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因為妨礙自由被判刑1年~~可是他並沒有去執行~~~就是通緝中~~那如果現在回來執行~~~可以減刑之後易科罰金不用坐牢嗎???
(因為他身體不好~~所以沒去執行)已經逃出國4年了
2007-06-21 19:22:56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那想請問一下~~最近新聞報導的如下:
我爸也適用嗎?
減刑條例公布實施後,率眾衝撞高雄地院遭判刑1年2個月確定、現正入監服刑的國民黨立委邱毅,可望獲得減刑;另外,因台開公司購地弊案被判刑1年的無盟立委蔡豪,也可望適用減刑,改易科罰金。
2007-06-21 20:20:46 · update #1
真的被稿糊塗了~~~
我們真的不想冒險~~~
在多聽聽各未大大的意見吧!!
2007-06-21 20:41:11 · update #2
dearannie:
那在請問大大如果我們申請易科罰金~~~也有可能不準許嗎??
2007-06-23 07:47:11 · update #3
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其犯罪基準日為犯罪須在96年4月24日以前者。
"您爸已經逃出國4年了",可見犯罪是在96年4月24日以前,故適用之。
您爸被判刑1年,所以減刑後為6個月。
然而經通緝者限定要於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始可依減刑條例減刑。
至於可不可以易科罰金,依刑法第41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由刑法第41條之規定要有2個條件,才可易科罰金。
一、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
因妨礙自由的類型有很多種,所以其本刑最重的刑期也不同,在此列出可易科罰金之妨礙自由罪條文:
犯刑法妨礙自由
第 298 條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00 條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02 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306 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307 條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上述以外的妨礙自由罪,因最重的本刑在5年以上,故不得易科罰金。
二、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此項您爸提出易科罰金之申請後,可要由法官來決定了。
建議可先去詢問檢察官,向檢察官求情看看,在您爸日後自動歸案後,可否建議法官予以易科罰金。
若可,因為減刑條例於96年7月16日才開始施行,所以可在此日期後至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再提出易科罰金,這樣就不必坐牢了。
2007-06-25 22:37:03 補充:
"我們真的不想冒險~~~"
那就看您爸身體不好,有什麼病痛,最好有醫療證明,去問看看最妥當了。
誰不想擁有天倫之樂,您的心願或許就是最好的說服力,加油了。
2007-06-23 14:52:4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
保外就醫不算入刑期,如果身體好轉或痊癒,仍要入監服未完的刑期。
2007-06-23 08:30:3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海王子~ 7 · 0⤊ 0⤋
*犯罪須在96年4月24日以前.*減刑幅度為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1/2.*減刑條例於96年7月16日開始施行.*經通緝而未於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減刑條例減刑.*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妨礙自由被判刑1年,是適用減刑條例的,請你父親於年底前回國到案,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是可以易科罰金,繳了錢就不必再躲了.
2007-06-22 00:38:39 補充:
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以易科罰金,是包括"六個月".
2007-06-22 00:57:33 補充:
刑法第41條--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當然可以選擇不冒險,但減刑不是經常有的.
[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不一定可以易科罰金]是比較正確的說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顯然不符易科罰金之要件]是絕對不正確的.
2007-06-25 18:16:22 補充:
此次減刑是為了鼓勵犯罪人能夠早日更生,六個月以下於減刑後符合易科罰金的部份,如果會極嚴厲的做[六個月]或[六個月以下]才得以易科罰金的認定,實在也是失去減刑的意義,且只有被判刑1年,顯然情節並不重大,應該不會不能易科罰金,但重點是96年12月31日以前一定要到案.
2007-06-27 05:29:15 補充:
減刑條例第9條--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不符合易科罰金的妨礙自由罪,最重本刑是在5年以上,根本不可能僅判決有期徒刑一年,於適用減刑條例是沒有問題的.到案後,依減刑條例聲請減刑,法院要裁判的是犯罪者符不符合減刑要件,並非刑事庭於是否得以易科罰金的判決,再則,減刑條例第9條並沒有加註{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從哪裡認定~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絕對可以套在減刑條例裏,真的是看不懂!!!
2007-06-21 20:35:3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Dearannie888 7 · 0⤊ 0⤋
可以減刑.
本次減刑條例,以被判刑1年半以下為主要範圍,(妨害自由罪是符合本次減刑的罪刑;有些罪未被包括在減刑範圍內)
被判刑1年,減刑後是6個月徒刑,還是要坐牢;不得〔易科罰金〕.
易科罰金的前提是犯本刑5年以下之罪名,被判刑6個月以下,並經法官在判決文中表示〔可以易科罰金〕,才可以易科罰金.
令尊的情形,顯然不符易科罰金之要件;還是勸令尊回來服刑,6個月很快的就會過去的,恢復自由身.現在的獄中生活管理很合理化正常化,除了沒有自由外,不用擔心被欺負.
〔跑路〕就好像〔半坐牢〕,跑了4年,不能正常生活,不能和家人團聚,好像〔半坐牢〕划不來.
2007-06-22 00:25:13 補充:
身體不好,是抽象名詞,藉此避免服刑,乃不可行.
進入監獄,經獄中醫事單位(或委外醫院)鑑定,身體不好,不能服刑,可以保外就醫,一經保外就醫,就可以不用再回去服刑了.
不過,保外就醫過程繁瑣,很麻煩;很嚴格,要達到保外就醫很難.
2007-06-24 22:56:05 補充:
易科罰金的〔前提〕是犯本刑5年以下之罪名,被判刑6個月以下,並經〔法官在判決文〕中表示〔得易科罰金〕,才可以易科罰金的第一步.
之後,要經執行檢察官考量被告因〔工作,家庭,就學,身體狀況〕因素,不適合執行(徒刑),准予易科罰金,才可以徒刑易科罰金.但大多數的案子,檢察官多會准予易科罰金.
並不是所有(本刑5年以下)6個月以下的徒刑,都可以易科罰金.
2007-06-21 19:39:12 · answer #4 · answered by Soul Michael 4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