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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經上網查詢過多人ㄉ說法 加上 上禮拜去會面 我朋友都確認他會在7月16日出來 因他有適於減刑範圍內 但我今天仔細再把條例看過依次 我朋友他是6月3日被臨檢 才知自己通緝在案 不是自己歸案
那他 能減刑ㄇ???
補充:他6月4日進去桃所ㄉ 判刑4ㄍ月 易科罰金108000 他曾繳納過
20500 是屬於金融犯罪 但是情節算輕非重大 只是金融卡
被盜用 !!
重點是:他非自己到案說明 而是被警察攔檢道而帶進去ㄉ!適於
這次減刑ㄇ?但上星期去會面他又確定自己能減!

2007-06-25 05:18:36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傻俏妞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已經在監執行的受刑人,不論是自行報到或通緝歸案,只要符
合減刑,都可減刑。
**現在各監所已針對可減刑在 7/16當天可出監之受刑人,陸續進
行出監輔導,如有在輔導名單內,當然就知道 7/16當天出來。

2007-06-25 05:42:5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海王子~ 7 · 0 0

減刑條例草案第5條: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以免案件遷延,喪失減刑鼓勵犯罪人早日更生之美意.
也就是說,即便是通緝中,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到案,應該都適用減刑條例,但減刑條例第三條所定列為不得減刑範圍而未發覺之罪,必須於減刑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自首而受裁判者,才可以減刑.

2007-06-25 05:39:3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Dearannie888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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