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台灣以電話和e-mail騷擾香港的住民 香港警察有權請台灣警察抓人嗎 而台灣警察又真的會以中華民國的法律保障香港人嗎
請懂法律的朋友告訴我 謝謝
2007-07-11 03:17:57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因為台、港二地沒有簽定「司法互助」,所以香港無權提出要求,台灣更無權抓人。
舉個最近的例子來說:王又曾在台灣涉嫌經濟犯罪後跑到美國去,因為其犯罪行為不是在美國,所以美國也莫可奈何。
2007-07-11 17:06:49 補充:
另外!「騷擾」構不構成犯罪視所在地法律(台灣)而訂。
依你提出的個案,香港住民被台灣住民騷擾,香港住民應來台灣提出告訴,由台灣法院決定台灣住民是否犯法。
2007-07-11 12:58:5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只要香港警方知會我國政府,請我國政府協助,如果政府願意協助,那就是道義上的協助了。
不過被騒擾人在香港,但犯罪行為人在台灣,應是以台灣法律判決,非香港法律,亦不需交由香港警方帶回香港,況且兩地又無引渡條約。
2007-07-11 08:02:2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兩地各有不同且獨立的刑罰,各有不同警察單位,
想跨區抓人,需先知會當地政府,雖然很難做到,
但也非不可能,但要有時際證據,罪證確鑿
2007-07-11 03:27:1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