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勒戒期間只有直系親屬可以去看嗎?
那如果是以經訂婚還沒有結婚...那可以去嗎?見的到人嗎?
需要提出什麼證明嗎?
要怎麼查到他在裡面的編號..是需要直接到看守所去查..
還是打電話去問就行了呢?
可以寫信給他嗎?
在勒戒期間有家屬去探視..分數是不是會比較好...比較早出來呢?
如果都沒有人去看..分數真的會有差別嗎?
麻煩了解的人幫忙解答....真的很急>"<....感謝.....
ps:他是第一次被抓...也沒有成癮的問題...(食用搖頭丸被抓的)
2007-08-28 08:11:51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那在請問..進去多久後才能去申請會面呢?
2007-08-28 08:52:12 · update #1
在請問...那他能寫信回來嗎?
因為看了好多答案...有人說可以...有人說不行...那到是行不行呢?>"<
2007-08-28 19:16:51 · update #2
**訂婚,訂婚只是我們民間訂定要結婚的日期,實際關係還是朋
友身份。所以要去接見勒戒收容人是不行的,勒戒接見對象是
直系血親>父母,子女。及配偶。
**勒戒分數是越少越好, 0分更好,分數加得多,加到移送戒治
分數,那就要去戒治了。所以勒戒期間有家屬接見及通信,是
不會加分的,家庭支持系統表示很好。另外有環境因素,人格
特質,還有臨床徵候。這些是評估大項目.如果表現很好,經評
估無繼續施用傾向,檢察官會以不起訴處分,開釋票釋放。
**最早出所的見過 48天出去的,最晚見過 57天。
**如果都沒人去接見,就會加分,但這項不是重要項目。
**勒戒進去,隔天就可以接見了。想要知道編號,可打電話或親
自去看守所問都可以。妳雖不可以接見,但是可以去看守所的
販賣部幫他買東西給他,或寄錢給他。
**通信,他是不可以寫信給妳。但是收信每個看守所做法不一樣
,有些可以收朋友的來信,有些不可以,所以妳要請他父母去
接見他時或寫信給他,請他問他主管,朋友的信是否可收。以
免不收時被退回。或是直接打電話去看守所問都可。
2007-08-28 15:00:48 補充:
接見時間是每隔 7天以上接見一次,千萬不要以為每個星期可接見一
次,有人星期四去接見,下星期一又要去接見,結果就是不可以。
一定要隔 7天。
2007-08-30 11:42:11 補充:
他寫信只能寫給他的直系血親和配偶,就是父母,子女及配偶,其他就不能寫了。
但如果有特殊急事要與家人或兄弟姐妹聯絡,可寫正式報告向長官申請,如長官核准,就可以寫給非可通信之人。
2007-08-28 10:52:0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海王子~ 7 · 0⤊ 0⤋
觀察勒戒只有爸爸媽媽 老公老婆 兄弟姐妹 兒子女兒 (好像三等親)才能會客 到監所直接去查就查到他編號
寫信也只有三等親關係人 他才能收
有差 有人去會客 監所方面會認為你還有家庭牽絆
搖頭丸在裡面被視為最輕的二級毒品
應該沒有什麼大問題 四十八天左右就出來了
進去當天還隔天就可以辦會客了
2007-08-28 19:51:51 補充:
父母 子女 夫妻 七天可以接見依次 就每個禮拜? 你固定依天就好了
兄弟姐妹 十天接見依次
2007-08-28 15:49:4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是誰 3 · 0⤊ 0⤋
確實只能家屬去會客
且每週只能一次
家屬有去會客
並且有經常通信
那在[裡面]的考核分數會提高
在經過[勒戒門診]的心理治療師評估
若無[成癮性]吸毒之虞
就可在勒戒期滿後釋放[規定是45---60天]
考核分數是很重要
一般生活考核
違規事項考核
家人關心度考核
人際關係面考核等等
這些也都是[心理治療師]評估的參考依據
至於說[未婚妻]的會客問題
可以經男方家屬證明
或訂婚證書[雙方訂定的]
經會客窗口人員審核通過後始可辦理會客
不知道[勒戒編號]問題
只要一通電話
就可查詢
或直接去會客時
報出姓名即可知道[編號]
祝福妳
2007-08-28 08:39:2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5 · 0⤊ 0⤋
訂婚的話...應該也算了吧
請參考以下的條例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第 1 條 本條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之相關規定。
第 3 條 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命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處分者,應先向法院聲請裁定,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二十四小時內為之。
前項聲請裁定期間,法院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將被聲請人留置於勒戒處所。留置期間得折抵執行觀察、勒戒期間。法院為不付觀察、勒戒之裁定或逾期不為裁定者,受留置人應即釋放。對第一項之裁定不服,而提出抗告者,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至第四百十四條之規定。但不得提起再抗告。
第 4 條 少年法院 (庭) 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之少年,於付觀察、勒戒之裁定前,得先行收容於勒戒處所;該裁定應於收容後二十四小時內為之。收容期間,得折抵執行觀察、勒戒處分期間。少年法院 (庭) 為不付觀察、勒戒之裁定或逾期不為裁定者,收容之少年應即釋放。
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對第一項裁定不服者,得提起抗告;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至第四百十四條之規定。但不得提起再抗告。
第 5 條 受觀察、勒戒人應收容於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處分。但對於少年得由少年法院 (庭) 另行指定適當處所執行。勒戒處所附設於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者,應與其他被告或少年分別收容。受觀察、勒戒人為女性者,應與男性嚴為分界。
第 6 條 受觀察、勒戒人入所時,應調查其入所之裁定書、移送公函及其他應備文件,如文件不備時,得拒絕入所或通知補送。受觀察、勒戒人入所時,應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入所︰
一 衰老、殘廢,不能自理生活者。
二 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勒戒而有殘廢或死亡之虞者。
三 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者。
勒戒處所附設於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者,對罹法定傳染病、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或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者,得拒絕入所。前二項被拒絕入所者,應由檢察官或少年法院 (庭) 斟酌情形,交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最近親屬、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第二項、第三項被拒絕入所之原因消滅後,應通知受觀察、勒戒人至勒戒處所執行。
第 7 條 受觀察、勒戒人在所進行觀察、勒戒之醫療處置,應依醫師之指示為之。
第 8 條 勒戒處所應注意觀察受觀察、勒戒人在所情形,經醫師研判其有或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後,至遲應於觀察、勒戒期滿七日前,陳報該管檢察官或少年法院 (庭) 。
受觀察、勒戒人經觀察、勒戒結果,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 (庭) 應即命令或裁定將其釋放,其觀察、勒戒期間屆滿,未獲檢察官命令或少年法院 (庭) 裁定者,勒戒處所應逕將受觀察、勒戒人釋放,同時通知檢察官或少年法院 (庭) ;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於勒戒處所依法院或由少年法院 (庭) 裁定移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前,應繼續收容。其收容期間,計入戒治期間。
第 9 條 勒戒處所得辦理戒毒輔導及宗教教誨等事宜,使受觀察、勒戒人堅定戒毒決心。
第 10 條 勒戒處所對於受觀察、勒戒人得經常不定期實施尿液篩檢。
第 11 條 送入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但飲食不得送入。
第 12 條 受觀察、勒戒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除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得與其他人為之外,以與配偶、直系血親為之為限。但有妨礙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或受觀察、勒戒人之利益者,得禁止或限制之。前項接見,每週一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
但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者,得增加或延長之。受觀察、勒戒人得發受書信,勒戒處所並得檢閱之,如認有第一項但書情形,受觀察、勒戒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觀察、勒戒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交受觀察、勒戒人收受。
第 13 條 天災、事變在所內無法防避時,得將受觀察、勒戒人護送至相當處所;不及護送時,已完成觀察、勒戒程序者,得逕行釋放;未完成觀察、勒戒程序者,得暫行釋放。前項之釋放應即陳報該管檢察官或少年法院 (庭) 。
對於依第一項規定逕行釋放之受觀察、勒戒人,檢察官或少年法院 (庭)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處理。第一項暫行釋放之受觀察、勒戒人,於離所後七十二小時內,應自行返所報到,繼續執行觀察、勒戒之程序;逾時無正當理由不報到者,以脫逃罪論處。
第 14 條 勒戒之費用,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辦理。前項費用,勒戒處所得自受觀察、勒戒人之保管金中扣繳。
第 15 條 受觀察、勒戒人之處遇,除本條例有規定者外,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二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
第 16 條 少年於事件繫屬後於觀察、勒戒期間滿十八歲者,少年法院 (庭) 得以裁定移送檢察官;檢察官應視事件進行程度,向法院聲請為觀察、勒戒處分之裁定、執行、繼續執行觀察、勒戒處分,或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第 17 條 軍事機關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執行觀察、勒戒處分,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 18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2007-08-28 08:26:40 · answer #4 · answered by jc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