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描述
我女朋友今年19歲差3個月滿20.算是沒有再父母親同意下離家..在
某日晚間被警方查獲為失蹤人口 當時我帶她去消紀錄 那因為礙於
警方叫我先離去 於是..
我便先離開警局 等到我女朋友父母親來 便要告我 性侵害..也帶我
女朋友去踩檢體做證據..
但是因為我跟我女朋友口供一致 都是自願性..但是這樣告的成嗎
第2條 我在過程中聽到還可以告我 妨礙家庭 請問一下 跟和誘罪
有關聯嗎 還是說這些要看當時女方出走意願做判斷..
我不懂究竟"妨礙家庭"會有怎樣的罰刑..以照我的狀況來論
請懂的專家是否可以幫我解說一下 謝謝ˇˇ
2007-07-08 07:32:29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我想請教一下 今天我跟我女朋友通電話 他跟我說 他媽媽說 今天2
跳路選 1是我娶他 但是要100萬聘金 2是他要去告要求賠償
我跟我女朋友說 跟他媽媽說 100萬沒有關係 我娶他 但是給我分期
因為家庭環境不好 他媽媽還說100萬聘金 另外每ㄍ月3000千當家用
我女朋友在跟我說 我想請問一下 要是他媽媽去告 我女朋友會當我這
邊證人把這些話跟法官說 那麼 在於妨礙家庭條例上 是否法官會權
衡這些內容 作為判刑
考量 最誇張的是 我女朋友問他媽 你現在是在嫁女兒還是賣女兒
他媽媽回他 我是在賣女兒 畢竟 我今天想負責 可是他媽媽百般刁難
我女朋友都很怒
2007-07-09 17:02:07 · update #1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
第 一七 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 237 條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
婚者亦同。 第 238 條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
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第 240 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1 條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2 條 移送前二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3 條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
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4 條 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
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 245 條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
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2007-07-08 07:55:0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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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1 19:42:1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Wagner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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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1 19:23:0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法條就不貼了
目前的情況,
妨害性自主是告不成了,
除非對方家長補證明說,女方有心**礙,行為不能自主
否則是告不成
對方19歲,
未滿20,儘管女方出於自願,仍然可以告和誘罪
如果不是女方自願的話,就會變成略誘罪
所以妨害家庭告的成
和誘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7-07-11 07:50:03 補充:
不過和誘要考慮的情況太多了
我先提出一些問題
(1)女方的家庭關係?
(2)女方離家多久?
(3)女方在你家住多久?
(4)是女方主動要住你家,還是你有提供意見說可以一起住?
如果所有情況對你都很不利,
我認為最重就是6個月可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
當然我不是什麼東西,要法官說了才算
我只是就我從司法院公布的判例得到的推論...推測罷了...
2007-07-08 13:16:2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披絲 4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