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教招沒去被判三個月易科罰金九萬因為遇到減刑只需要繳一半就好但因為我之前還有一個案子被判緩刑三年結果書記官跟我說按規定檢察官一定要撤銷緩刑我的天阿錢也罰了還要被關得不償失(緩刑確定是93年12月31日緩刑三年到96年12月31日)第二個案子是96年5月10號判決確定9月三日執行我去繳了錢請問有辦法抗告拖過緩刑期嗎??如果沒辦法是不是一定得關了呢??
2007-09-03 09:21:38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希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恩第一條被判一年三個月無法易科罰金但是當初有被收押兩個多月且書記官說可以減刑但是如果沒有再六個月以內還是得關無法易科罰金總之我說要向檢察官陳情書記官說不可能那種態度就是非要我去關不可錢都繳了還要我去關我家人怎麼辦家裡靠我一個人賺錢我去關的話要他們ㄏ西北風嗎?法院不是講法理情嗎??剩幾個月就過緩刑了也不能通融嗎??
2007-09-03 13:04:18 · update #1
第 75 條 (緩刑宣告之撤銷)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第 75-1 條 (緩刑宣告之撤銷)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
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
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
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第 76 條 (緩刑之效力)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
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依刑法上開規定可知,緩刑之撤銷可分為應撤銷(75條)及得撤銷(75條之1),您後犯的罪可易科罰金屬於得撤銷也就是要不要撤銷取決於法官,所以建議您提出答辯狀求情(例如家庭.職業.教育.身體等各種理由供法官參酌)以免還是被撤銷.又以抗告方式拖延依76條第2項規定仍是得撤銷所以拖不了.
2007-09-03 10:43:1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小毛 3 · 0⤊ 0⤋
**如您繳了錢,表示已執行完畢。如要上訴,在判決後上訴期限
內,如沒上訴,就不能再上訴了。所以現在沒有上訴或抗告問
題。更不可能拖過緩刑期,因為是要看您第二次案發時間,不
是最後結果時間。
**書記官說的是刑法第 75-1條第二項,但是決定權在檢察官,
而非書記官,檢察官有撤銷了才算。
**這緩刑的案子判了多少刑期,如果是六個月以內,還是可以易
科罰金的。
2007-09-03 21:39:08 補充:
法律是無法通融的,如果通融了,就變成承辦人員瀆職了,犯的罪比你還要重。就連在監獄的受刑人也一樣,不能少關一天,也不能多關一天。而且這是刑法有明文規定的。況且檢察官未必真會撤銷緩刑的。
2007-09-03 10:45:2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海王子~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