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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份時朋友之前在ut~隨便取了(很難過想找人陪)與一位女子密談,雙方都將近30歲了,男方交談內容沒有提到:援交:等一些足以讓人誤會言談,但有談到$$$$2500,但沒有涉及一些上床等等話語,後來,對方向他要電話,打給他後,也閒話家常,都沒有談到要見面等等事由~最後兩人還互相很高興彼此認識...男方也下線了,過幾天,接到警方約談,他從台北趕到台中,也說明了,筆錄中也說明不是援交,只想找人陪而已(因為都沒有講到要上床或是次數等等,連見面都沒有約),那這樣他會有罪嗎?警方可以以證據不足起訴他嗎?
重點在於:
一.密談
二.都已成年
三.暱稱沒有不正常
請大家幫忙回答~謝謝

2007-08-25 11:18:11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4 個解答

警方是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9條移送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問題是既然是只有雙方交談而已,第三人無法看到內容,根本無法構成散布、播送或刊登之要件,警方雖然將全案移送地檢署,但是檢方受理後,照講應該是以不起訴結案才對

2007-09-04 06:12:0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疾風 7 · 0 0

謝謝回覆~

2007-08-27 20:15:5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BMW 1 · 0 0

暫時看不出有哪裡觸法
沒意外的話,應該就是不起訴吧

2007-08-27 20:08:3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披絲 4 · 0 0

關於在UT上的聊天行為,是否是涉嫌觸犯兒少法第29條,認定權,解釋權,自由心證權,都握在警方的手上,你所說的密談,都以成年,暱稱沒有不正常,這些的問題,老實說,一般民眾的認知,警察的認知,和檢察官,對於兒少法的認知,見解,真的是差異極大,一般的網友,只要被警察約談,都會發現自己,陷入了絲毫無法辯解,百口莫辨的地步,這也是這個法律最可惡的地方!!

2007-08-25 13:02:2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大汗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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