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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個賺2萬花3萬的哥哥 .也有一個貪財.又視子為大的媽媽
但是 我也有一個失智的退休軍人老父親.....
我父親所有財產已經被她們敗光.房子土地也全數過戶給兒子了.
我跟先生只是一個努力賺錢的平凡夫妻....
只有一棟貸款中的房子以及一台平價房車
所有薪水除了支付房貸以及三大一小的生活費..
對一般家庭來說算充裕...
每個月我都會固定給母親 5千元花用.. 我都把匯款單留者
父親領有退休俸..每月薪水比剛畢業大學生還多一點...
(老家只有父母2人生活. 4個孩子都已成家立業)


最近我讀了很多文章...
了解登報斷絕關係是不可能的...
但我又擔心需索無度的哥哥 刮乾老爸後 會繼續告我惡意遺棄..
轉來刮乾我自己的家庭 破壞我現在美好的家庭...
難道 法律只保護壞人 對我們這種守本分的人一點保障都沒有嗎 ?
我要如何才能把薪資所得變不見 ?
我要如何才能不讓他動到我辛辛苦苦賺來的錢 ? 離婚嗎 ?

有沒有懂法律的人幫幫我 ........

2007-09-10 10:14:18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我所謂的惡意遺棄.. 當然不是遺棄我哥...
而是指遺棄父母的部份...
畢竟我只有給母親錢 並無實際照顧生活起居之實
假設未來父親不幸先走一步... 剩下媽媽就無賺錢能力...

『無自救能力之人』的定義 ?
麻煩 了解的人 ... 或是 可以找到法律定義的人 幫忙說明一下..

2007-09-10 15:48:14 · update #1

假設 ... 媽媽只剩一個人時 每個月可以領取 1萬多元的補助 ..
並且無居住之問題 ( 房子為哥哥的.. )
已一個人的生活來算 .. 錢應該足夠
這樣還屬於無自救能力之人嗎 ?

假設 哥哥故意把媽媽趕走原居住房子 ...
再告知媽媽 ... 以無能力租屋為由... 提告
這樣哥哥是不是也算 ... 惡意遺棄 ???
我們可以反控他呢 ??

2007-09-10 16:00:09 · update #2

5 個解答

>>我又擔心需索無度的哥哥 刮乾老爸後 會繼續告我惡意遺棄..

妳哥哥貴庚呀?他除非出車禍殘廢、被打成**...等,想告妳遺棄可真難!

他就算出車禍殘廢、被打成**...等,要告遺棄也是先告一等直系血親(父母子女)及本人之配偶(妻子),輪不到二等旁系血親。就算沒有妻子子女,父母健在,父母沒有拋棄,繼承也一樣輪不到妳。

不知道妳在擔心什麼?

2007-09-11 09:51:19 補充:
>>我所謂的惡意遺棄.. 當然不是遺棄我哥... 而是指遺棄父母的部份... 畢竟我只有給母親錢 並無實際照顧生活起居之實
既然實際與妳父母共同生活的是妳哥哥,他們的錢怎麼算還是妳媽說了算,也不能單憑妳一面之詞就認定妳哥哥的確是賺2萬花3萬。
妳父母既然與妳哥哥共同生活,妳就沒有刑法遺棄罪的問題,只有是否未盡民法扶養義務的問題。一個月五千雖然少了點,,比扶養親屬寬減額還少,但是也不能算是未盡扶養義務。

2007-09-11 09:53:31 補充:
如果對金額有意見,也只是民事糾紛沒有刑事責任,大家談不攏最多是妳媽上法院告妳,由法官決定該給多少錢,跟妳哥哥沒關係,也不會有刑事責任。
>>假設 哥哥故意把媽媽趕走原居住房子 ... 再告知媽媽 ... 以無能力租屋為由... 提告 這樣哥哥是不是也算 ... 惡意遺棄 ???我們可以反控他呢 ??
要不要告妳哥哥是妳媽媽的事情,妳媽沒有失智輪不到妳決定。提供住所不只是兒子的責任,女兒一樣有責任,妳哥哥的付出何只五千?
>>『無自救能力之人』的定義 ?
妳不需要知道定義,妳爸爸就是『無自救能力之人』了。

2007-09-17 21:49:07 補充:
裁判字號: 27年上第 1765 號
要  旨: 刑法上所謂無自救力之人,係指其人無維持生存所必要之能力而言。若年力健全之婦女,儘有謀生之途,不能僅以無資金、技能或未受教育,為無自救力之原因。被告對於某氏固有扶養義務,但該氏正在中年,又未病廢,即其本身非無維持生存所必要之能力,被告如違反扶養義務,祇可由某氏依民事法規請求救濟,要不能謂已構成遺棄之罪。

2007-09-17 21:50:54 補充:
裁判字號: 31年上第 1867 號
要  旨: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所謂無自救力之人,係指其人非待他人之扶養、保護,即不能維持其生存者而言。故依法令或契約負有此項義務之人,縱不履行義務,而被扶養保護人,並非絕無自救能力,或對於約定之扶養方法發生爭執,致未能繼續盡其扶養之義務者,均不能成立該條之遺棄罪。

裁判字號: 32年上第 2497 號
要  旨: 刑法上所謂無自救力之人,係指其人無自行維持生存所必要之能力者而言,如因疾病、殘廢或老弱、幼稚等類之人等是。至其財產之能否自給,雖不無相當關係,究非以此為必要之條件。

2007-09-10 11:10:1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袁崇煥 7 · 0 0

1. 登報斷絕關係當然不可能
2. 遺棄是刑事罪(刑293),直系尊親屬加重1/2(刑295)要件是遺棄『無自救能力之人』你父母只要和哥哥同住,要用遺棄罪告你,很困難勒
3. 有可能被告的是『未盡扶養義務』參考民法1114~1121。這個義務對直系尊親屬無法免除,你不是每月給媽媽5000元?好好保留單據,這是你有『扶養』的證據。有資格提起民事訴訟的,只有你的父母,而且扶養義務是要所有兒女負擔,不是只有一個,所以不必先緊張啦,民事並無刑罰規定。
4. 你不需要去隱藏財產啦,也不需要離婚。


2007-09-10 18:36:41 補充:
拋棄繼承.....父母未死亡,不能事先拋棄
這和開版大大的問題扯不上關係

2007-09-10 18:38:48 補充:
這裡2F 大大的回答沒錯,1、3、4F的回答...再多查一下法條嘍

2007-09-10 14:35:0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LOKA 7 · 0 0

惡意遺棄,僅只於直系親屬,當你哥哥 開始搔擾你,可檢舉事證申請人身保護令,現在開始即可著手採集證據(錄音.匯款記錄等)另當父母過世時,須辦理財產拋棄繼承之手續.切記 祝 閤安

2007-09-10 12:18:0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天萬無法 1 · 0 0

在法律上要與親生父母斷絕關係
只有找人收養你
不過收養有一定的程序及要件
你可以試試看

2007-09-10 11:49:56 · answer #4 · answered by ody 3 · 0 0

你好!
你或許可以去申請(拋棄財產權).以後萬一他們破產負債也不會牽扯到你們!
之前我叔叔過世後還欠了一屁股債後來律師是說要辦理拋棄財產權才不會牽扯到自己!!
希望!對您有幫助喔!

2007-09-10 10:49:05 · answer #5 · answered by no_nickname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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