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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中的時候 我們朋友相約去九份玩
路上騎經瑞芳那邊的路口的時候
在一個路口停下(東和路跟瑞八公路)

結果綠燈的時候就催動車子往前行
我們兩台車出去 我是殿後的
結果前面有位老太太撐著傘
然後沒看路闖紅燈 且未走行人穿越道

就這樣 我閃避不及 就撞上了他
而我就馬上打電話請救護車來
那也去警局做完了筆錄
因為很擔心責任歸屬 警方還幫我去查看監視器
證實是對方闖紅燈且未走行人穿越道
這樣子的話路權應該是我的吧???

但是限在要幫他弄強制險的部份時
他說他有自費住院五天
因為他們住的是瑞芳醫院 院長說 健保只能住五天
所以他們自己有自費住了五天
八千多塊 因為這強制險應該不賠的
便要求我要全部付款

這樣我要怎麼辦呢 是全額賠???
還是說去調解委員會???
去調解委員會的話 他可能會怎麼辦決呢??

然後今天去拿資料時 言談中
發現他自己似乎也有保人壽險
並且打算去申請的樣子
但他們陷再態度很差 一值強調我撞到人
所以我就該負責任
但是完全不提他們是闖紅燈跟未走行人穿越道

如果他們告我過失傷害時 我這樣會有事情嗎???

2007-08-08 03:51:39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是誰??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4 個解答

Brian 的回覆 比較 正確一點

本案 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100% 是吃定的

縱使能證明行人闖紅燈 汽車駕駛人也有未注意前車狀況的疏失 存在

只要有疏失 ,若民事 無法達成和解 ,只要被害人在法定追訴期6個月內 ,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被提起公訴ˋ判刑,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

Brian 加油 再深入一點研究 會更正確

2007-08-09 03:06:2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印象中好像聽教官說過,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好像是霸王條款,不管行人是否闖紅燈,路權都是在行人,不過前提是行人必須走在線內.(當初上課不認真,印象很模糊)

下列法條參考參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

1.老太太:
第78條第2款:"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罰300元.

2.撞人的人:
第44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罰1200~3600元.

2007-08-08 10:41:2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古意郎 2 · 0 0

凡事講求人証和物證......
所以提出具體的證據對您較有利
雖然不全是你的錯.....可是你撞到人應該就犯了過失傷害罪喔!!

2007-08-08 08:28:51 補充:
應該只有民事的賠償吧!!
畢盡是老太太不長眼在先

2007-08-08 04:26:5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流浪地圖 5 · 0 0

應該不會,你手上可否有對方闖紅燈且未走行人穿越道的資料,例如警察筆錄是否也如此記載?

2007-08-08 04:19:1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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