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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監造單位,遇到一家營造廠,遲遲不將施工缺失及該送審之計畫送審,為了趕工,我只能發文再發文,可是廠商仍未補齊資料,造成逾期好幾個月.
因為合約裏没有『文件逾期相關罰則』.

我想問,公共工程品質作業規定裏,有哪一條可以,明確的指示可扣廠商的管理費或品管費,或有相關罰則也可以.

2007-09-17 08:43:14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 6 in 藝術與人文 其他:藝術與人文

5 個解答

要談這個問題,一定要看合約。沒有合約,我們不知有什麼條文可以處罰。不過,我想你倒因為果了,一般如果施工計畫不送審或送審不通過,是不允許施工的。趕工?為什麼?趕不趕工,跟監造單位有何關係?計畫不送審,我根本就不讓你繼續施工(甚至發文停工,或給他一個備忘,要求停工),繼續施工?我(監造)就正式發文:不計價、不簽字或停止計價,一切後果,營造廠負責。這不是很簡單嗎?如果營造場硬幹,所施工的一切,一概不承認,不查驗;我就不信營造廠有通天的本事。以後因工期延誤,可以罰他罰到天亮!!所以,重點是,沒有施工計畫或施工計畫不通過,施工單位憑什麼施工?監造的主要責任之ㄧ就是審核施工計畫,允許營造廠按施工計畫施工。
施工缺失如果不影響大局,那是無法管的(最後完工前修好就可以了)。但是,如果影響下一個接續的工程,一樣,不讓他繼續施工,看他修不修!?
停工、停止計價兩項是監造的尚方寶劍,妥善利用。ok?

2007-09-17 13:20:1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濟公 3 · 0 0

計畫未送審不得施作,這是一定的,
做監造的你有好多刀可用,
ㄧ、計畫未送審建議業主撤換品管工程師,委監單位已發幾份備忘錄,行文幾次,承商均不予理會,嚴重影響工程施工品質,及工進。

二、工地主任未適任,呈請更換工地主任,因缺失改進延宕,等等----

若你不要求的話,等於將責任均攬在自己身上,屬重大缺失將被記點、扣監造費喔,甚至業主惠要求撤換監造人員那是一定的

2007-09-22 09:13:1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大偉 3 · 0 0

必須要注意的是,如果營造廠未經過監造單位(你們)的同意擅自施工,你必須先發文警告他,以免將來口說無憑。

2007-09-19 10:52:3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bc 3 · 0 0

沒送審拿啥東西趕工阿?????

你讓他施工而沒告知 是你的錯

告知(文)後再做 ...營造廠自己要有血本無歸的認知

進度要趕....但是拖的不是你 要釐清責任

包商的困難(混)...不是你要關注的問題

2007-09-18 09:54:5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哇A嘿 5 · 0 0

濟公 說的對極了,應付這種營造廠要完完全全按合約執行,有問題時要以監造單位之名義(監造單位主管)發函 ,函件內要盡量將合約內所有相關規定寫出,要寫出是依據合約的哪一本的第幾條第幾款予以提醒或予以停工。如果你的上司護著營造廠,那就討厭了。你有可能被你的上司欺壓(升官無望考績永遠乙等),營造廠也可能會找人揍你。但是規規矩矩做事是萬無一失的,臺灣的前途就靠你們了。

2007-09-17 13:41:37 · answer #5 · answered by travelpa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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