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朋友在電玩店上班.有二次被抓.第一次判4個月.減刑後為2個月
第二次現在被判刑10個月.可以減刑為5個月..
這樣算累犯.減刑後變5個月.這樣可以易科罰金嗎??
還是要看法官.檢察官他們呢??
還有~為什麼第二次判那麼重阿....
那他現在也已經有正當工作..
他很著急~請大家幫幫忙回答一下 謝謝 !
2007-09-12 08:27:44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妮妮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他第二次是很倒楣的
中班才剛進去店裡還沒上班 就被便衣 抓了 根本應該沒他的事情
去臨檢的警察 問也沒問就說他是工作人員
只因為 第一次有他 .......
至於早班工作人員 居然都沒事
第一次中獎的中班人員 第二次通通都有事
真是沒天理阿~~~~
埃~還是當個乖寶寶比較好.....
2007-09-12 09:54:58 · update #1
第一件被判4個月有上訴高等法院.法官說有減行為2個月.所以他們就撤銷上訴
第二件 是這個月才開第一次準備程序 檢察官就說判10個月.可以減刑為5個月.好像月底就要宣判
第一件上訴開庭是7月底
第一件是去年8月中發生.第二件是去年12初.算累犯嗎?
這樣有二案併一案嗎?如果併案會判比較重嗎?
而且阿~他們有請律師.法官問話的時候.律師不是可以幫他們回答嗎?
但是他們律師卻一句話也沒說.這樣請那個律師要幹什麼?
2007-09-13 04:53:26 · update #2
看到本問題有第一解答者論述不可以易科罰金,第二解答者所述可以易科罰金,坦白說都沒有錯,不過,樓上二位網友所解答知答案略有過於簡短情形,以至於產生兩個截然不同的答案,因此本人就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規定提出說明:
第41條: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也就是說,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者,包括適用減刑條例減刑及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個月者,均可適用易科罰金規定。
我國刑法第47條對於累犯的規定是: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你所述本案當事人第一次被判四月減刑為二月,第二次判判十月減刑為五月,是否為累犯,要看第一次第一次被判刑是否已執行完畢,五年內故意再犯被第二次判刑,如果僅是被判刑確定或是尚未確定,就第二次再犯被判刑,也是會被法官裁判加重刑罰,但是此處並不稱之為累犯!
所以說本問題如果僅是第一次被判決並非已執行完畢,且尚未判決確定,可依據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並依據第51條第5款有期徒刑數罪並罰的方法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也就是說,宣告五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併罰被宣告為六個月以下〈含六個月〉有期徒刑當然可以易科罰金,否則就不能易科罰金。
2007-09-12 10:11:4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風雲再起 7 · 0⤊ 0⤋
如果犯罪日期在96年4月24日以前,就可以易科!
法條如下: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民國 96年07月04日公布 )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六月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累犯當然會被判比較重阿,10個月算是普普通通了啦~~
2007-09-12 09:21:4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Marshall 6 · 0⤊ 0⤋
因為第一次 檢察官判的重麼輕 是因為想給當事人一個悔改的機會
但是第二次又犯了 在她眼裡就是 明知故犯喔 所以刑期會加重 是正常的 相對的以在減刑條例中 基本上是不可以義科罰金的 處啡看法官怎麼判喔 可易科罰金的話 通常判決書都會有提到喔
2007-09-12 09:00:5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豪豪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