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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以下案例可否減刑:○○○連續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刑法第336條)
謝謝各位先進的指導。

2007-07-09 17:59:11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bimmer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4 個解答

{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節錄)
〔第二條〕
三、
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
〔第三條〕
下列各罪,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之刑者,不予減刑.....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
             


~也就是說 :
1.
若觸犯非第三條(排除條款)所列入之罪名,凡是有期徒刑,即使判處十五年也是得以減刑二分之一.
2.
若所觸犯係第條三所列入之罪名,只有判處一年六個月(含)以下者才能減刑.

2007-07-12 18:11:3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kamma 2.0 2 · 0 0

刑法第 336條是可以減刑的.
第 336條第 1項及第 2項 > 公務公益業務侵佔罪就不能減刑了.

2007-07-11 07:35:2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海王子~ 7 · 0 0

[侵占未遂]被判刑的可以.

2007-07-09 21:02:3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Dearannie888 7 · 0 0

所判刑期要在一年6個月以內的,才能減刑.
很抱歉,你無法減刑

2007-07-09 19:06:1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傲笑紅塵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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