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在教師無交通指揮權責,所以一旦在校外指揮交通時出事,很容易變成被告。然後導護時間與上課時間重疊,若是執行導護其間,班上學生發生事故,老師還是會被告。若是拒絕導護,考績或平等會被打很低或是被記過處分....很0rz
又聽說之前有老師站導護,結果學生出事,老師被告判賠。又有另一案例,老師忘記去站導護,學生出事,老師被告判無罪或不起訴。
所以想請問:有沒有人可以提供詳細的相關案例資料或出處???(越詳細越好,因為最近學校又在吵這件事情,學校要老師去站離校很遠的路口...屏東縣)
2007-09-12 19:33:09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 4 in 教育與參考 ➔ 其他:教育
與其期望出事之後做適當處理,還不如在出事前就已經把權責分清楚,尤其教師站導護是在執行公務,若此時出了事為公訴罪喔!!矛盾的是,教師又無交通指揮權,所以學校要教師離校很遠去做交通導護,此時班上無老師在場學生出事教師要負責,指揮交通出事也要受罰,不去站導護還要被行政懲處....唉.......
2007-09-13 06:17:20 · update #1
另外,站交通導護沒有錢可拿,在屏東某校來說。
2007-09-13 06:18:37 · update #2
我們學校當初也是要值週站導護
後來在教師會及同仁的努力下,
終於不強迫老師去站導護,改由有意願的老師志願去~
我將之前收集的資料PO在下面,希望對貴校能有所幫助:
2007-09-14 10:52:55 補充:
現行教師擔任導護工作的相關規定與實施方式使我擔心與疑慮老師們的愛心未獲致善用,卻可能會在當老師受學校分派編配通知要求去執行導護工作時,有導致老師觸犯法令之虞!除此,我們也發現學校單位並未做到權責相符的配套做法。一面分派編配通知要求老師去執行導護工作,卻未善盡責任做到給予老師應有的1.公假休假與2.執勤保險的投保及3.加班申報等行政作業。
相關單位應重視並善盡責任,以符合老師關心學生上下學的交通安全問題的用心。
2007-09-14 10:53:01 補充:
交通導護,是老師、家長義工的愛心,沒有義務
依法更沒有執行的權力
否則就是侵犯到警察的職權
行人車輛闖過交通導護,老師也是無權制止的
你們的小孩就曝露在橫衝直撞, 不服指揮的車輛間
既沒人能開單, 也無法強制維持秩序
交給業餘的老師, 一學期輪一周的老師
憑著本能來指揮, 貴家長安心嗎?
2007-09-14 10:54:29 補充:
教育部早已明確表示『事實上,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和學校切莫再繼續以任何形式「強制」教師去執行導護工作,否則就是觸犯【刑法】之「強制罪」,請看以下法條及教育部新聞稿:
名稱:中華民國刑法(民國94年02月02日修正)
第304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07-09-14 10:58:24 補充:
教育部感謝教師從事導護工作
日期:92/10/15
發稿單位:國教司
連絡人:楊韻玲/邱素珠
對於國民中小學學生交通安全導護工作,是否為教師的義務或責任,針對此,教育部提出三點說明表示:
一、教師幾十年來基於愛護學生,自發自動從事導護工作,教育單位特予致謝,而此基於愛心之付出也是數十年來教育的優良傳統。
2007-09-14 10:58:30 補充:
二、事實上,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但因基於愛心而協助,若發生事故,對教師而言,甚感遺憾之外,卻要負事故之連帶責任,使教師備感壓力,此問題確實值得重視。
三、未來,對於交通導護相關事宜,將請地方政府與教師會、家長會再協調研議,取得各方的共識,以解決照顧學童之安全問題。
2007-09-14 10:58:51 補充:
去年教育部邀請全國教師會及家長團體共同參與一項會議訂定「教師寒暑假」之實施規範。該次會議將寒暑假定位為「教師在專業規範可容許範圍內,依照慣例而享有的自然假期」;換言之,只要扣除備課、輔導及返校服務等工作日,其餘寒暑假日子,將可正式視為教師假期。至於教師寒暑假應該到校備課、輔導課業或返校服務多少天,教育部人事處長朱楠賢表示,將授權全國或縣市教師會與教育主管機關、全國或縣市家長團體共同研商而定。
2007-09-14 10:59:29 補充:
導護問題-國家有責任與義務解決
教師會未曾鼓動老師不站值週導護,只強調應尊重其個人意願
教師會希望各位瞭解值週導護工作非教師本質教學工作,數十年來教師是基於愛心、自願性的付出(教育部新聞稿);不要強迫、不要逼迫教師去做非其所能負擔,有民、刑事責任的值週導護工作(交通秩序維護);教師會並且反對值週導護工作由學生值勤(違反少年及兒童福利法),也不支持、鼓動由愛心義工家長值勤(同樣可能面臨民、刑事責任)。
2007-09-14 11:00:00 補充:
教師會支持且強力推動,國家應負起學生由家門口到校門口這段路程的安全,教師會希望家長也能支持教師會的看法,並配合推動。護導學生過馬路,維持交通秩序的導護工作,應回歸其本質專業,由國家負擔其責任,經由專業分工體制,分配適當值勤人員(保全、交警、替代役)。
教師會不希望見到家長與老師對立,國家(政府代言人-校長)聯合家長,壓迫、強迫教師,繼續去做他已不願意,且無法承受危險負擔的工作。這樣只是弱勢者(家長)受強勢者(國家)所利用,來欺負更弱勢的教師。
2007-09-14 11:00:25 補充:
教師會希望聯合也是弱勢的家長,一同站在一起,以我們的力量(選票),向我們的國家、政府說出你該負責,你該向上反應,你該編列預算,派遣適當值勤人員,照顧我們的學生,我們的子弟。
2007-09-14 11:00:36 補充:
有人或許會說老師愛計較了!愛爭權益了!這是一個愛計較的時代,愛爭權益的時代;曾幾何時,老師這個行業是那麼崇高與尊崇,又曾幾何時,老師這個職業卻變成不當得利者(納稅、退休利率18%問題),是老師愛計較?還是這個時代愛計較?計較或許在這個時代不是一件壞事,或許已經成為保障你生活的一種技能,學生跟老師計較,老師跟國家計較,國家跟老闆計較,老闆跟員工計較,員工又跟學生計較,國民黨跟民進黨計較,民進黨跟美國計較,大家一起計較,一起計較或許是這個時代進步的動力。
2007-09-14 11:00:47 補充:
教育部委託海洋大學研究「教師擔任校外導護工作之義務與責任及權益案」,昨日(93.11.24)下午二時於台北市建成國中舉行北區公聽會,本會派總幹事呂東益老師出席,並在會中表達以下意見:
一、如海洋大學第一階段研究結論所言,國中小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並無直接明確的法律依據,而教師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志願服務法、與社會教育法之相關條文,最多只在說明學校可以辦理校外交通導護工作,問題是由誰來做以及能不能強制他們做,請注意教師在非上班時間也是普通老百姓。
2007-09-14 11:01:35 補充:
二、雖然教育部一再宣稱持開放態度,但是從研究標題來看,質疑教育部已經暗示校外導護工作為教師之義務與責任,只是要大家研究其權益而已,本會認為教師本職工作在教學與輔導,切勿以非相關之工作義務相繩。不要說教師不負有這樣的義務,即使是我們國家也不認為它負有保障學童上下學安全的義務,這是警力與公權力無法投入導護工作的原因。
三、本人不反對學校執行校外導護工作,也不反對教師發揮愛心去站導護,但是校外導護工作是既然是屬於愛心性質的工作,就不能透過立法、行政命令甚至於一紙公文強制某些人去做。很明顯的,愛心工作不可以強制,應回歸志願服務法去做。
2007-09-14 06:45:5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海之子 2 · 0⤊ 0⤋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http://qoozoo201409150.pixnet.net/blog
2014-09-25 13:58:0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這有類似的
▶▶http://qoozoo04480609.pixnet.net/blog
2014-06-28 17:42:4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推薦一個不錯的導護網站作參考
將歷年的導護事件按照日期整理出來,
看了之後會比較了解導護議題的發展
http://dao-hu.blogspot.tw/p/20031015-httpdao-hu.html
2012-12-15 17:38:1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四景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