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題,請問網拍二手小說有侵犯到財團法”智慧財產權”嗎?
只是因為看到眾多拍賣光碟的網友被惡財團敲詐,隨隨便便就要給他們父母一年的薪水來”和解”,這有點欺負人吧~
如果小說可以那麼光碟為什麼不可以,一個人要看得買一套,那是怎樣!
2007-07-09 12:13:00 · 1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據我看到智慧財產權法,你賣二手正版光碟也是犯法的~所以我才覺得很過份
2007-07-09 12:22:47 · update #1
那不賣,借人呢?所有正版光碟的背後警語會有”出借”也是違法~~~啊是怎樣?
2007-07-10 11:08:01 · update #2
同意ABC大大說法,大宗的是比較會躲還是沒人敢捉?人家賣一份代理商要求人家賠數百套的市價(又拿不到實物,那成本也不用扣的嗎?這才叫暴利)
之前買一套1500~2300的韓劇轉眼之間在市面上全成了二百塊~(我覺得我也變二百塊了)算一算十幾二十套我也被罰了一.二百倍了
2007-07-10 11:11:24 · update #3
http://gamer.netking.com.tw/viewtopic.php?f=46&t=2899
這篇的論述比較合我心意...所以實際上我們的立法不明
2007-07-11 12:53:28 · update #4
小小大大 我想大家都是絕對尊重每個人的智慧的,但是說實在的很多人可能去投書什麼的但最後沒入選,可有些都會標明以後著作權利歸為xx,所以以後不管做什麼原著作者是一點利益也沒有的,而且您說降價轉售是不合法,那麼我以前買的二千一套現在變二百一套雖然我不是廠商,但我也覺得我被搶了(不要說什麼我先享受,我要是知道現在價格會只剩一成我寧可等到現在才買),但我們消費者又能怎樣...自認倒楣囉!
2007-07-13 04:22:25 · update #5
賣舊書或是出租店賣二手的他們也是違法囉?一般百視達或小店都會出清二手出租片,那麼有人去捉他們嗎?小說和影片在我來看是很相近的物品,以前看電視買小說,現在看電視買vcd,但是上網賣二手小說沒罪,賣二手cd是有罪的,天啊!我的腦袋有點難理解的說
2007-07-13 04:22:31 · update #6
請大家有空去看一下你們買的光碟背後的警語,他們都有寫出借是違法的!所以照這樣來看一人要看就要買一套==lll這麼好賺我也去做代理商好囉!
2007-07-13 04:25:00 · update #7
買的人沒有罪,就是代表承認他們有了所有權,有了所有權但卻不能移轉,移轉即是犯罪?這是絕對很讓人不懂的,即使政府有保護著作權的心意但是也不能只一昧袒護一方;如果正版的都像現在市場200~800上下,那鬼會去買便宜的別版呢?
2007-07-16 11:48:27 · update #8
第一事實上我不認為立法不明 看了眾位網友的回答大致上都認為著作權法圖利財團甚者說著作權法是惡法 但我不認為是如此 我認為這就好像愛喝酒的人批評酒駕取締太嚴格罰則太高 但是不愛喝酒的人確認為罰得好 有人認為著作權法罰太重 但抱怨太重的人是不是真的有尊重著作權法 如果今天換成你是代理商 你花大筆金錢取得影片代理並且付出製作成本上市發行 卻因為盜版猖獗 你眼睜睜看著這些盜版商賺大錢 而真正付出成本的妳 只能看著自己花錢製作的正版影片滯銷堆在倉庫裡賣不出去 你心裡做何感想
第二立法不明 如果每一個人都有法治觀念都懂得尊重別人 就算沒有著作權法 每一個消費者卻都能尊重原創人創作的辛苦 只買正版 拒絕盜版跟重製行為 又哪來的盜版 或是誤觸法網 基本上 我可以接受網友賣海外版被取締稱作誤觸法網 但如果是買到盜版看完後轉賣出去那就不是誤觸法網 再作有任何一個人不知道盜版是犯法的嗎 不知道把盜版賣出去是違法的行為嗎 都知道 最多只能說 不知道網路上廠商跟法務抓那麼嚴 不知道法律責任那麼重 但絕對知道是違法的 知道是違法的還做 那不是誤觸法網 那是明知故犯
第三 權利耗盡原則事實上在著作權法上是有爭議的 如果今天網拍的物品是生活家電用品 其價值在於使用壽命所以你使用一段時間後壽命及功能性降低用以較低的價格出售是沒有問題的 但是影片的使用價值在觀賞 不因為新舊而有所差異 舉例租一支新片大約要100元 而你花了500元買一支全新的影片看完後以490元賣出 你等於只花10元就享受了該影片 那下一個買家 看完後 再以480元賣出 那是不是代表 廠商只賣出一支影片 總金額收取500元 然後這一支影片就在網路上不斷被轉售
第四 至於網友們說如果沒有牟利不應該被判罪 還是以上面的例子 你花500元買一套正版影片 看完後送鄰居 鄰居看完後送同學 同學再送同學的鄰居 不斷送下去 廠商還是只賺了一套影片的錢 然後大家都看過影片都不買了 這樣合理嗎 所以著作權法修改 只要是移轉所有權 就違法
第五 所以在台灣 消費者買到影片是沒有買到影片的所有權利 只能自己觀賞 不能移轉所有權不能重製轉錄也不能公開播映 這是惡法嗎 這當然不是惡法 因為從我舉的轉賣或是附贈的例子來看 只有這樣規範才能確保著作權不被侵犯 只要你不做 誰能告你 誰能跟你要和解金 如果你不能接受你買到的影片不能自由轉賣 你可以不要買 不然的話 交易一旦完成就代表你接受廠商對著作權保護的要求
第六 宣導不周嗎 每一部影片的開頭都聲明影片已經在台灣登記著作權在案 不得以任何的方式轉售 重製 翻拷 公開播映 都說得很清楚阿 自己不看 被告了 被判刑了 或是因為怕判刑只好付出和解金 然後再來說惡法 圖利財團 有道理嗎
第七 專為財團利益而設計的著作權法律<<<並不是事實 事實上每一個人的著作權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障怎麼能說是專為財團利益而設計呢 這樣的說法不但不是事實 反而有誤導網友 甚至是毀謗法律之嫌 希望網友不要再出現這樣的言論 雖然每個人都有言論自由 但是言論自由也必須要負法律責任的
第八 在以往的智慧財產權不是那麼注重時 也為了一本書出版費用高 為了知識交流方便以及學習 二手書籍的買賣是普遍被大家接受的 但是近年來光碟燒錄太過氾濫以光碟侵犯著作權的情形太過嚴重 所以特別針對光碟的部分去做限制 量刑也比一般重製罪重 事實上 為了確保影片商的權益 別說海外版不能轉賣 就算是台灣正版影片也不能轉售 而未來 書籍是不是也受這樣的限制 以法理上來說 是應該被限制 但以實務上 以及書籍本身對社會學習情形的考量上 應該是有討論空間
第九 和解條件是雙方議定之 事實上我也認為和解金普遍偏高 但被告是可以不接受廠商提出的和解條件的
第十 再次強調 不管是海外版或是台灣正版 只要沒有取得授權 都是不能賣的
2007-07-11 20:52:40 補充:
ABC網友的言論滿情緒化的 情緒化沒關係 但是 發言的內容相當有爭議 (專為財團利益而設計的著作權法律 法院已成為財團的靠山!(即使是誤觸 > 檢察官皆以證物確鑿起訴有罪! 法官皆以檢察官起訴為依據.閉著眼睛 名正言順 依法判決>刑法伺候.判刑比吸毒還更重!) 只要有人提告法官幾乎都以刑逼和!已淪為商人打手!) 這些話 都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或許現階段沒有人舉發你 或許哪一天 遇到一個人將這些資料存檔 遞交法院 後果難料 應該要慎重 尤其 台灣現階段對法治的觀念已經很薄弱 實在不應該出現傷害司法的言論
2007-07-12 12:23:42 補充:
電視上重撥的電影 頻道已經向廠商付權利金得到授權 所以頻道是合法經過授權之後才播放節目的 也因此 為什麼有很多頻道老是播放舊片 就是因為新片的權利金比較高頻道沒有取得新片的授權 不管是東森緯來任何一個頻道要播放任何一部影片或是日韓港劇大陸劇都是付出權利金之後才能播放除此之外播放影片除了要付出權利金還要受新聞局的相關規範並不是那麼容易的 還有 我的回答內容並不是我個人意見 而是敘述目前法律上對影片及著作權的相關規範 消費者買了影片只能做個人觀賞使用並沒有取得影片的授權 消費者並沒有擁有影片轉售的權利
2007-07-12 12:30:48 補充:
所以消費者對購買所得的影片是沒有轉讓的權利 我在回答裡有說明以目前的消費契約你只要購買正版影片就視同你同意廠商的著作權保護的規定 如果你認為你花錢卻沒辦法買到完全的權利那你就不要買 也不能公開播映 以MTV跟KTV為例她們也都是付出權利金才能播放 否則的話任何一個人只要買DVD配上視聽設備就可以仿造MTV或電影院收費牟利 難道合理 書籍的部分隨智慧財產權的越來越重視未來的相關規定也會越來越多 以往書籍翻印 引用 轉售都沒有人覺得不對 但現在圖文複製飲用都已經有限制 說不定未來轉售也會被限制 我只能說以智財權的法理來說是該受限制的但目前實務上還沒有
2007-07-12 12:41:28 補充:
事實上影片商彼此的利益都是有相關保障的 為保障電影院的利潤電影新片在電影院播放後3個月DVD才可以上市出租店與DVD片商又有合約保護 為了保障出租店的利潤 新出版的影片DVD必須先在出租店提供出租一段時間之後 DVD發行商才能將DVD發行上市 每一個環節都是相扣的 也都受合約及法令的保護
2007-07-12 12:45:56 補充: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不管認不認同 目前的著作權法就 規定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著作原件就是正版物品) 或其重製物(就是盜版複製的物品)而侵害他人著作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而這一條規定當然包刮光碟及書籍 只不過 目前光抓盜版就抓不完了 所以還沒有聽說有誰因為轉售正版光碟或書籍被取締的 但是 以法令來說 是禁止的 也因此影片代理商販售DVD時限制購買的消費者不得轉售出借贈與 也是合法的
2007-07-14 08:34:41 補充:
交易市場的物價波動是很正常的 以你的經驗你買了一套一兩千的影片 經過一段時間發現那一套市價只剩一兩百 其實落差還不止於此 以我買過的雍正王朝(44碟VCD)還有神醫喜來樂(35碟VCD) 不管是保存來是觀看都很麻煩(一直換片) 現在出DVD壓縮版 畫質更好 只要5到6片DVD 大幅降低製作成本(DVD空片跟VCD空片價格差不多) 加上權利金降低(過時的影片 電視也都已撥過) 當然賣得比較便宜 有了這樣的經驗之後 下一次 你不見得要先買 你可以等一段時間降價之後再買
2007-07-14 08:41:19 補充:
隨著智慧財產越來越受重視 很多規定跟觀念也都跟以往不同 好比早期(我還念大學時候) 原文書貴 影印店直接幫你影印裝訂 現在你只要拷貝一小部份就算犯法 隨著影音光碟產品越來越多 侵權也越來越普遍及容易 為了保障影片商還有出版商等等權益 新修訂條文規定只要移轉所有權就犯法(別說轉售不行 附贈也不行) 這一點主要是針對光碟 但事實上 書籍也在保護跟限制的範圍 以著作權法91之1條 事實上轉售書籍也是違法的(這一點以光碟來說已經很難被民眾接受 書籍的部份更是難以接受)但是法條的規定很清楚 就是違法 所以有人稱這一條為通殺條款
2007-07-14 08:46:45 補充:
但是如果不是侵權行為那麼普遍 也不必將法條訂得那麼細那麼嚴 書籍的部份目前執行上還是有困難(但是總有一天出版商也會強烈要求他們的權益該被保障) 以台灣執法的模式我推測 初期應該是限定寫真書為取締的對象(事實上我已經有發現網拍已經有賣家轉售明星寫真被取締的案例了) 之後 小說漫畫 再來是一般書籍 教科書因為有教育跟傳承的作用 應該是最後才會加以限制 至於版主說的投書等等的 只要就是主辦單位規避智財權的限制 所以片面的要求投書者放棄智財權 以目前來說不算違法 但是有修法限制的空間 以上希望能解決你對目前智財權的疑惑
2007-07-14 08:54:44 補充:
忘了解釋 百事達因為標榜新片不會租不到 所以有新片推出時 他們會準備比較大量的新片待租 等前半個月到一個月 租借的高峰期過了 不需要那麼多片數待租時 他們就將出租片以二手片出售 法理上來說是違法的(因為出租片上面有著名不得轉售) 但是 以他們長期跟片商合作 只要在合約上註明 片商同意授權讓他們在雙方議定的條件下轉售 當然也就不違法了 百事達因為獲得授權轉售不違法 消費者買了二手出租片 看完後如果想轉售就違法喔(因為沒有取得授權) 反正現在在台灣 不管是任何影片 只要沒有經過授權 都是不能販售轉售的
2007-07-14 09:01:10 補充:
片商好賺喔 你也想當片商喔 事實上以現在台灣的盜版還是非常猖獗的情形下 還有燒錄設備跟空白片便宜又容易取得 加上正版DVD上市時間又必須在出租店開放出租一段時間後才能上市 講白一點 我如果喜歡這部DVD我花80塊去租回來之後再燒錄 都比買正版影片便宜 事實上正版影片在販售上是沒有多少市場跟利潤的 片商跟唱片公司的獲利目前都不是靠正版販售 而是靠出租店以及KTV的權利金 (當然 現在多了上網抓盜版賺和解金) 如果你有那麼大的資本想當片商 你要靠賣正版影片獲利 你會餓死 倒不如你成立一個法務部門抓盜版 和解金的收入會比你的犯受獲利還高
2007-07-16 19:55:47 補充:
如果版主要探討法律問題 建議就要像法律人的思考邏輯跟對用字的嚴謹 買盜版的人不是沒有罪 是不罰 不罰不代表沒有罪 還有消費者買正版影片並沒有買到所有的權利(所以你不能用所有權來形容) 消費者花的錢只買到在自己的視聽設備觀賞影片的權利(這一點我強調很多次了) 所以消費者沒有經過授權就是不能轉售影片 法律也不是一味偏袒 著作權法本來就是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律就像是少年兒童保護法是保護未成年人一樣 物品的價格是市場機制決定的 不能說正版貴就把買盜版的行為合理化 妳絕得正版貴你可以不要買但你不能說因為正版貴所以才有那麼多人買盜版 買盜版的行為本身雖然不罰卻仍然是不對的行為
2007-07-11 16:47:4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九層塔 6 · 0⤊ 0⤋
.侵[權語文著作].法律違反 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各種 衣服 、款式、皮包、飾品、鞋類.食品 .化妝品. 藥品含.健康食品.外包裝.各種 遊戲. 晶片及 各種 電腦軟體、代理商法律糾紛時有利的證據..法律是講求證據不是口舌之爭...侵權問題.法律分類非常詳細多而複雜!
2..【著作權法 91條.92條.101條】.
【刑法新修正商標法參考意見 95條96.條97.101條】.
【代理商賠償和解是民事】【不影響】法律上是兩回事【公訴罪行刑期】[賠償和解是民事.[不影響公訴罪行]刑期 法律違反【重點與注意事項內容文字相同之部落格.語文著作權法 】各種
2012-07-18 16:12:3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法律專業的天空 7 · 0⤊ 0⤋
這位最佳解答者的帳號是小小.....可是點進去的帳號是九層塔.....兩位帳號都回答了非常多關於盜拷光碟的智財權問題................
2009-02-18 13:27:2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citi 2 · 0⤊ 0⤋
那個,
最佳解答這位講的是很有道理啦!
但是你能不能加上標點符號,
這樣看的很累。
2007-12-15 08:27:3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晨音 6 · 0⤊ 0⤋
就我所知...百視達在賣的二手片是合法的吧...
因為公司和廠商有簽訂合約~
是屬於買斷的..所以轉賣正版二手片是沒有問題的!
不然怎麼敢這麼光明正大的賣呀~~
至於盒子上有些會有標明不得轉賣之類的字樣
那是廠商一開始在做片的時後統一做的格式
並沒有因為你有簽約所以就做不一樣的封面
這樣對他們來說成本也是會比較高的吧!!
所以..百視達~是合法的哦!!
如果客人在百視達買了片子之後要轉賣的話~我就不知道了
但是如果是客人要把自已之前買的片子賣給百視達的話
百視達都會要求你要寫一式二份的証明書之類的東西
要証明你們是合法交易~而且百視達都會檢查是正版的片子才會收
^^
2007-07-14 17:31:41 · answer #5 · answered by 劉凱凱 3 · 0⤊ 0⤋
嘟嘟超人...
那種分店是有授權的....
是有經過原創者授權給廠商製造的...
依據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所以,如果是在國內購買的合法的著作重製物,因為著作權財產人的「散布權」在賣出這一個合法重製物時,已經取得應有的報酬,消費者既然已取得重製物的所有權,當然就可以自由轉讓這些重製物給任何人,著作財產權人不能再對這一個已經賣出的重製物主張「散布權」,所以就不能限制它的再次轉售或贈送給不特定人的行為。
著作權法追追追~~
什麼是散布權?
著作權法第28條之1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這就是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散布權」。所謂「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就是買賣、贈與等行為,不包括出租或出借。
2007-07-11 19:04:29 補充:
讓你了解什麼事智慧財產權....
什麼是智慧財產權?
A:所謂「智慧財產權」,是各國法律為了保護人類精神活動成果,而創設各種權益或保護規定的統稱。因為這些權利都是法律所創設出來「無形」的權益,一般也會稱為「無形財產權」或「無體財產權」。我國法律中並沒有一部法律叫「智慧財產權法」,而是由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等法律分別就不同的智慧財產權加以保護;而著作權是智慧財產權的一種,屬於智慧財產權中對於「文藝性」或「文化層面」精神活動成果的保護,是與人民日常生活關係最密切的智慧財產權。
2007-07-11 14:56:03 · answer #6 · answered by ? 3 · 0⤊ 0⤋
權力耗盡理論 其實是有分國內耗盡和國外耗盡 所謂國內耗盡 就是說你第一次在國內購買原件或其重製物後 你就有權力可以在本國散佈 而國外耗盡 就是說不論你第一次購買地是在國內還是國外 均可在本國散佈 而在著作權方面 我國是採取國內耗盡
舉例來說
著作權:你再台灣的CD店內購買張惠妹專輯光碟一片 因為你取得的地點是再中華民國境內 依據國內耗盡原則 你若覺得不好聽 在上網賣掉 原權利人(可能是新力之類的唱片公司)就不能夠向你主張他著作人的權利 但是你若是從外國帶回來外國的真品 譬如說大陸買到的張惠妹合法光碟 (實務上是說帶超過一份的其他份) 之後在台灣販賣 便有侵害著作權了 因為台灣是採國內耗盡 而非國外耗盡
商標權:在台灣商標權不同於著作權 是採取國外耗盡 譬如說你在國外買了一個LV正牌包包 帶回台灣賣 也不會有任何的法律責任
當然 此邊談的都是正版品 如果是盜版品 無論你是在國內國外買 都是侵害智慧財產權之物 不可不辨
回應你的題目 販賣正版且在國內買得的光碟或小說 當然沒有侵害著作權 無論是2手3手或幾手都一樣
2007-07-09 14:36:23 · answer #7 · answered by 威男 1 · 0⤊ 0⤋
如果你的書和光碟都是正版的我想是沒有這個問題,因為並沒有去侵犯他人的著作權,沒有影印、和燒錄等動作
2007-07-09 12:24:18 · answer #8 · answered by @@" 6 · 0⤊ 0⤋
你好阿~我非專業人士!
但此問題恰巧我懂~也瞭解相關新聞!!
網拍二手小說有侵犯到財團法”智慧財產權”嗎?
只要是得到原創作授權的代理商出版的!皆屬合法~
不管轉賣幾手~都不會犯法的!!
而您說的那被''惡財集團''我看的報導是不知情的買家~
購買了盜版光諜後~(網路及商場裡)被不肖商家!
去告知合法代理商~而得手的!!
實情有可能是不肖賣家 威嚇那些買家 騙他們被合法代理商叮上~
因為那些買的人也知道 自己買的並非正版!
而上網轉賣也是想成是看完想轉售給有緣人~
並非謀利之圖!!
2007-07-09 16:22:56 補充:
而自己想成 並非謀利之圖 只是自己的想法罷了!
實際上已犯了 智慧財產權 了
2007-07-10 11:32:42 補充:
大大我想您有誤解喔...
講白話一點好了!
我們穿的用的~鞋子衣服褲子....等等
很多像品牌總公司申請代理~而代理商就是該區域該品牌之合法商家!
而一定會有拓展行銷讓商品賣的更好阿~
她們一定會有分店及分櫃~
那您是否也把分店認定為是不合法的呢?
若有錯誤 不吝指教 相關資識淺薄 謝謝^^
2007-07-10 11:34:18 補充:
因為代理商(已經一手了)分店(2手)
以你的想法~分店不是經由總公司認定之合法呀!
2007-07-14 18:44:19 補充:
後面的標語是指~
代理商售權給合法商家出售或出租~
只有他們有權利做!
因為有他們付錢阿!
2007-07-20 00:26:08 補充:
我有說到~那些分店是有授權且合法的~沒錯阿!
我捕充ㄉ那個是依版大的想法去講的~= =
還有 想跟版大講一下!!!
'''誰會想去買貴ㄉ要死的'''''!
光講品質就差很多了~售後服務及產品隨附的內容也差很多~
跟盜版的無法比阿!!
2007-07-09 12:21:00 · answer #9 · answered by 嘟 3 · 0⤊ 0⤋
二手正版小說應該不違法,但是不可以拷貝來賣
如果網路上賣光碟的是自己燒來賣那當然違法
2007-07-09 12:20:57 · answer #10 · answered by 永杰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