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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以下此則新聞:老師有問題!「你穿丁字褲喔」大學師遭控性騷擾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621/17/g50q.html
以及:糖尿病曾小妹事件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620/4/g4p8.html
為何新聞界不把該則事件病態的畜牲真實姓名公諸於世受人撻伐?  )))對於** 我說話從來無法替牠們拐彎抹角
有何原因使得**可以如此受保護?
隱姓埋名的 而且既然〝同學們的憤怒之聲在網路上愈滾愈大〞
為何不附網路資料呢? 是有資料不爆還是記者對這種事從不深入求證?

2007-06-22 18:04:46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焦頭爛額 5 in 新聞與活動 最新活動

可是 像是那關老師
她沒想過她如此行為
對可憐無助的曾小妹不也是一種侮辱?
既然她以侮辱在先 那該不怕被污辱才對呢?  嗯?

還有那可悲的教育工作之狼
他從沒想過 他如此動作 是如此的污辱一名女性?

作如此不〝人〞的行為 他還有人權可言?

2007-06-22 18:25:32 · update #1

小弟有些許領悟

謝謝提供意見兩位大大

也很感謝回答者

2007-06-23 08:09:31 · update #2

尚有一點不解的是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622/17/g7r7.html

抓到後 確認觸法後 才公佈姓名?

2007-06-23 17:01:03 · update #3

5 個解答

因為...
這世上
被害人沒人權
加害人才有人權喔!!
<<共勉之>>

2007-06-29 09:12:24 補充:
唉........
我何嘗不想把那些人的腳上裝上電子腳銬
但沒能力
而且我沒有和政商關係交好的手腕...^^

2007-06-29 05:03:5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司徒 3 · 0 0

只要女生主觀感覺不舒服就是性騷擾




可是社會的現實面


1.男生看女生被女生告性騷擾,會被有關機關處裡,但最後男生不會有事


2.語言文字大多不會被罰錢,可是有被罰鍰的例子,所佔極少,約一萬元


3.對方觸摸妳非隱私處,和解金額大多是十萬元內或被地方政府罰十萬元內罰緩


4.對方觸摸妳隱私處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十萬元內的罰金及巨額的精神賠償


(註:第四項檢察官習慣以強制猥褻罪起訴)






罰緩無前科


罰金有前科




以上是律師說的


-------------------------------------------------------------

(對方碰到妳身體的情況)
對方沒經妳同意觸碰妳身體已觸犯性騷擾防制法,可處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另外還要被記過或罰錢
------------------------------
(以下是不碰對方身體的情形)

(纏妳 不碰妳的男生) 和 (纏妳 碰妳的男生) 不一樣
前者通常是專情的,至少他尊重(不碰妳)及喜歡妳,只是不懂怎樣追女生(纏女生的告白方式)
後者常會變成性侵害犯人

這問題很常見,因發生的次數很多,政府也注意到這個問題。性騷擾防制法沒有把精神騷擾列入處罰條例,也就是精神騷擾無罪。這應該用教育的方式教導男生追求女生時,不應該太過份追求。但男生的天性就是如此,沒辦法禁止。

普通追求女生的話,久了後,她一再拒絕你,你也不放棄還緊黏著她,她可能會覺得你在『騷擾』她,也會對你印象不太好。女生脾氣好一點就會主動跟你保持距離;脾氣爛一點,可能就會對你很明顯的就是討厭!
所以做不成情人當朋友,好過有天會分手 。

男生用這樣追求女生的方式很常見,只是女生不說出來而已,如果每一個案例都當作性侵害,法官檢察官每天都要加班了,立法者也不敢把精神騷擾列入處罰。現在學校嚴禁騷擾異性,可能台灣女生太保守了,女生被男生騷擾,說出來的比例仍然很少,大都放在心中,每間學校對騷擾異性的處罰輕重不一樣也沒一套標準,沒公平性。

依性騷擾防制法規定,一定要碰觸到對方身體的行為才會被法院定罪。沒有碰觸到對方身體者,不可能被法院定罪的。也就是地檢署要以性騷擾防制法起訴,一定要碰觸對方的身體。只要沒觸碰對方身體的其它騷擾行為,案件連進入法院的資格都沒有。

第 25 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性騷擾防制法沒有規定精神騷擾或言語騷擾有罪會坐牢的,只要不觸碰對方的身體,無論如何看女生,如何追求女生,如何跟女生說話,如何跟女生告白,保證不會觸犯性騷擾防制法。

但學校及職場不一樣喔,教育部88年一紙公文給各校和教育局,性騷擾和性侵害會被記過囉,不要隨便跟女生告白喔,不然女生拒絕你可以去學校的兩性平權委員會申訴,後果很嚴重的。內政部和勞委會規定在職場上性騷擾會被罰錢喔。

教育部及內政部屬於命令和規定,效力不及性騷擾防制法這個母法。
憲法 > 法律 > 命令及規定

學校和職場上對性騷擾很嚴,隨便看女生等小動作讓女生感覺不舒服就會被記過或罰錢。可是在社會上對女生如何的言語騷擾或精神騷擾,在不觸碰對方的身體的情況下,是不可能被地檢署起訴的,因為性騷擾防制法規定只有觸碰到女生的身體才有罪,檢察官和法官一定要依法行事,除非性騷擾防制法把言語騷擾或精神騷擾列入該法的罰則。

檢察官或法官把言語或精神騷擾判有罪或起訴的話,就是違法,會影響考績。

千萬不可以玩小手段,因為在傳話的過程中難免會被誇大,誇大到非事實的時候那個男生可以告妳的,反而會賠他很多錢,得不償失的,妳反而有犯罪,找人打他,這也是明顯犯罪了,可能會被告傷害或殺人未遂的。 (騷擾妳雖然是事實,但妳不能誇大說對方有精神病或與事實不符的謠言,這反而妳有罪及要賠她錢)

把事情鬧越來越大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會製造彼此的對立,長年下來雙方一定會互相叫囂不爽,何必把小事搞到變成冤家呢?

社會上人際衝突的狀況很多很多,凡事把事鬧大的話(無論是哪種事),在妳所屬的小團體不會怎樣,但可能妳在大團體中會被排擠的,事情要圓融的解決,不是把事情鬧大把問題丟給學校或公司就能解決的。這是社會的現實,很殘酷。在職場上能長久生存的人,幾乎人際關係是圓融的,不是把事情鬧大的那類型的人,也許妳認為是大事,在社會經驗豐富的人眼裡根本是小事。

在學校,師長會幫助保護妳,但可能會造成妳對社會沒有免疫抵抗力,出社會後不能適應。社會上跟學校不一樣喔,不是政府及學校想的那麼單純的,社會上仍然是以父權體系及觀念為主,對方在沒碰到妳身體的狀況下,妳仍然把事鬧越大,別人(尤其是男生)會在心裡想妳是不是哪裡有問題,妳怎麼那麼可愛啊,最後吃虧最大的仍然是妳。台灣社會真的沒那麼單純,不要以女生的想法來想像父權體系及觀念,這很危險。

2007-06-28 19:51:3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6 · 0 0

╭♂翎式風格↙〥逆天行事〥╯,不是記者不公佈,而是這兩則新聞證據不足,基本上記者寫出姓氏已經是極限了,當地人如果看過報導一定知道是哪位老師所為,但若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記者便將姓名完全公佈,最後吃官司的一定會是媒體記者。您很有正義心,固然是好,但樓上的蔡英文大師說的也很對,現在是文明社會,我們都要知道「沒有程序的正義,不是正義」的道理。否則最後很容易出現「正不勝邪」的結果!

2007-06-24 11:14:28 補充:
回答您補充的,文章內還不知道犯人是何人,若抓到後證據確鑿,犯人伏法後,媒體是可以公佈姓名的。

2007-06-23 05:41:0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2 · 0 0

╭♂翎式風格↙〥逆天行事〥╯

新聞記者只有採訪權,他們能夠發掘的真相的能力有限,更別說道聽途說的網友了。假如隨意揭露對方的姓名,損了他們的名節,最後證明他是無辜的話,誰來替他們的申冤?假如這些被冤屈的人,恰巧是你的家人、親戚或摯友的話,你站在哪一邊「義憤填膺」就不一定了?

即使具有逮捕、審訊、證據勘驗權利的檢察官、法官也難免會造成冤案。作為現代文明人,要瞭解「沒有程序的正義,不是正義」的基本道理。

2007-06-22 19:52:0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菜英文 7 · 0 0

不是記者不求證 由於尊重隱私權的條件下
只能用法律處理他 公佈姓名對當事人是一種侮辱
雖然他已經犯法 但是在法律上仍要尊重他的人權
我們是個民主的社會 所以不能有這種不民主的行為

2007-06-22 18:18:56 · answer #5 · answered by 許博淳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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