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聊天室密語算不算公開散佈,前幾天被警察釣魚,因為我是在UX聊天室,聊天室的入口有明言限制未滿十八歲禁止進入,在聊天室中我的暱稱是雨天不洗車,沒有任何引射性交易,只是傳了幾個密語給女生問道有缺需要幫忙嗎?約元聊聊,請問這樣算是公開散佈嗎?之後到msn才有聊到金錢,且沒有聊到要愛愛只有說到聊聊摸摸抱抱,請問這樣是否已達到必要之隔絕,符合兒少法的犯行嗎?
2007-06-22 08:53:16 · 7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To:浪漫絕緣體
請問如果到到了地檢署時,是否應該與檢察官溝通,我沒有公開散佈,且對方言明已滿二十五歲,對我會有利嗎??Tks...
2007-06-22 11:08:16 · update #1
To Bonnie大大:
如果在聊天室用密語密了三個女生,這樣是不是就算公開了呢? 今天去警政署署長信箱投訴說員警釣魚,有承辦人員說我密了三個人就算公開了,我的天啊!!!
2007-06-22 14:35:53 · update #2
To 頑石大大:
看來我只能等著去檢察官那裡認錯了,唉~~一失足成千古恨!
2007-06-22 17:24:17 · update #3
第一:
訊息發送給不特定多數人,就算是散布了
而這個"不特定多數人",大部分都認定是三人以上,
第二:
既然你的訊息有提到"約元聊聊",
已經很明顯涉及性交易了
第三:
聊天室入口有分級,但是事實上,
所以人只要點一下滑鼠,就能進入,當然也包含兒童及青少年,
基本上,你說明的情況,並沒有看到哪裡有"隔絕"
第四:
對方言明滿二十五歲,
但是兒少法29條並沒有說,接收到性交易訊息的人,要18歲以下才罰
也就是說,只要你將尋求性交易訊息傳送出去,
不管接收的是男是女,是小孩還是老人,都觸法
2007-06-26 23:18:42 補充:
大法官釋字案第623號
理由書裡面的第4段(太長了,不貼)
首先呢,要排除掉是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兒童少年性交易為目的,
在這種前提之下,
你將性交易的訊息散布給兒童少年或不特定年齡多數人,
也就是說你將訊息發送出去,有被兒童少年接收到的可能性,
使兒童少年成為性交易對象的危險,只要有這種情況,就犯罪,
除非你有採取隔絕措施,證明接收到的人18歲以上,就不罰!!
整個過程中,檢察官要做的,
是你的訊息有讓兒童少年接收到的可能,就將你起訴,
但是認為跟事實不符,只有18歲以上的人才會接收到你的訊息,
這樣才不罰!!!
2007-06-26 23:20:19 補充:
但是問題來了,你要怎麼證明接收到的人都年滿18歲??
(Q1)網路分級,入口處有標明18禁,算嗎?
(A1)不算,任何年齡層的人,只要按一下滑鼠都能進入其平台
(Q2)先問他年紀,他回答25歲,成年,這樣算嗎?
(A2)不算,任何人都可以在網路上虛報年齡,當然也包含兒童及少年,
訊息仍有被兒童少年接收的可能
你先詢問對方年齡,確定成年才傳送性交易訊息,
只能說明你不是故意犯罪,但不能證明你沒有犯罪
可惜兒少法29條並沒有說故意犯罪才罰
(Q3)對方言明25歲,是否對自己有利?
(A3)我想是有的,檢察官跟法官也是人,有自己對案件的觀感,
多多少少都會影響對案件的審理
2007-06-26 23:20:32 補充:
事實上,你根本不太可能從網路上,證明對方是否滿18
想用大法官釋字623號脫罪,難如登天
2007-06-22 17:12:4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披絲 4 · 0⤊ 0⤋
員警不只很賊…功夫也很好,
三年捉2000多件不是抓假的,
但是真的有這多未年受害者嗎?!
被釣魚的人的受害者比較多吧?!
2007-07-02 11:03:2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卍 風 雲 卍 1 · 0⤊ 0⤋
現在的員警真的很賊....
2007-06-27 08:00:1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2 · 0⤊ 0⤋
因為現在的人太賊了,都知道正常暱稱且密談有不起訴空間
員警也不是省油的燈,人家有上過課的。
一次開三台電腦來等你,想不死都難
你現在只有低頭認錯的份,不要再掙扎了
以後不要再玩這種東西就好
2007-06-27 06:14:2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7 · 0⤊ 0⤋
聊天室密語不符合公開散佈的法定要件!(登入暱稱須無影射"性交易"的字眼)
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之罪,係以行為人利用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始足當之。法條文義既曰「散布」、「播送」、「刊登」,則必以行為人客觀上將促使性交易之訊息,以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方式對外為表示,亦即,該等訊息必須可以為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聽、閱之程度,始能當之,先予敘明。
再者,網路聊天室,係由某一網路使用者以一個自定之標題開立後,其他網路使用者即可點選該標題進入聊天室大廳,彼此以電腦打字方式透過網路傳送聊天,因此,可能同時有多人在同一聊天室一起聊天,且其他網路使用者隨時亦可點選該標題進入聊天室內加入參與(當然也可以任意退出聊天室),而處於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是網路使用者於此等聊天室中彼此談及性交易之訊息,仍有使不特定人得以閱覽該訊息而興起性交易之念,自屬該條規範目的所要避免之危險,而該當前開條例第29條之犯罪。
惟網路使用者彼此間,有時候聊天不願他人看到或參與,聊天室提供者,亦通常均有密語之功能,亦即使用密語功能聊天,則網路使用者彼此間可以創造私密之虛擬聊天空間,此時,只有對話之彼此間可以窺知對話內容。若使用此等功能聊天,而談及性交易訊息,此時應認該等對話並非處於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而不該當前開條例第29條「刊登」促使為性交易訊息之要件,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2672號、91年度少連上訴字第121號、91年度上訴字第213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綜上所述,縱令「釣魚」之警員在聊天室內以密語方式與被告一對一聊天,惟僅屬二人間(即警員與被告)之對話,尚與不特定多數人所得共見之公開聊天不同,僅被告與警員得看見該內容,其他人無從得知,並非第三人所得共見,又該內容係當日被告與警員間之對談內容,並非被告事先即於該網站上刊登以供不特定人瀏覽,被告自無於電腦網路上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可言,而被告縱有於該聊天室內以密語對談時提及性交易之內容,亦不足證明被告有在聊天室以公開方式對不特定人刊登足以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是以,倘若復查無任何確實之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以公開方式在聊天室刊登足以暗示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例如登入暱稱有無影射性交易之字眼),核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縱使實務上,類似案件檢察官多半聲請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惟經法院審理後認應諭知無罪判決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及第451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筆者不再另行贅述,併此敘明。
2007-06-26 18:19:10 · answer #5 · answered by ♂『DAVIEN』☆【We Are Bulletproof Partner Teenagers】 7 · 0⤊ 0⤋
聊天室密語不算是公開散佈
當初兒少法立法主旨是為保護兒童青少年所利的法條
兒少法第29條
主要是規範網路色情業者刊登散佈色情訊息,光碟及刊物
但後來普遍被檢警用來抓成年人網路援交的法條
說來有點荒唐…
就算你聊天的對象是成年的男或女警
還是會依兒少法29條來論罪
事實上這是一個男女不平權的法規
就算你是完成性交易被逮
按法律警方也只能罰娼不罰嫖
所以才會找個,散播促使兒童青少年,人為性交易的訊息來定罪
2007-06-26 13:20:51 補充:
大法官在623釋憲文中明文:「惟檢察官以行為人違反上開法律規定而對之起訴所舉證之事實,行為人如”抗辯爭執其不真實”,並證明其所傳布之訊息,並非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且已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其訊息之接收人僅限於十八歲以上之人者,即不具有使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之危險,自不屬該條規定規範之範圍。」已經縮小兒少法第29條適用範圍,排除18歲以上之成人了.在18禁的限制下,無論是公開散佈或密談,都被排除在兒少法第29條適用範圍之外.
2007-06-26 13:25:48 補充:
這是一個可以很自由心證的判決.
如果你碰到一個嫉惡如仇的檢察官,那你真的皮得繃緊一點…
也就是說,除非檢警,可以明確舉證,訊息接收人確實是18歲以下未成年人,你的罪名才可以成立
所以我仍然建議你在檢察官面前
採取否認到底的態度
但是態度要絕對誠懇...
警政署署長信箱投訴的舉動...實在很不明智....
多鑽研一下法條
找多一點對自己有利的藉口答辯
2007-06-22 14:25:38 · answer #6 · answered by Bonnie 3 · 0⤊ 0⤋
如你所訴的話是沒有觸犯該條例
除非與你對話者是未成年
並非使用網路就構成公開散佈之要件
公開散佈指的是任何人都可以看到的情形下
密語或MSN等皆屬於秘密交談
所以並未構成公開散佈要件
希望對你有幫助
2007-06-22 10:45:44 · answer #7 · answered by 重凱 王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