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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下個月打算和我男友結婚但因他的信用都破產了,他的名義不要有產財,那如果我跟他結婚了我的信用不是也會影響到嗎?那我要這麼辦?不是可以辦夫妻脫產嗎?那請問一下那要這麼辦呀?

2007-06-19 13:23:1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民法親屬編規定夫妻財產制度有「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三種。


很多人誤以為結婚就代表財產從此合而為一、不分你我,其實並非如此。以台灣絕大多數夫婦採用的「法定財產制」來說,夫妻各自名下的財產各自擁有,可以自由處置,例如先生名下的存款、車子,婚後仍是先生的,太太名下的股票、房子要買賣,也不需經先生同意。


雖然在「法定財產制」中,夫妻財產各自擁有,但當婚姻關係消滅(如離婚、配偶去世)或改用其他財產制度時,婚後財產少的一方,可以要求財產多的一方給付差額的一半,以保障經濟弱勢的一方,稱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而「法定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最大的不同,是「分別財產制」沒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也就是說,即使離婚或配偶過世,雙方財產依然井水不犯河水,財產少的一方不能要求分對方的財產。


幾下是我認為適合「分別財產制」的情況供參考:


1.夫妻經濟獨立,只想當對方精神上的伴侶,不想有財務上的牽扯;


2.伴侶對家庭沒有多大貢獻,離婚或自己去世時不想讓他分配剩餘財產;


3.另一半資金流動大、從事高風險投資、收入大起大落,可要求對方去辦分別財產,以免可能影響自己以後的剩餘財產分配權益。


此外,如果發現對方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如轉移資產給外遇對象)、破產、不負擔家庭生活費等,可以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除了「共同財產制」外,夫妻的債務各自負擔,夫債不用妻還,妻債夫也不用還,債權人也不可查封拍賣配偶的不動產。但地下錢莊、討債公司卻往往向債務人的配偶要債,這是違法的。


但須注意連帶保證人的責任。「法定財產制」雖然規定財產各自擁有,債務各自負擔,但是如果替配偶作保(當連帶保證人),萬一將來配偶還不出錢,銀行就會依連帶保證的規定要求自己替配偶償還債務,自己名下的房子也可能被銀行查封拍賣還債。


而且連帶保證人的償債責任,不會因為離婚而自動消滅。當保人前要考慮清楚風險,離婚時一定要要求換保人(可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清楚),否則如果前夫、前妻沒繳貸款,保人還是有償債責任。


所以你可以放心結婚 也不用辦理分別財產


妳先生欠債是不用你還的 除非辦理共同財產制


祝 百年好合

2007-06-23 06:06:5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heineken 7 · 0 0

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如果沒有去做登記
依法就是採用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之下,夫妻的財產是以分別財產為原則
因此夫妻之間彼此的債務互相不影響
換言之你跟你未來的老公之間財產是各自獨立的
不需要特別去辦理分別財產制]
你也不會被妳未來的老公拖累
你的信用不會受到影響

2007-06-19 16:34:2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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