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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個朋友
因為有前科
所以被收容兩個月
這段期間
只有家屬才能夠進去探望嗎?
多久才能探望一次?
探望時間可以多久?
收容人的生活作息是如何?
如果要去探望收容人,要先打電話去跟收容所的人通知嗎?
還是直接到那兒在告訴他們要探望?
探望他們是不是也隔著一層東西以電話講話?










等他出來了
外人有辦法知道他曾經被收容過嗎?
如果有,那是如何知道的?
平凡人有辦法知道嗎?

2007-07-29 08:04:19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他應該不是被告的樣子
他是被陷害被拖下水的
只是因為他有前科
又有保護管束
事後他滿18了
所以就被收容了

2007-07-29 14:47:44 · update #1

如果是他的家屬帶我去探望他呢?
我能夠進去嗎?
最多只能帶幾個呢?

2007-07-30 10:24:34 · update #2

有人以寫信方式給收容人
我是寫在筆記本上
可以拿筆記本給他嗎?
隔著強化玻璃
要如何拿東西給他呢?
管理所的人會什麼時候拿給他呢?
馬上嗎?

2007-07-31 12:34:26 · update #3

很謝謝你們的回答
我很感激
可是我想要你們幫我淺顯易懂的回答以下這幾個問題
1我把我想要跟收容人說的話寫在筆記本上,可以整本拿給他嗎?
 還是要用寫信的方式才可以呢?
 (請回答可以或不可以,不可以請說明原因)
2他的家屬要帶我去探望他,我是不是能夠順利見到他呢?
 我需不需要帶身分證去呢?戶口名簿影印本可嗎?
3收容所裡面有在賣信紙給收容人寫嗎?


  (拜託,請給我簡單看的懂的回答。)

2007-07-31 20:52:48 · update #4

4 個解答

不是被告 也不是受刑人 就是收容人----
名稱:少年事件處理法 (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第 26 條 少年法院於必要時,對於少年得以裁定為左列之處置︰
一 責付於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家長、最近親屬、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 他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並得在事件終結前,交付少年調查官為 適當之輔導。
二 命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但以不能責付或以責付為顯不適當,而需收容 者為限。


名稱: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第 28 條 被收容之少年得接見親友、發受書信。但少年觀護所所長認為有礙於案情之調查與被收容少年之利益者,得不許其接見。
被收容少年之書信,觀護所所長認為必要時,得檢閱之。

第 29 條 接見時間,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止,每次不得逾三十分鐘。但經少年觀護所所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其餘部分 晚上再補充



2007-07-31 21:50:03 補充:
http://www.tpj.moj.gov.tw/ct.asp?xItem=61854&CtNode=15882&mp=088
這是台北少年觀護所 你要的答案都在這裡 從回答第四題以下

http://www.tnj.moj.gov.tw/ct.asp?xItem=87822&ctNode=7646&mp=090
這是台南少年觀護所 從第七題以下

2007-08-01 08:33:48 補充:
第一 當場可以送進兩本書籍 限2公斤以內 或者郵寄 所以筆記本可以當書本
第二 要直系親屬陪同 例如父母或祖父母 妳本身要帶身分證或健保卡或駕照 要有相片可以對照的 所以戶口名簿影本恐有問題
第三 有賣信紙 收容人要花錢自己買 或者在2公斤限制內夾一些信紙給他 又或者寄給他亦可
第四 去看他時 可以送錢給他 大概2千就夠了

2007-07-31 12:53:3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如果不是被告那就是受刑人囉
依據 監獄行刑法
第 62 條
受刑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但有特別理由時,得許其與其他之人接見及發受書信。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54 條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

第 55 條
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並發受書信。


第 56 條
各級受刑人接見及寄發書信次數如左:
一 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
二 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
三 第二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
四 第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

你朋友應該是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接見且只能和家屬(最近親屬)。

所稱「最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所稱「家屬」,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

收容人的生活作息大概是6點起床.8點開封作業.4點收封.9點就寢
要會客直接到接見室登記就好(記得帶戶口名簿.或身分證).
會客以30分鐘為限通常為10-15分鐘

除了特別接見跟律師接見外都需隔著壓克力或強化玻璃

刑事紀錄只存在司法機關(法院警局監所等)一般民眾不能調閱
身分證上也不會有紀錄.

2007-07-29 19:48:0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undisputed 5 · 0 0

刑法 88 條禁戒處分: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法院經評估認為無繼續執行必要者會免除其刑 ( 像胡瓜無法同丁柔安一齊出所即是評估沒通過繼續執行 )。會客家屬朋友皆宜,但家屬較易被允准 ( 我朋友是我保險經理人 - 有切身關係的「朋友」所以儀容端莊些被允許會客機率大點 ) 。每月首次週末整天 ( 0800-1700 ) 可會客。其他就是週一至週五。逢年過節還有固定時段電話懇親 ( 一般不限受刑人或收容人身份,但是有毒品前科者可能不受理。另外若是受刑人還得分級數:服刑超過一半者以及剩餘 1/3 者級數較高獄中受待遇較好,連吃藥都較高級 )。收容人作息有規律:清晨起床後簡單梳洗就準備吃早餐→放封運動→收垃圾→收信、報告、狀紙→雜役送商品→靜坐→中飯→午睡→靜坐→儲水洗澡 ...

2007-07-29 13:03:03 補充:
我自撰述-看守所達人:1.出房會客、律見自己翻名牌莫勞煩雜役或主管。 2.見到主管( 所有管理員包括替代役 ) 道主管好、主管早安、午安、晚安。會客有好菜分雜役一份。少給正班舍主管惹麻煩 3.盡力扶助同房老弱殘障收容人,主管會感激遇到狀況比較會相挺 。麻煩雜役由風口遞食物或用品給同舍別房朋友應選擇:早餐後點完名收垃圾時段、運動返回點完名收茶桶或收信收報告時段、午睡後收茶桶時段、下午靜坐送百貨時段,其他時間別白目 騷擾他們 ...

2007-07-29 13:20:58 補充:
4.雜役幫忙您別忘道聲謝謝! 5.房內有親友於會客窗買進水果食用不完,記得在保存期限內分送舍內他房朋友分享可讓您人緣加分 6.主動分擔房內日常勞務:洗碗、擦地板、洗水桶存水、幫忙老殘者洗衣服 ... 等。 7.如果錢摺夠數訂份報紙 ( 自由或中時 ) ,閱畢交付雜役或文書分享給其他需要舍友。請家人買進六法全書及足夠狀紙 ( 如果您是知識份子 ) 免費無償為房友撰具保狀、抗告狀、自白狀讓您人氣紅不讓。 8. 敬祝早日出

2007-07-29 13:37:10 補充:
會客無需事先通知。除非輕型犯有事先申報允准,才能經主管同意接獲來電。趕早到看守所排隊取號碼牌叫號進入約 10-20 分鐘,隔著玻璃和鐵絲網僅靠桌面話筒交談並且全程以數位監聽錄音 ( 包括特見室、律見室皆有錄音 ) 。如果他只是從事非保全工作無需良民證 ( 向各縣市警局申請 ) 就不會有人知道他記錄 (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除非他老闆因工作忠誠層次高私下對他徵信,否則誰想知道別人的?記錄 ...

2007-07-29 08:43:5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TIGER 6 · 0 0

請問他的收容身份是什麼?被告?受刑人?觀察勒戒?這樣才好回答。

2007-07-29 08:16:40 · answer #4 · answered by ~海王子~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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