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煩需要一份關於愛情契約的範本
內容大概就像買賣契約租屋契約那樣的用詞
因為目前沒辦法結婚 所以想出這個辦法 謝謝
2007-07-23 14:19:08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家庭與人際關係 ➔ 婚姻與離婚
是的我了解
我只需要一個範本
2007-07-27 23:03:35 · update #1
謝謝" K "
第五點真的很難做到!!呵呵
2007-07-29 10:39:16 · update #2
~~愛情合約~~
1.無緊急事件發生時,每天必須問候至少一次。
(若有臨時不能聯絡,需事前或事後擇其一提出說明)
2.不限見面約會次數,每一次約會必須超過3個鐘頭,只能向上延伸不許縮短
(有不能履行之情況時,需在得知無法履行時便提出說明)
3.約會之地點:兩造必須於出門約會前溝通清楚,且必須雙方都同意,不得其中一
方擅自決定。
4.約會之時間:兩造必須在約會當日到來時,提前幾天確定約會時間,並徵求雙方
同意。
5.交往一個月內,任何一方不能有未經方同意的逾越之舉(例如:任何事情)。
6.三天之內無任何音訊(例如:沒接到電話、沒回簡訊...等),一律視同未履行者
主動分手。
7.未履行者主動分手後,未履行者必須支付履行者新台幣5000元作為精神陪償之
用。
8.雙方通話時,不得以無意義的理由做為要求結訴通話之藉口(例如:遊戲中、血拼
中...等),旦如遇不可抗拒之因素時,必須事後提出說明!
9.如有兩肇之其一有劈腿之確定事實,一律視同於劈腿方主動分手。
10.如有任一方有說謊之事實時,說謊者有權利知道真相與採取任何手段查證事
實。
11.約會時雙方必須準時,如遇不可抗拒之事情耽擱,必須即時通知另一方。
12.如果其中一方不小心造成另一方心理或生理的創傷,不得強迫受傷一方接受迫
害一方之任何提議,必要時可要求雙方父母出面處理。
13.做所有事情都必須把雙方當作第一優先考量,並在獲取雙方最大利益之限制條
件下完成。
14.任何一方獨自出去遊玩,必須在得知行程時,即時向另一方報備。
15.必須要讓雙方清楚知道對方之親友長相和電話(盡最大能力去認識雙方之親
友)。
16.任何一方如遇重大事故時,在不危急生命狀況下,須第一時間告知另一方。
17.兩造必須提供自身住處、行動、家用及緊急連絡電話給雙方知道。
18.任何一方若說出任何傷害對方之字眼時,必須第一時間向受害方道歉,吵架
時,不得以分手或冷戰作為手段,但若遭遇雙方堅持不下時,可待雙方冷靜後再進
行溝通,且必須取得雙方皆滿意的結果。
19.上述合約,如有需要或不合時宜時,可不定期增修,並必須在雙方皆同意下才
可施行。
立約人
甲方:
乙方:
見證人:
中華民國/西元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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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哪邊要改在自己改唄 像是第五條就很難說了= =
要是我打死都不會簽
2007-07-29 08:05:2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K 1 · 0⤊ 0⤋
你也不是律師阿...
2007-08-04 22:40:1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這個契約書太絕了,不過絕對不會具法律效力的,因為很多條都違反風序良俗,用詞也不像是正式的契約書就是了,不過我也不認為有哪個律師會無聊到去想這種契約的範本,至少我不會,哈哈。
2007-08-04 01:53:4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小BEN 2 · 0⤊ 0⤋
不知是否記得之前有因愛情契約的官司,在新聞及各大報都有刊登。愛情契約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做了也是白做。應該是需要二個人一起解約問題才是重要的。可向其他有關婚姻機構或張老師或朋友詢問解決。
祝順利~
2007-07-27 09:22:2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Tammy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