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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接2連3<甚至更多>犯案者.會出現死刑來處置嗎?
例如強姦犯來說 強姦n女子而被關
假釋之後又犯了 >又關一陣子>又犯了
接2連3的好幾次 造成 好幾個家庭重大影響
在法律上最多就只能給他吃牢飯嗎
像這種屢勸不聽的 還跟他說什麼 道德人權
講這些還有意義嗎?
很多國家在反死刑.但反死刑也要看樣的
該處理的就應該處置
我是舉例強姦犯<毒販.偷竊.暴力...等


2007-07-17 16:53:35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5 個解答

我覺得人權只有〝善良百姓〞才配擁有

作姦犯科殘害生命的壞人不配擁有人權

如果連壞人都有人權可言 那我們善百姓還做好人幹麻?

我是希望說法律要改 ,犯人關過一次出獄再犯案的話

要直接判處他死刑,因為他沒悔改之意嘛就是沒悔改才會

繼續做案 既然這樣 那幹麻留他在社會上繼續糟蹋國家糧食

殘害生命呢?!所以我也是非常不贊同廢除死刑

尤其酒駕肇事又逃逸的,把別人撞死又逃逸 不負責任

既然撞到人還知道要逃逸 那表示當事者 知道酒後開車

是錯誤的行為 既然知道 那是錯的居然還酒後開車 真是該死

像這種人 我不覺得他配擁有人權 因為他不是人嘛是畜生

聽不懂人話的畜生。

販毒害人、搶劫、強姦、綁架、殺人,犯這些案子的人

我也認為他們出獄後再犯的話 應該要直接判死刑

因為他們被關過嘛 都知道犯案是不對的了 明知故犯 該死 !

2007-07-26 23:03:4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緯仔 7 · 0 0

中華民國刑法規定要犯以下的罪才有可能判死刑的:
第 107 條 加重助敵罪
第 120 條 委棄守地罪
第 185- 1 條 劫持航空器及其他公眾運輸工具罪
第 185- 2 條 危害飛航安全及設施罪
第 226- 1 條 強制性交猥褻罪之結合犯
第 261 條 公務人員強迫他人栽重或販運罌粟種子罪
第 272 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第 328 條 普通強盜罪(致人於死者處之)
第 332 條 強盜罪結合犯
第 333 條 海盜罪、準海盜罪
第 334 條 海盜罪結合犯
第 347 條 擄人勒贖罪(致人於死者處之)
第 348 條 擄人勒贖結合罪

對於"接二連三犯罪"連題,只要不犯以上的罪只會數罪併罰或加重而已

2007-07-23 05:24:5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家榮 3 · 0 0

依據我國現行的刑法上來說
版大所說的是不可能的
因為要處死刑必須要構成某一些犯罪才會被宣判
不過現在有很多人都提倡要廢除死刑
我個人是不贊成廢除的
因為其實某一些犯罪者的惡性非常重大
老實說用死刑還太便宜他
我個人認為一個極惡的犯罪者應該不能給他所謂的「人權」
因為在他犯罪的時候就沒有考慮過被害人的感受
以及對社會所造成的影響
多半都是因為他自己個人一時的快樂與慾望所驅使
這種人還給他什麼人權呢?
其實在電視節目或很多地方都有看到很多「學者」在提倡人權
我認為是他們沒有經歷過「被害者」的處境
就曾有處處維護人權的檢察官或法官
在他遇過家裡遭竊、被搶或被人開車撞了逃逸之後
他就對那一些犯罪者毫不留情聲請羈押或從重量刑
如果想要把那些惡性重大的犯罪者加以處置的話
除非大家連署向立法委員推出「刑法修正案」
並依法經過修正法律之程序
否則對那一些人還是沒有辦法的

2007-07-22 05:45:1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4 · 0 0

除非修改刑法,要不然也沒辦法。

2007-07-17 17:37:5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海王子~ 7 · 0 0

在台灣,死刑已不復見
你說的對,只能給他吃免錢牢飯
我也覺得應該要處理
但我也不是總統,沒辦法
如果你是總統
我一定選你

2007-07-17 16:58:20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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