無罪.
至於在交易中,產生的所謂的對價關係,不管是事先約定的金錢貨是物品,或是,事後臨時的給予,認定本來就很模糊.
所謂的認定或是法律法條,這是其一,重點是,執法者和行使法律職權的人,才是判罪與否的關鍵.

2007-09-21 00:02:45 · answer #5 · answered by 大汗 7 · 0 0

1.當然有犯法~台灣的法律簡言之就是不得以性交換金錢

2.如果是警察釣魚...不用理會之~因為網路警察是不能主動叫你的~在通聯上必須是你主動找他的才算正當程序喔~
另~沒去當然不會對你怎樣~因為你只是想而沒有行動~也不犯法喔~
還有~去了但沒交易也一樣的

最後,送他錢所以做愛~或是借他錢不用還是一樣會犯法的啦~
又不是找藉口就行的- -+

2007-09-20 23:39:33 · answer #6 · answered by 飛行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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