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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緩刑期間不能犯罪指的是
完全不能犯罪還是針對相同的刑責??
可以說明一下嗎
謝謝大家~

2007-09-03 13:21:5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6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我問的不是那些法條
而是不完犯的罪是指任何的罪都不能
還是指相同的刑責

2007-09-03 16:12:29 · update #1

2 個解答

**緩刑期間,是不能犯不可易科罰金之刑期,如果犯了,檢察官
是會援銷緩刑的。
但是犯了可易科罰金之罪,如檢察官認為有非執行,而難達到
預期效果,仍然可以撤銷緩刑的。
**一旦撤銷緩刑,就要執行宣告緩刑時所判之刑期。

2007-09-03 18:33:33 補充:
所犯之罪未必是相同的刑責。

2007-09-03 21:29:33 補充:
緩刑期間,如果不小心又犯了罪,只要不是判六個月以上刑期,檢察官大都不會撤銷緩刑的。

2007-09-03 14:31:4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海王子~ 7 · 0 0

刑法第 74 條
(緩刑要件)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2007-09-03 14:29:1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TIGER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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