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個月。我在網站上登我想被包養的 訊息,卻被警祭給約談跟做筆錄了,又在這幾個星期收到地方法院寄來的傳票,也去法院報到了,最後結果說要罰我易科罰金 ,請問這是罰多少啊?會不會在我的人生留下案底啊??在問一下只有易科罰金這個方式對我比交有益嗎? 謝謝哦
2007-09-15 17:39:05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前幾個月。我在網站上登我想被包養的 訊息,卻被警祭給約談跟做筆錄了,又在這幾個星期收到地方法院寄來的傳票,也去法院報到了,最後結果說要罰我易科罰金 ,
在實務上這類案例,被告若坦承不諱,犯案後態度良好,檢方大都以認罪協商,做緩起訴之裁定,或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這二種方式結案,是否准予緩起訴ˋ或不起訴ˋ或聲請簡易判決,職權在檢察官手上。
依你所述:會以易科罰金裁處,應該就是檢方聲請簡易判決,不久你就會收到檢方寄給你的,簡易判決處刑書,然後就等簡易判決。
請問這是罰多少啊?
在7月1日以前的案例,適用舊法的易科罰金標準,一天900元新台幣,看判決多久乘以天數,就是應繳易科罰金的總數。
會不會在我的人生留下案底啊??
會的!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除緩起訴之外,只要判刑都必然留下前科紀錄。
在問一下只有易科罰金這個方式對我比交有益嗎? 謝謝哦
2007-09-15 22:24:33 補充:
縱使緩刑也同樣留下前科紀錄,更不是緩刑期滿就會取消。
緩刑只是不用入監執行ˋ不需繳交易科罰金而已。
所謂緩刑: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2007-09-15 18:09:3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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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2 10:41:4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3 · 0⤊ 0⤋
大師
您LAG了
2007-09-17 22:07:1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披絲 4 · 0⤊ 0⤋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9條規定: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因學業、工作、家庭、身體等因素暫不執行為宜者,得易科罰金,以一日新台幣1000元至3000易科計算,看法官如何判決,可能判3-4個月,每日1000元易科,繳交罰金後即為執行完畢,即有前科記錄,五年內再犯罪,為累犯,得加重其刑2分之1。
此類案件多以簡式判決處刑,如果已經開過庭了,大概即定期宣判,地方法院不會再開庭了。如不想以易科罰金方式留下案底有累犯之虞,可上訴請求法官給予緩刑,緩刑期間未再犯故意刑事犯罪,期滿就罪刑消滅。
2007-09-15 18:06:5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5 · 0⤊ 0⤋
我在網站上登我想被包養的訊息,卻被警祭給約談跟做筆錄了,又在這幾個星期收到地方法院寄來的傳票,也去法院報到了,最後結果說要罰我易科罰金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二十九條
利用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或其他媒體刊登或播送廣告,引誘、媒介、暗示或以他法使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41 條 (易科罰金)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刑法第 42 條 (易服勞役)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役。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二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
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勞役之日期。
2007-09-15 18:00:28 · answer #5 · answered by TIGER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