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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未滿14歲與 女 未滿14歲性交 >>兩者犯罪條列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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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8 22:52:21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 5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4 個解答

眼睛都花了@@

※先列出用得到的法條:
刑法18: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刑法221:﹝強制性交﹞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222:﹝加重強制性交﹞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227:﹝對幼年男女性交猥褻﹞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227-1:﹝減刑規定﹞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229-1:﹝告訴乃論﹞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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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假設皆為雙方合意,只要一方未滿16即應依227處理,只是若『行為人』未滿18,需參酌229-1及18、227-1。
簡言之,若『行為人』已滿18則為非告訴乃論,並且無法依18、227-1減刑﹝註:227-1的18歲〝以下〞包含18歲﹞。

貳、若非兩願,而有違背一方之意願而為性交,則逕依221處理,被害人之年齡只是加重與否的要件,如被害人未滿14應依222論以加重強制性交。
再回頭審視行為人年齡,依18條未滿14不罰、未滿18得減刑,而無227-1與229-1之適用。

至於被害人是否脫離家庭或監督權人、身心狀態為何,是其他法條適用的問題,於此不贅述。

2007-06-29 10:38:0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死沒良心的人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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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1 16:07:4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1)A:未滿14與B:未滿14(雙方觸刑227條,但是雙方都不罰)
(2)A:未滿14與B:14以上未滿16(雙方觸刑227條;但A不罰,B可以減輕或免刑)
(3)A:未滿14與B:16以上未滿18(B觸刑法227條,可以減輕或免刑)

男v.s.女;女v.s.男;男v.s.男;女v.s.女
沒有性別之分,下場都是一樣的

2007-07-07 22:30:5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披絲 4 · 0 0

請參照我國普通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 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三 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
四 以藥劑犯之者。
五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 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四十一條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007-06-29 01:11:2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康橋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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