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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亂關係
禽獸兄弟涉嫌輪姦五歲女童,消息傳到林姓兄弟打工的便當店,老闆娘十分訝異說:「真看不出來!兩兄弟平常連黃色笑話都不會講,怎麼會幹出這種事!」老闆娘說,之前就知道女童母親與兄弟中的弟弟同居,但這是個人私事無法過問,沒想到他們連五歲的小女孩也不放過。



三人關係曖昧
帶女童報案的老榮民則說,他顧及與女童外公的同袍情誼,對女童及家人悉心照顧,之前聽說女童的母親和兩兄弟發生性關係,且三人還同睡一張床,大人要如何交往沒有人管得著,但小孩子無辜,這對兄弟怎麼做得下去,行為令人髮指,兩兄弟「真的很可惡!」
兄弟的鄰人也說,大家都知道女童母親和弟弟同居,但有時候女童母親和哥哥卻很親密,「看起來她和哥哥更像情侶」,大家明知他們三個人關係很曖昧,只能說他們三個人感情很好。
警方指出,林嫌的弟弟去年三月被指控誘姦一名未成年少女,前後性侵八次,被判入獄服刑五個月,他還猖狂地說:「反正才被關五個月,感覺就像度假一樣!」
突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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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一個未成年少女,甚至強姦八次,只判五個月..其他被輕判的強姦犯也不勝枚舉了..

最近的強姦案簡直像雨後春筍,而且不少都是再犯!

也證明了人權團體說的人會改過是屁

而且關他們也關不了多久,牢飯也不錯,的確像度假!

大家都知道在台灣強姦簡直像吃飯一樣,強姦了五歲小孩也沒在怕..

反正台灣法律就是這麼鳥,法官也很驢,要不是輕判幾個月,就是"重判"十幾年,

人權人權!強姦犯是人,被強姦的就不是人了喔~!?

女性只能自求多福,晚一點回家就得小心翼翼,提心吊膽

我們要怎樣才能讓這些豬狗不如的畜牲遭到重刑處置?
如何保護女性小孩免於狼爪?

2007-07-11 08:55:02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殺手 6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5 個解答

其實這一位朋友,你先別著急,有時候法官他會視情況來宣判。
你所謂要重判這條力當然也是有,那我列個幾條給你看好了。
刑法第十六章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犯了以下所列之調情形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
1.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2.對未滿14歲之男女犯之者。
3.對身心,精神有障礙之人犯之者。
這些至少是7年以上,可是被判5個月我覺得有點........誇張。
6個月以下通常可以選擇要罰錢還是被關,重要的是看對方有沒有這筆金額可以拿得出來,如果拿得出來,那他就不用被關。
你可以用這條,去定他,他強姦的是未滿14歲之男女,但是原告人要提出相當之證據,比如:當時有無去醫院做相關的證明(6個月)或是小朋友有沒有心靈上的陰霾,這些可以尋求社工人員來幫忙。要切記上面我只有大概舉出3項出來,當然如果希望這不是人的**消失在這正常的社會裡。我真的強烈建議,你可以尋求當地政府社工人員出面協助會比較好。

如果有任何問題可以投信到我信箱:wangkai19800306@yahoo.com.tw
我能為你解答的我會盡我所能告知你。

2007-07-11 09:40:3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大鼎 2 · 0 0

為什麼性侵8次的***只判5個月??
真的很令人匪夷所思,可惜性侵案件的裁判書不能公開,
不然很想看看那法官是怎麼判的

其中一種可能,
"強制"的部分不成立,就變成單純的刑227其中的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被害女童基於某種原因(小孩子容易被騙),
原諒那***,那麼輕判是有可能的,判5個月也就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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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次情形不一樣了,我看了相關報導,
女童有跟媽媽求救,只是媽媽不救,
而且就女童的說法,有**的情節,不是用猥褻就可以開脫的
所以強制性交罪是成立的
加上女童只有5歲,而且是兩人共同犯,這是加重強制性交罪,
最少關7年
嗆聲說被關等於渡假的累犯的那個..這次最少關10年
唉...不過上述推論,還得要法官相信目前的證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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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可以,直接判死刑算了,看了就生氣
台灣不需要"可能會改過"的罪犯)...................離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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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們要怎樣才能讓這些豬狗不如的畜牲遭到重刑處置?
A:無解,只要世界上有只會唱高調,保護罪人人權的團體存在,刑只會越來越輕

Q2:如何保護女性小孩免於狼爪?
A:無解,烏托幫是不存在的,有社會就有犯罪,再怎麼防範,最多也只能降低犯罪率,若真有誰能提出根絕的辦法,大概也只有耶穌吧

2007-07-12 02:00:1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披絲 4 · 0 0

其實我和你一樣,也是真的很無言
在國外,強姦罪很重,所以沒有人敢在犯,除非是本身就有精神病的人,才會在犯,因為他們本身就沒有是非觀,他們認為自已才是對的,別人都是錯的,不然一般正常的人,是不敢在犯的,因為不但罪重,而且還要在家門口,貼告示,簡直是丟臉到了極點,一般人都還要做人,會顧著自已的面子,而那此有心病的人在美國可以說是完全沒有人權可言,所以明知故犯不是聰明人所為,而是喪心病狂的人,才會明知故犯
記得個新聞,曾經報導過,有一個男的說,因為知道美國的法律重,所以不敢在美國強姦女生,而台灣的法律輕,關幾年就出來了,所以他才會一再犯案。
我想說的是如果台灣的法律能夠做到和美國一樣,我相信台灣的強姦案,可以少很多,或者比照新加報的法律,我一直認為新加報的法律,真的是我們台灣應該效法的
強姦犯如果講人權,那被害人,真的要全部向人權團體說「你們根本是壯大強姦犯的推手」,因為他們知道,很快又可以出來了,還會向人權體團說「感恩」啊
真的是對台灣的法律很無言,生在台灣的女生是命好還是命不好啊
生在一個可以輕易強姦女生的國家,一個「人權」就讓法官閉嘴


2007-07-11 21:25:39 補充:
這是我哥的,我常用他的知識來發問,和回答問題
我是女的

2007-07-11 17:15:4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Domingo那為什麼性侵8次的那個***只被判5個月?依我看啊~那些講人權的全部丟到男監而且都染有愛滋梅毒的准許它們性侵~新聞我每天在看~性侵害每天都有~身邊就有人有~可是礙於社會壓力我們旁觀的也不好說什麼~實在很無奈~尤其是當母親的~我有個親人自己的女兒被性侵害~她居然什麼也不講任由丈夫蹂躪自己的小孩~這對父母禽獸不如啊!!!!!

2007-07-11 13:02:0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愛上古文明 2 · 0 0

報導會寫得比較聳動讓讀者想看
不要當真
光這一條
去年三月被指控誘姦一名未成年少女,前後性侵八次,被判入獄服刑五個月

依法: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舊法時代八次算連續犯,加重其刑二分之ㄧ
現在新法時代,一次三年,乘上八次24年,定執行刑十多年跑不掉的

2007-07-11 14:07:07 補充:
抱歉剛剛漏了未成年的部份
對未成年妨礙性自主只會更重不會更輕

2007-07-11 10:04:32 · answer #5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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