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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何時開始實四??
是6/30還是7/16??我有一ㄍ朋友因毒品轉讓被坢3ㄍ月共92天.可易個罰金.但是沒錢..5/23進ㄑㄉ..我想問一下她這樣有減刑ㄇ??
我要如何ㄑ查他何時出所..還有多少刑ㄑ??我不是親人不能見他也不能寄幸給他..
我寄過ㄌ..唄退ㄌ..我要如何ㄑ查他何時出所..我也有打電話問看守所..但是她們不和我說..我要如何ㄑ查他何時出所..

2007-06-17 19:07:48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5 個解答





你的朋友是不適用這次減刑條例的
下列各罪,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之刑者,不予減刑:
毒品類: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十五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十五條、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前之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至第八條之罪。
法條引用:第四條至第六條
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
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五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007-06-27 16:28:01 補充:
第六條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2007-06-27 16:28:37 補充: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

引誘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007-06-27 16:29:03 補充:
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2007-06-27 16:29:38 補充:
第十二條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十五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第四條第二項或第六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犯第四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條、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九條至第十四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007-06-27 16:30:16 補充: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前之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至第八條之罪。

第五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007-06-27 16:30:52 補充:
第六條 (強迫或欺瞞使人施用毒品罪)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以第一項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007-06-27 16:31:48 補充:
第七條 (引誘他人施用毒品罪)
引誘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八條 (轉讓毒品罪)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007-06-27 16:32:27 補充:
你朋有轉讓遭判刑!!

無法減刑!!

2007-06-27 12:24:0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帥氣橘子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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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7 18:37:3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ghkw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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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1 16:28:4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你朋友是可以減刑的。
**收容人什麼時候出所,所方是不可以告訴任何人的,包括家人
也一樣,這是基於戒護安全。除非是當事人直接告訴家人或朋
友。
**減刑條例已通過,定於7/16開始辦理減刑出所手續,先行辦理
可立即出所之受刑人,可易科罰金之受刑人要等繳完罰金,
檢察官之釋票送達,才開始辦理。
**你朋友在7/16,已服刑超過刑期一半,所以當天可出所。

2007-06-18 06:13:1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海王子~ 7 · 0 0



減刑條例過關 15000人可即出獄


圖片參考:http://tw.yimg.com/i/tw/news/newspartner2006/ctnews.jpg
更新日期: 2007/06/16 04:39 記者: 曾薏蘋/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犯罪者,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有期徒刑判刑一年半以下者,皆可減刑,七月十六日為基準日。



但觸犯黑金、暴力等重大類型犯罪,判刑一年六個月以上者,不予減刑。法務部預估,約二萬五千位受刑人受惠,其中有約一萬五千人可馬上出獄。



減刑條例草案通過,兩名立委獲利最大。因衝撞法院被判刑一年二個月的立委邱毅不但可以減刑,也來得及參選下屆立委,因此,此條例又被稱為「邱毅條款」;無黨籍立委蔡豪因台開購地案被判刑一年,將因為減刑條例通過,刑期減為二分之一,可望得易科罰金,免除牢獄之災。



法務部昨天表示,至於無期徒刑罪犯,全台初估有二百零二人,因服刑超過十年,已達假釋標準,減刑條例通過後,法務部對於符合假釋標準的審核,會比以往寬鬆,若經法務部審核通過,最快今年十月,即可出獄。



院會並通過附帶決議,建請總統依赦免法第三條規定予以特赦,免除「白米炸彈客」楊儒門刑之執行以平民怨。



此條例第三條明定:包括貪汙、賄選、金融犯罪、性侵害、洗錢、毒品、走私、販賣槍炮、人口販賣、組織犯罪、強盜、擄人勒贖、詐騙集團、竊盜、劫持民用航空器等恐怖活動,及犯殺人罪、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違反洗錢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危險駕駛罪(如酒駕)等,皆不得減刑。



至於無期徒刑罪犯中,目前符合減刑條件的有二百九十五人,其中已有二百零二人服刑已滿十年,達到假釋標準,有機會因為減刑而提前出獄。至於目前全台死刑犯二十四人,因為都是殺人罪結合犯,全不符合減刑標準。



為鼓勵罪犯藉減刑機會自首,也規定對於第三條所定不予減刑而未發覺之罪,於本條例施行前至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自首而受裁判者,可予以減刑。



條例也明定「排除條款」,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保安處分、感訓處分、矯正處分及少年保護處分,均不適用本條例。







有點多,請耐心的看一下 @.@"

2007-06-17 19:38:11 · answer #5 · answered by 你媽在背後很火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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