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只是一般小五金廠商 於上個月得標一批五金手工具
他當初採購時後並未特別聲明非要A廠牌不可
可是有說規範遵循A廠牌的規範 而且還有列出准許範圍
所以我們得標之後 用同樣規格的B廠牌去驗收
可是現在問題來ㄌ 本月去驗收的時候
他竟然說我們的貨物不是A廠牌 擺明了不讓我們驗過
我們去問軍方的使用者 他也說了B廠牌物品並無不適合之處
而B廠牌也絕對不是廉價的劣質品
同樣AB廠牌都是經過歐美國家認證的手工具
品質都很好 可是他們那邊有一個士官長擺明要刁難我們
我們該如何自力救濟ㄋ.... 我們陳情上去
會不會官官相護 到最後也是沒用呢...
因為B廠牌都訂貨下去了 不好退貨了
如果再用A廠牌下去交貨 勢必要賠很多錢了...
怎麼辦... 請大家幫幫我......
2007-07-04 20:30:20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附註補充:我的採購標案金額未達100萬元
只有30萬元 適用於採購法第26條嗎???
2007-07-05 07:24:07 · update #1
他不是限制性招標 那個單位在南投集集 = =
我們以經寄了陳情書上去了
如果真的不行的話 再依照各位大大給我的流程下去跑ㄌ
希望能夠陳情成功....
2007-07-08 20:52:58 · update #2
大大你猜對ㄌ 就是兵x中心 = ="
現在已經在陳情中ㄌ 有好消息在通知你們囉
謝謝各位大大的寶貴意見唷 ^o^
2007-07-11 10:18:15 · update #3
軍方採購是適用「政府採購法」的
政府採購法第26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所以
「公開招標」的物品採購
是不可以指定廠牌的
但是可以列出特定的廠牌物品規格
如果有相同的規格,也是就所謂的「同等品」
這是可以接受的
該單位的招標文件應再詳細看一下
另外,軍中的採購管道現在很透明
應該不會有官官相護的情形
有關申訴的部份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75條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 (以下合稱法令)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一 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二 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
三 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
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應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採購法第76條
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廠商誤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外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前項收受申訴書之機關應於收受之次日起三日內,將申訴書移送於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並通知申訴廠商。
其餘申訴所應知悉事項
可參閱本法第六章「申訴與異議」部份
2007-07-08 08:16:28 補充:
第二十六條第一句話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而法定的公告金額就是指10萬元以上的採購
所以,這位大大您的採購金額是30萬
當然適用於第26條之規定
再者
建議你下次去找那個白目士官長的時候
帶錄音筆去
然後
把相關的對話以及法規拿出來
給他們單位的監察官去查
監察官應該不會這麼白目的啦
另外請教一下
是那個單位的士官長這麼白目啊
ps補充一點:如果是公開的「限制性招標」
是可以指定廠牌的哦
你的招標目的,要確定不是限制性招標哦
這個會在招標清單上寫出來哦
要仔細看清楚
2007-07-10 23:00:34 補充:
南投集集不就是兵x中心嗎
這麼大的單位
還有士官長這麼白目哦
部隊的採購
只要超過10萬就要公開招標啦
所以只要有公開招標就要照規定啦
安啦
你一定贏
2007-07-04 21:09:4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ennis 2 · 0⤊ 0⤋
發問大大問題中陳述的「..規範遵循A廠牌的規範而且還有列出准許範圍..」,看不出來這個案子是否有允許同等品。
政府採購法第26條指的是「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發問大大的標案未達100萬元而只有30萬元,屬未達公告金額採購(100萬以下);相關的作業程序可以參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有些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的採購會列出廠牌型號,而未加註「或同等品」的字樣。而如果機關未能確定為獨家供應,就會採「公開取得報價」的方式來辦理。從這方面來看,並未違反政府採購法的規定。
雖然如此,機關辦理採購仍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6條的原則,規定如下: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司法、監察或其他機關對於採購機關或人員之調查、起訴、審判、彈劾或糾舉等,得洽請主管機關協助、鑑定或提供專業意見。」
我的理解:
如果招標文件就是指定要A品牌的東西,您在開標前沒提出疑義,簽約後才想要用其他品牌,打起官司來會有點吃虧。
(至於您的標案招標文件的規定如何?在這裡難以判定)
如果招標文件沒有可以接受同等品的規定,招標機關其實也很難為,因為公務人員通常要依白紙黑字辦事。
而且可能因為A廠牌市價較貴,所以很多廠商沒來投標,或是打算以A廠牌交貨的廠商標價降不下來,所以你得標了,結果你又說要用B廠牌交貨,如果機關同意的話,對其他投標廠商(或沒來投標的廠商)其實也不是很公平。(也可能因此被告)
我的建議:
1.行文去招標機關,說明你們提供的B品牌的東西可以符合規格,請准予修改契約,獲同意接受同等品代替原規範之A品牌交貨。
2.如果機關不接受,就以「限制規格,又不同意以同等品交貨,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條規定」提出異議。
3.如果對機關的異議處理不滿意或是機關沒回應,再向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會收一點錢)。
前面說的異議及申訴請參考政府採購法第75條、76條等規定。
2007-07-06 14:42:1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Laurent C. 2 · 0⤊ 0⤋
只要合乎規則條件都必須驗收,跟所謂廉價劣質無關,規格書名明白白的寫在上面,規格沒定好是他們的作業瑕疵,你知道作也瑕疵也是要被記點的。
指定廠商是違法的喔,只要符合採購說明內的規格,絕對要過的。非規格內的條件理都不用理他。
如果驗收人員再白目下去,你就到政風處去檢舉,不用怕,下次你還是一樣可以投標的。
他沒有完成驗收對於績效考核也有負面影響,根本不用怕他。真的過不去就投書到國防部跟(正本)報社(副本)根本無法官官相護,哪個官會為了一個小是關的利益去護航,到時候責任推得比誰都快,有錯....都是那個士官的錯(真是白目的士官)
生意人都是以和為貴,希望多得到支持,但是對於這種擺明吃你夠夠的小鬼,一次就讓他怕了免得麻煩,這次你讓他了,下次你就很難擺平了,會冒出更多小鬼出來。
合法、合理、合情我們又不是平白無故去偷人家的錢,幹麼怕他。
要他提出無法驗收的原因,否則你可以寄公文或是存證信函到他的上司單位,上司被寄存證信函你再看看他的態度會怎麼轉變,這種小鬼.....。
2007-07-04 23:01:0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阿廣 2 · 0⤊ 0⤋
政府採購不可以指定廠牌,先不論違法行為而言,即要指定廠牌就和原廠買就好了,還標什麼標?
建議你去找和你簽約的人員,說之以理(首要是你提供的物品是合於規範),讓他去和驗收談。
真談不攏,看是先政風還是公共工程會出面,反正儘量別把事情弄大,因為有時是驗收在龜毛搞不清楚狀況。
總之,第一要務是你提供的勞務是合於規範的。
2007-07-06 11:42:32 補充:
當然適用啊!十萬元以上就是所謂的公告金額,進入制式的招標程序。
同時,我所謂的別把事弄大,並不是要你私下解決的意思喔!而是從最小層級的申訴管道開始,別一下就越太多級,比方說找報社之類。
因為綜合下面各位朋友所說,一般主官並不希望下屬出事情給它來善後,所以,下屬出難題給你,你就找主官幫你解決就好。
連主官都不能替你解決,那麼只好「公事公辦」,比方說進入司法裁決,要求該單位因托延驗收,賠償廠商所造成的損失,這時事態就完全公開,通常對方主官不會想走到這個地步。除非,你提供的勞務確實不符規範。
2007-07-04 20:51:3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