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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問如果政府採購得標,如棄標一定停權一年嗎,有更少的嗎
2.政府採購中有標示限制性投標,這代表有綁標的意味在嗎,如不是那又為何
3.政府採購可以規定廠牌嗎
4.政府採購如果機關不告知所用規格及型號這對嗎,我們可以去現場看嗎,
5.如要申訴該找什麼單位
6.申訴中會把停權的公司刋上去嗎

2007-06-12 14:06:4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1.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7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第10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2.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有空再續答)

2007-06-14 13:44:49 補充:
3.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3項規定:「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4.如本瑜公開公平原則應該可以,可洽招標機關詢問。

5.管轄該機關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詳招標公告下方之說明。

2007-06-14 13:45:05 補充:
6.如果你要對停權事件申訴,應依採購法第102條規定:「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不為處理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所以在申訴中暫時不會把停權的公司刋登上去。

2007-06-14 09:19:2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4 · 0 0

1.棄標會被公告為不良廠商一年,沒有更少的。
2.應該沒有「限制性投標」這樣的名詞,限制性招標是一種法定的招標方式,限制性理由確定的,通常不會公告,對採限制性招標方式不太有把握的案子才會公告。
3.政府辦理一百萬以上的採購必要的時候容許提及廠牌,但同時要註明「或同等品」。
4.對招標文件內容不清楚可以提出疑義,要求解釋,但如果你已經投標了(甚至已經得標了),就要用異議的方式來處裡。
5.招標文件應該有說明申訴的受理單位。
6.機關將不良廠商刊登公告前應該要先通知刊登對象,並告知他如有有意見應該怎麼處裡(自力救濟方式之教示)。
P.S.樓上的大大已經說得很清楚了,我只是補充。

2007-06-14 15:25:0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Laurent C.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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