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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因為缺錢(欠大筆卡費+失業+母親重病需要醫藥費)一時無知想歪,持刀去搶汽車旅館(在第五次時當場被抓)在上ㄍ禮拜一已移送收押看守所,朋友ㄉ父母家裡雖已很困難,但仍舊為ㄌ小孩四處籌錢聘請律師~
據我所了解,我們到警察局之前警察告知正要到犯案現場進行模凝所以要再等一下!而我們到ㄌ警察局後,只有警方出來說他因為自覺羞愧而不願見我們~目前已確定他ㄉ三件犯行,沒有證據ㄉ也不會硬栽贓他,而稍後就要做筆錄ㄌ!還說請律師也沒用~說他都認ㄌ請律師也是白花錢~但之後等到他做完筆錄見到他後才知道他在警方ㄉ鼓吹之下五件都認ㄌ~因為警方在他認ㄌ三件後,在做筆錄ㄉ時候就一直軟硬兼施~意思是你不認也沒用櫃檯小姐會指認你ㄉ,妳乾脆坦白都認ㄌㄅ!警方會替你跟法院求情ㄉ,而且你也沒前科不會判太重ㄉ~就降~他就呆呆ㄉ都認ㄌ!我現在最迫切ㄉ疑問是:
1.他犯案ㄉ時候戴安全帽還戴口罩和手套,機車也沒牌照!警方可以光從櫃檯小姐ㄉ指認或監視錄影帶照到他ㄉ衣物.身型就判定他有涉案ㄉ證據(除ㄌ最後一件當場被抓ㄉ不算外)?而如果不行,那有可能到法庭ㄉ時候再翻供ㄇ?譬如原本已承認ㄉ三件(且已去做過模凝)不說~後來ㄉ這兩件可以說是被硬加ㄉㄇ?法律應該是要看證據說話ㄉㄅ?
2.警方說ㄉ足以採信ㄇ?法官真ㄉ會念在他沒前科而情有可原就判ㄉ輕一點ㄇ?(雖然已知道最少是五年起跳ㄌ,但還是不敢冒會再加重ㄉ險)

3.而第一審地檢處到底需不需要請律師ㄋ?(律師是說如果經濟很困難就先不用,等第二審到地方法院時再請~但因為他家人很怕他自己不太會說話,講錯ㄌ~所以就算第一庭地檢處律師還不能辯護,也想先請律師可以先去了解研究案情,並去看守所先教他怎麼說比較好!所以到現在還很掙扎)
~~~拜託好心ㄉ大家~尤其是有法律常識或有相關經驗ㄉ能詳細ㄉ替我解答多日ㄉ困惑~~~感激不盡!!

2007-07-09 08:39:53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Joann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就第一點補充說明~因為現行ㄉ法律已改成~是會就犯案次數,採刑期累加ㄉ!所以當然才想若沒實質ㄉ證據少一件是一件阿~因為以他目前ㄉ情況來說,請律師也只是想盡量把刑期減少而不是妄想無罪ㄌ!!

2007-07-09 08:50:18 · update #1

忘ㄌ問最後一點疑問是:因為他剛收押看守所只能一個禮拜接見家屬一次,要等他升級才能開放朋友探視,而我去ㄌ也吃ㄌ閉門羹(最少三ㄍ月左右)~查ㄌ相關資料後,聽到有網友說:可以去找認識ㄉ立委.民代或議員可以辦理增加接見!確有此事ㄇ?

2007-07-09 09:02:00 · update #2

TO秋~現在重點不是要贏,事實已然造成~他父母只能希望能把傷害盡量減輕罷ㄌ!他ㄉ母親目前也是以降ㄉ想法~在支撐活下去ㄉ希望

2007-07-09 09:42:16 · update #3

To~海王子!好像不是你說ㄉ降耶~我確定他沒被禁見,我查ㄉ結果剛進去看守所只有直系親屬或配偶才行(我從接見室外面ㄉ佈告欄也看到降規定)我只是想碰碰運氣而已,結果都進去裡面ㄌ才一坐下就被趕出去!!他都還沒問我是不是配偶哩~只說只有親屬可以...而且確實有分級數ㄉ

2007-07-09 16:03:41 · update #4

4 個解答

1.現行法律採一罪一罰,搶五次真的是刑期就是五倍了,真的很
 重,至於到底是搶一次(被抓那次),還是三次或是五次,基
 本上他已經自白犯罪了,對他非常不利;至於縱然不承認犯罪
 ,如果檢警可以從其他的證據,例如穿著,使用的武器及交通
 工具證明其自白可信,那麼本案的證據除了自白之外還有其他
 證物可供證明的情形下,萬一翻供會被認為沒有悔意而判更重
 ,所以這部份只能建議,有做的部份就承認並表示後悔,沒有
 做的部份當然不要承認,但是有做的部份卻不承認,若被證明
 有做刑期會更重。
2.還有,一般強盜罪是五年起跳沒錯,由於他拿刀,變七年起跳
刑法330條: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由於這是算重罪,因此就算你們沒有請律師,法院也會指定
 公設辯護人,至於律師好還是公設辯護人好,你們就得自己
 考量決定了。
刑事訴訟法第31條: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或被告因智能障
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
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其他審判案件,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
指定,或審判長認有必要者,亦同。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
設辯護人。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檢察官
應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之指定,準用之。

2007-07-09 09:01:4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雖然是現行犯但可以和旅館的人談看看是否可私下和解
一般來說法院或檢察官應該也都是希望能私下和解 ~
若可以記得要寫和解書2份 ~3份 一份自己留著一份可給檢察官
另一份則給旅館(看他是否要)還要找2位見證人簽名哦!

2007-07-15 05:21:1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他剛進去是被告身份,只要沒被禁見,朋友是可以接見的, 如果有禁見,就不可以了,禁見身份找立委還是不可以見,除了律師以外, 誰都不可接見.
而且被告是不分級數的,只有受刑人才有.

2007-07-09 12:30:5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海王子~ 7 · 0 0

這種現行犯,找律師是沒用的,只要有持刀搶這樣就認錯吧!
所以家境如果不佳就不要在請律師,這也是一筆不少的錢喔!這種官司一定贏不了的。雖然很慘忍的回答,但應時際一點把錢花在刀口上,把那些錢留給媽媽用。

2007-07-09 08:56:56 · answer #4 · answered by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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