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於好奇心想問這個問題~~也在網路上看了許多~
知道妨礙性自主是公訴罪~~
最近看了網路新聞~~
某碩士生日前在網路聊天室中認識女網友,之後有發生了性關係,
後來男方漸漸與女方疏於聯絡,女方覺得有受騙感覺,便告他妨礙性自主.
雙方從事性行為也沒說不願意呀也沒強迫更沒下藥,為什麼女方就可以告那男的妨礙性自主?
男方可以反告女方嗎?
請問通常這會被判刑嗎?
個人比較納悶的是~~如果不願意幹麻發生性行為~~就是仙人跳麻!!
憑什麼依據判定勝負?
2007-07-31 12:39:12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要回答這個問題之前,首先要明瞭該網路一夜情之當事人資料;首先,在於防害性自主罪的部份,若該名女性為未滿14歲者,則該男性則是觸犯刑法227條對未滿16歲進行性交(公訴罪),而若是女方是滿16歲未滿18歲的話,則是觸犯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22條(公訴罪);若是有以上兩種情況的話,不管女方願意與否,男方都是觸法的情況的。
而若是女方為滿18歲之女性,則論罪之爭議就在於性關係的發生是在雙方理智(或為有行為能力)時發生的,或是在女方喪失判斷能力或男方以暴行脅迫女方就範的情況下發生。
台灣是以無罪推論作為審判依據的,所以女方若是要對男方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時,必須要有有力之受暴行脅迫或喪失行為能力之證明;也就是說,要有證據!
而以本案來說,假定男女雙方都是已成年人的話,則女方雖有權提出妨害性自主之告訴,但終究還是無法成立的,因為雙方是在你情我願之情況下發生性行為,自無受暴行脅迫或喪失行為能力之可能;再說,女方有辦法舉證嗎?
2007-08-01 00:07:58 補充:
抱歉,一時筆誤:
.............該名女性為未滿14歲者.........
更正為
.............該名女性為未滿16歲者.........
後面的有改但就這句沒改到,抱歉!!
2007-08-01 00:18:38 補充: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22條部分為本人誤用,在此說明不應引用該條文。
以上感謝頑石網友之提醒。
2007-07-31 16:29:0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山城老怪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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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4 10:38:5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男方可以反告女方嗎?』一定可以讓男方控告女方,我相信在台灣的法律專業人士,知道中華民國法律一定有法律漏洞或是法無明文的,只要找到人性的弱點空隙,你了解嗎??但我不方便在知識上誤人子弟,這是昧著良心去賺官司的費用,男方一定急著想要反告女方,要看律師的實力如何??若道行高的話,一定會有去找一些案例的打官司,相對的,道行低的話,一定會找一些法條的打官司,要看各人的功力是否駕馳法律至上。
『個人比較納悶的是~~如果不願意幹麻發生性行為~~就是仙人跳麻!!
憑什麼依據判定勝負? 』法院的仲裁者一定看女方未滿十六歲的,所以判男方的妨礙性自主罪名,你了解嗎??
(法律永遠保護你,你放一百二十個心,好嗎??)
2007-07-31 20:24:2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關於山城老怪的回答,第一段有個地方看不太懂,
性行為對象未滿16歲就觸刑227了,
怎麼要說"....未滿14歲者,則該男....觸犯刑法227...."
對了,如果是16歲以上未滿18歲,
還要有"性交易"的情節才算是觸兒少性交易防治22條
2007-07-31 18:42:4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披絲 4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