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Italiano Español Português 繁體中文 Bahasa Indonesia Tiếng Việt ภาษาไทย
所有分類

請問榮民證是要服役滿幾年退伍才可申請?
如果是94年八月份退伍
服役已滿五年
那現在可以申請嗎

2007-08-15 15:51:57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欣 2 in 政治與政府 軍隊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修正施行前已入營服役者、各軍事學校已在訓之學生,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服滿原定役年限,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者。

這是我在退除輔導會網站上看到的申請條件
可以幫我解釋一下嗎
最好是行政院國軍官兵退除輔導委員會的人幫我回答
謝謝

2007-08-15 16:53:08 · update #1

3 個解答

94年8月份退伍,服役已滿五年,嗯....算是志預官或志預士~~依入伍服役年班推算~~當時法規已修正要計服滿10年以上了~~
雖後來在92年至94年間有開放志願役士兵,但...符合條件的兵,已經不多了~~另服完義務役再留營一年以上的士官兵...也已經没幾個人了~~

說實在的~~應是没法子了~~
因為您已無法再入營,補足到10年了~~
請參考以下資料~~
問題:具申請榮民證身分之人員為何?
答覆:
一、軍官、士官、士兵服現役滿10年,或服現役期滿,志願留 營或再入營服現役,先後合計滿10年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者。
二、服軍官、士官、士兵役,在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於退伍、除役後,經鑑定需長期醫療或就養者。
三、服軍官、士官、士兵役,曾參加民國47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及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關係國家安全之重要戰役者。
四、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曾參加民國47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者。
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於 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修正施行前已入營服役者、各軍事學校已在訓之學生,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附件一
榮譽國民證製發作業規定經專案核定為輔導對象者
一、民國四十四年以前因故離營之大陸來臺官兵及大陸來臺軍文資遣人員或在 民國四十八年十月三十日 「軍用文官任用暫行條例」廢止以前,在軍工廠服務具有軍用文職身分之技工(不含聘僱人員),經國防部或各軍種總部核發「視同退伍證明書」者。
二、前在大陸退除役之軍官佐或復任軍職經解除召集或免職,持有退伍除役令(證)或國防部及各軍種總部核發「視同退伍證明書」者。
三、由無職軍官辦理退除役,持有「備退字」退伍除役令(證)或視同退伍證明書者。
四、滯留大陸台籍前國軍官兵返台定居人員,持有國防部核發之「視同退伍證明書」者。
五、滯留泰國緬甸越南地區前國軍官兵,持有國防部核發之「視同退伍證明書」者。(行政院八六防字第四二一0七號函核定)
六、國軍在台期間作戰被俘歸來人員,持有國防部核發之「因停退伍」或「久停除役令」者。
七、候補軍官班及專修班畢業,志願服役期滿退伍持有「預退字」退伍令(證)者,或再入營服役期滿離營持有免職或解除召集命令者。
八、因響應建艦復仇行動,志願入營服役滿三年以上退伍,持有退伍令(證)者。
九、國防部人事次長室七十九年至八十二年招考大專兵志願轉服四年制預官(科技),服役四年,依法退伍,持有退伍令者。
十、陸軍總部八十年度大專兵志願轉服四年制預官,依法退伍,持有退伍令者。
十一、常備兵在志願士兵服役條例公布施行前,經核定退伍、除役或停役者,或於同條例公布施行後,在營服士兵現役期滿,留營繼續服士兵役一年以上者,或於同條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施行後,志願士兵服現役三年以上退伍、除役或停役者。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生計艱難,指因作戰或因公致病、傷、身心障礙而失去工作能力,無法謀生。

2007-08-17 18:17:0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櫻櫻美代子 7 · 0 0

五年是舊法,新的規定是服役滿十年才可申請
榮民證還蠻好用的
至少看病住院前可以花得少一點
你94年5月退伍,那時的規定不知是怎樣的
但如果你符合資格,領退伍令時應該就會通知你吧???????
拖到現在................應該不行了吧!
還是你直接到各縣市榮民服務處詢問會比較快

2007-08-15 17:08:0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1 0

榮民證必須掛階(服役)滿十年,才可以擁有。
所以再加油吧

2007-08-15 16:49:5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麒麟 1 · 0 0

fedest.com, questions and ans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